(2025年10月28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代表市政府对提请审议的《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主动承接国家战略部署,以法治保障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先机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工智能与未来产业培育,政府工作报告及国家部委多项政策均明确要求培育“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大力发展智能机器人。杭州作为人工智能创新高地,有责任通过地方立法率先落实国家战略,将宏观政策转化为可操作、可预期的法律制度,为国家在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的战略布局贡献“杭州方案”,展现“杭州担当”。
二是破解本地产业发展核心瓶颈,巩固和提升杭州产业领先优势的现实需要。杭州虽在运动控制算法、多模态交互等领域具备先发优势并集聚了200余家相关企业,但仍面临核心技术攻关、部门职责厘清、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落地、标准与安全监管体系完善等突出瓶颈。产业技术迭代快、融合度高,亟须一个稳定、规范、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条例(草案)》通过全链条的制度设计,以问题为导向,解决发展堵点,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创新生态,为产业在良性轨道上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是开展全国首创性立法探索,为产业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杭州经验”的制度需要。作为全国首部该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探索构建兼具鼓励创新与包容审慎的治理框架,以及具有杭州辨识度的产业推进与风险治理模式。通过开创性的立法实践,为全国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的制度建设和发展实践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杭州经验”,构建技术突破与产业应用互促共进的良性生态,为杭州营造发展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的浓厚氛围和优良环境。
二、立法依据及过程
(一)立法依据
1.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
2.主要参考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科〔2023〕193号)、《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形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24—2029年)〉的通知》(杭发改高技〔2024〕2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创新高地实施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杭政函〔2025〕65号)等。
(二)立法过程
《条例(草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起草,市司法局审查修改:一是系统研究论证,梳理国家及省、市关于人工智能及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通过梳理,厘清立法基本思路,明晰《条例(草案)》的总体框架;二是深入实地调研,走访宇树科技、五八智能、海康机器人等企业,实地考察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现状,并与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的面对面交流,听取企业在技术研发、市场拓展、政策支持等方面的真实诉求;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组织6场座谈会和两场专题改稿会,专门就重点难点问题邀请技术专家和法学专家开展专题论证,3次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县、市)意见建议,并在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杭州市司法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6月25日、7月3日和8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暨军民主任、童定干副主任和章登峰副市长分别就《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听取汇报并作出指示。10月13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三、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技术创新、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应用赋能、安全管理、附则。《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支持、机制协调等方面的职责,并围绕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链协同、应用场景开放、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以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生态体系。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明确产业发展目标与基本原则 《条例(草案)》在“总则”部分确立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概念界定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具身智能机器人的定义。因考虑我国在学术和法律层面均未对具身智能机器人及其产业概念作出统一规定,且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属于前沿且未收敛的重要技术方向,我们对“具身智能机器人”定义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专门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宇树科技等头部企业意见,在综合考量发展趋势、产业实践及各方共识的基础上,审慎作出了定义:“本条例所称具身智能机器人,是指以物理实体为载体,与真实物理环境实时交互,具备感知、认知、决策和行动一体化能力,支持完成特定或者通用复杂任务的机器人”(第二条),为政策精准施策奠定基础。二是确立产业发展原则。即“创新驱动、场景牵引、生态协同、安全可控、包容审慎”五项基本原则(第四条)。三是明确相关职责。即市、区(县、市)两级政府及发改、经信、科技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统筹协调机制,避免“政出多门”,形成发展合力(第五条、第六条)。
(二)关于技术创新:强化核心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
针对核心技术攻关难、成果转化不畅等问题,《条例(草案)》设“技术创新”专章,构建全方位创新支持体系。一是强化基础研究与核心技术攻关。要求市科学技术部门部署基础研究任务,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允许不同技术路线的项目同时获得前期立项,激发创新活力(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二是聚焦关键环节技术突破。首次在立法中明确提出支持“大脑”(具身智能模型)、“小脑”(运动控制系统)、“本体”(核心零部件与整机)及专用芯片的研发与应用,提高产业自主可控能力(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三是完善创新生态。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创新平台,健全科研设施开放共享机制(第十五条);同时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机制和专利申报绿色通道、商业秘密保护等全链条服务体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关于基础设施:统筹基础设施建设与开放共享
针对算力、数据、测试等基础设施薄弱且成本高昂的痛点,《条例(草案)》设“基础设施”专章进行超前规划。一是加强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构建智能算力供给服务体系,降低算力综合成本(第二十条)。二是构建公共数据资源体系。依法推动重点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支持建设可信数据空间和高质量训练数据集(第二十一条)。三是支持建设多场景应用中试平台和检测检验平台。提供真实场景训练测试和仿真环境,鼓励开展极端环境下的测试,以验证产品安全可靠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关于产业发展:完善产业与生态培育政策
为营造国际一流的产业生态,《条例(草案)》设“产业发展”专章,集成多项创新政策工具。一是加强产业链协同。要求制定产业扶持政策,加强产业链监测,制定强链补链措施,促进上下游协同发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要求统筹规划产业发展承载空间,推动存量用地转型,建设产业特色园区,提供人才、融资等配套服务(第二十六条)。三是突出标准引领。要求编制产业链标准图谱,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团体、企业标准(第二十七条)。四是创新财政金融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探索“投补联动”“投贷联动”等新模式,并鼓励开发特色科技保险产品(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关于应用赋能:推动场景开放与规模化应用
为解决创新产品“应用落地难”的问题,《条例(草案)》设“应用赋能”专章,推动场景开放。一是加大公共场景开放。推动本市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应用场景,通过“首试首用”“合作创新采购”等方式,推动在公共场景的率先规模应用(第三十三条)。二是明确重点应用方向。推动在特种领域、生产领域、民生领域和城市管理领域的深度应用(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三是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由经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场景供需对接平台,征集并发布需求清单和解决方案清单,支持供需双方共建训练测试环境(第三十八条)。
关于安全管理:构建安全可控与包容审慎的监管框架
为统筹发展与安全,《条例(草案)》设“安全管理”专章,探索创新监管模式。一是明确伦理要求与数据安全责任。要求研发应用活动须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透明可释、安全可控、尊重隐私”的伦理要求,并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二是探索全生命周期追溯管理。由于我国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尚未形成统一的国家层面市场准入机制,囿于地方立法权限,《条例(草案)》无权对市场准入相关内容进行规定。为保障产品质量与安全性,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健康发展,推动行业标准化,《条例(草案)》探索具身智能机器人编码管理,鼓励在本市生产、销售、应用的具身智能机器人进行编码,支持全生命周期追溯。同时,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制定具身智能机器人编码的推荐性标准(第四十二条)。三是确立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明确要求根据技术特性,针对不同智能化等级和应用场景,探索构建分级分类监管体系与沙盒监管机制,为创新提供容错空间,激发创新活力(第四十三条)。
以上说明及《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