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12-26 16:33:22 Fri   

202512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共计14条(含列席人员1条)。经研究,采纳、部分采纳6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1.建议在第三条的原则中加入“数智赋能”。(蒋慧鸯委员)

采纳。

2.建议在第五条第三款中,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的牵头内容,分别在“监督管理”前添加“等”字。(蒋慧鸯委员)

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对电力管线、广播电视管线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已经明确。

3.建议对第二章第七条与第十条进行调整,或合并阐述,或厘清逻辑关系后分开阐述,遵循“先专项规划、后年度计划”的顺序。(蒋慧鸯委员)

因为第八条关于综合管廊的规定属于规划管理,第九条是综合管廊的建设次序,为了表述连贯,宜不作调整。

4.第十条中的“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改为“结合道路和相关重大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戚哮虎副主任)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统筹城市道路建设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避免重复开挖道路;对其他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建设次序。

5.建议优化第十条第一款表述,调整语句顺序,修改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相关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结合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管线年度建设需求,编制城市地下管线年度计划,并征求管线运营维护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同时,应当听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管线建设单位)意见”。(蒋慧鸯委员)

采纳。

6.建议在第十四条中明确,对于需进行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网工程,除紧急抢修情况外,相关部门应开展公示与公告工作,并征求周边群众及企业的意见和建议。[钱塘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俞斌(列席)]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有相关规定。如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条第三款:“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7.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三款“测绘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修改为“测绘单位应当对测量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胡少先委员)

采纳。

8.建议对第二十五条规定作进一步明确:若进行紧急抢修,可先行施工,同时向管线运营维护监督等部门报告,并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抢修工作结束后,应按照不低于该路段道路原有技术标准对路面及其附属设施予以恢复。(孟颖芳委员)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已有相关规定,可以不重复。

9.第二十六条在审批地下管线的迁移和改建方案时,应该考虑增加建设单位和地上管线处理的相关内容。(戚哮虎副主任)

经向有关主管部门了解,城市地下管线露出地面的部分(地上管线),其迁移、改建实践中也纳入地下管线工程,不分别处理。

10.针对第三十二条,对未签订安全监护协议行为是否需要予以处罚再进行研究。其他城市的类似规定中并未设置处罚条款。(孟颖芳委员)

采纳。

11.建议在第三十七条的“准确性”前加上“真实性”。(蒋慧鸯委员)

采纳。

12.建议补充条例中缺失的监管部门责任条款,增加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部门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内容,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发生。(蒋慧鸯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有相关规定。

13.条例总体内容是围绕“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但条文中建设相关内容较少,仅第六条“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中的推广应用”涉及,并且是放在总则中,不够合理突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也更侧重规划,建设的内容几乎没有,建议斟酌。(江成器委员)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的一类,关于建设管理,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已有较多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本条例不重复上位法规定,只结合我市实际,在第二章就与道路等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管理、规划放线、竣工测量、竣工档案管理等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14.建议着重突出数字赋能,借助数字化手段切实对地下管线的全领域、全范畴实施管理。目前条例草案中虽涵盖智慧管理相关内容,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仍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应避免各管线单位各自为政、底数不明的情况,切实提高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水平。(吴华军委员)

部分采纳。实际执行层面,建议转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落实。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