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12-26 16:38:45 Fri   

202512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28日至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良渚古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议意见10条。经研究,采纳、部分采纳4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1.建议第一条“优秀传统文化”前加上“中华”。(汪杰委员)

采纳。

2.第三条第五款,建议删除“以玉器为代表”。(陆涂根委员)

为突出玉器在良渚文化中的独特地位,建议保留。

3.第四条中的“有利于”过多,建议调整。第一句改为“良渚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坚持突出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价值,坚持体现中华民族精神追求,坚持向世人展示全面真实的古代中国和现代中国的总体要求”,文字表达更精炼,更能体现“法言法语”。(任丹娅委员)

本条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作为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的总体要求。

4.第五条关于市人民政府职责的内容建议删去“世界文化遗产”,表达更准确。(江成器委员)

特指世界文化遗产的督查评估机制,建议保留。

5.第八条第二款与第九条第一款中有关“社会参与”的表述存在交叉重复情况,建议予以修改。(孟颖芳委员)

采纳。

6.第十一条第三款,建议删去“一张图”的口语表述。(江成器委员)

杭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为规范表述,建议保留。

7.第十五条第三款表述存在歧义,建议予以修改。关于缓冲区内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要求,以及缓冲区外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控制区的建设要求,应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良渚古城遗址相关规划要求执行。“建设要求按照要求执行”的表述较为冗余,建议修改为:缓冲区内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的区域,以及缓冲区外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区域,其建设要求应当遵循文物保护……(孟颖芳委员)

采纳。

8.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鼓励良渚古城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确保遗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农业、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等产业”。(江成器委员)

采纳。

9.建议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第一句话。依据地方立法技术规范,法规中通常不采用“良渚博物院作为良渚文化展示普及中心、学术研究中心和爱国主义教育中心”这类表述。或者可进行改写,应加强价值挖掘……,收藏文物……,以宣传展示出土文物的收藏单位及其突出普遍价值。(孟颖芳委员)

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要把良渚博物院建设成为良渚文化展示普及中心、学术研究中心和爱国主义教育中心”。

10.第五章第三十四条中明确“由余杭区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单位是否只能是余杭区文物行政部门?建议修改为“由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进行执法的单位责令改正”。(陆涂根委员)

修改稿第六条明确,余杭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良渚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的文物执法工作。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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