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创新
第三章 基础设施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应用赋能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打造人工智能创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具身智能机器人,是指具备物理形态,通过融合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感知、认知、决策和行动一体化自主能力,可与真实环境进行实时交互,并完成多种复杂任务的智能机器人。
本条例所称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是指涵盖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研发、制造集成、服务运营及场景应用的全链条经济活动,一般包括核心元器件与部组件研发制造、整机设计与生产、模型与软件系统开发、数据采集与处理、运营维护与技术服务,以及面向多行业场景的融合应用与创新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遵循创新驱动、场景牵引、生态协同、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产业发展服务协调机制,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做好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推动实施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政策。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推动实施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产业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平台建设推动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身智能机器人质量安全监督、标准化、检验检测等工作。
数据资源管理、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国防动员、金融、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协同发展,深化与国内其他区域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合作,探索建立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标准和检测结果等跨区域互认机制。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等专家组成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专家库,为本市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决策、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九条鼓励成立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标准化组织,参与产业发展规划、技术创新推动、标准规范制定、应用场景拓展、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产业良性有序发展。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在学术研究、技术合作、产业发展、国际标准制定、人才流动与培养、伦理与安全框架共识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技术创新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部门部署具身智能机器人基础研究任务,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领域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承担国家和省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任务。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创新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科研项目立项考核和组织管理方式,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产学研用融通创新。
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项目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在项目实施周期内根据动态竞争结果给予相应资助,激发创新活力。
第十三条支持开展具身智能模型的研发和应用,推动通用基础模型和垂直应用模型协同适配演进,提高具身智能模型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可解释性和泛化性。
支持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运动控制系统、多机协同系统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复杂环境下的运动协调与精准控制能力。
第十四条支持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核心元器件、零部件、新材料的研制和应用,增强软硬件协同适配能力,提升具身智能机器人的整机研发制造水平。
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自主技术芯片的研制和应用,提高产业自主可控能力。
第十五条支持建设具身智能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技术攻关平台,推进原创性、引领性、颠覆性技术攻关。
健全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的科研仪器和设施开放共享机制,加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力度。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开源技术生态建设,通过政策引导、项目孵化、人才培育等措施,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发者依托开源社区开放算法模型、开发工具、数据集等资源,促进技术共享、协同创新与产业应用。
支持开源项目孵化,通过首购、首版次推广等方式加速开源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与国际开源组织、标准机构合作,参与国际开源技术合作创新。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全方位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推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衔接。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供具身智能机器人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预警、维权辅导等服务,鼓励和引导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布局,提高国际竞争力。
鼓励建立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专利池,探索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专利开源协同等机制。
第三章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新一代网络、智能算力、数据中心、应用中试、检测检验等具身智能机器人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商推进具身智能机器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高动态运动控制与多模态交互的数据传输需求。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市智能算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具身智能机器人算力基础设施项目在算力能耗指标等方面予以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构建智能算力供给服务体系,建立算力资源调度与管理机制,提升算力供给能力,降低算力综合成本。
第二十二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构建支撑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与应用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依法推动与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环境相关的重点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可信数据空间和高质量训练数据集的建设和运营。鼓励通过市场化机制推动数据集的开放、共享、流通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设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应用中试平台,搭建多场景、多行业、多任务的真实场景训练测试场地和仿真训练平台,向市场提供性能测试、算法验证、协同测试、人机交互、安全评估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在极端环境和系统失效情况下的测试,验证具身智能机器人安全可靠运行能力。
第二十四条支持建设具身智能机器人检测检验平台,向市场提供标准化测试、检测检验和认证等服务。
鼓励与国内外检测认证机构合作,推动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第四章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实际,在财政、金融、人才、科技、知识产权、土地供应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对经济社会综合影响以及对策研究,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政策。
第二十六条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链监测与分析,针对产业链薄弱环节制定强链补链措施,强化关键零部件供应链建设,构建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协同生态。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技术合作、供需对接和产业配套,鼓励硬件企业和软件企业深化合作,推动整机制造与零部件供应企业协同发展,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融通发展。
在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等政策中,加强具身智能机器人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等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
建立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承载空间,推动建设具身智能机器人特色产业园区,提升产业规模效益。鼓励具身智能机器人特色产业园区在人才引进、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融资对接、上市辅导、租金减免等方面为园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优化工业用地布局,推动存量用地转型,拓展融合研发、设计、中试、检测、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复合型产业空间供给,为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第二十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统筹本市具身智能机器人标准建设工作,依法编制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链标准图谱,建立和完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标准体系,引导技术迭代,保障信息安全和使用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自主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政策,加强引进和培育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研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卓越工程师,吸引国际高端人才。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政策支持范围,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中小学启蒙教育和通识教育。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学科专业或者院系。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产教融合平台,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和课程开发,培育多层次专业人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开展和指导做好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设立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创业投资类政府投资基金,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
探索投补联动、投贷联动、高风险研发补偿机制等支持方式,完善具身智能机器人财政金融科创支持体系。
第三十二条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开发适应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面向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销售、应用全过程的市场化风险共担机制。
第三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健全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统计分类体系,依法制定和完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统计目录,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为评估行业发展态势、制定政策措施等提供支撑。
第三十四条鼓励在本市举办具身智能机器人国际学术论坛、专业展会及创新赛事,构建全球产业合作与技术对接平台,加速技术迭代与场景落地。
鼓励拓展国际市场,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与服务全球化布局。
第五章应用赋能
第三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具身智能机器人场景培育和开放,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
推动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
支持通过合作创新采购等方式采购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和服务,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公共场景的首试首用和规模化应用。
第三十六条市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应急救援、危险环境作业、安保巡逻、侦查安检、反恐防暴、国防动员、巡检测绘等领域的应用,提升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能力。
第三十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工业制造、农业生产、商贸物流、建筑施工等领域的应用,提升生产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八条市卫生健康、商务、民政、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医疗康养、商贸消费、养老助残、家庭服务、教育科研、文旅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提升民生服务品质。
第三十九条市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在城市管理、交通物流、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应用,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场景供需对接平台,征集并发布各行业应用场景需求和解决方案清单,开展供需对接服务,支持供需双方共建具身智能机器人训练测试环境,鼓励探索面向应用场景的技术创新研发模式,推进行业应用产品的研发和适配。
第四十一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当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运营服务新业态发展,鼓励企业提供具身智能机器人租赁、共享、系统集成解决方案、运维保养、技能培训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应用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第四十三条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应用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产品和服务;
(二)提供危害用户人身或者财产安全、侵害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产品和服务;
(三)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应用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透明可释、安全可控、尊重隐私的科技伦理原则,确保在复杂交互中符合科技伦理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科技伦理规范。
第四十五条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应用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依法采取数据安全防护措施,防范数据泄露、丢失、损毁或者被窃取、篡改等安全风险。
第四十六条探索具身智能机器人编码管理。鼓励对在本市生产、销售、应用的具身智能机器人进行编码,建立产品追溯系统,记录生产、销售、维护、报废等全生命周期信息。
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制定具身智能机器人编码规则,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第四十七条需要对具身智能机器人行业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在新增或者调整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前,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必要性、安全性、有效性评估。评估通过后,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具身智能机器人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注册、公告、认证、追溯、电子围栏等机制的研究,并针对不同智能化等级、应用场景分类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及服务,探索构建分级分类监管体系,确保行业安全有序发展。
探索创新具身智能机器人沙盒监管等包容审慎监管模式,营造鼓励创新、大胆试错的制度环境,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需要和本条例规定,制定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