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草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12-26 16:45:59 Fri   

202512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审议意见一百余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

1.建议对具身智能机器人的概念定义进一步完整细化。现有定义中缺少“智能”的相关内容,“具身”只是物理实体概念,而具身智能机器人的重点在于“智能”。建议在定义中将“智能”相关的内容细化,增加支撑具身智能机器人完成任务的内在运行逻辑,如以人工智能的技术为支撑。(杨焕然委员)建议对具身智能机器人的概念界定进一步斟酌完善,将“真实物理环境”改为“环境”。环境包括物理环境、生物环境、社会环境等,定义中只标明“与真实物理环境实时交互”有一定局限性。(江成器委员)建议第二条概念界定对具身智能机器人的表述更科学、精准、通俗,也可以举例说明。(聂江委员)目前具身智能机器人缺乏一个统一的概念和定义,具身智能机器人区别于传统的机器人、服务机器人,依赖于调度,更强调对环境的自主适应能力以及对复杂任务的自觉决策和执行能力。因此在第二条概念界定,建议凸显具身智能机器人自主性上的特征,有别于传统机器人的能力和性质。[徐志军(列席)]空中机器人也是机器人当中很重要的品类,建议在具身智能机器人概念中加入“空中”概念,和“地面”一起,让概念更加全面。[王英建(列席)]

采纳。

2.建议按第四条基本原则不一定“包容审慎”。(聂江委员)

采纳。

3.第六条最后一行,也就是关于做好促进具身机器人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的表述,建议将“发展相关”修改为“融合发展”。当前,机器人技术正为各行各业赋能,涵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等诸多领域。例如,在家政机器人、陪聊机器人等融入民政领域时,均需实现深度融合。因此,相较于笼统地提及“发展”相关工作,明确表述为“融合发展工作”,更能凸显其融合的特性。(罗卫红副主任)在第六条第四款中增加金融、规划和自然资源。(蒋慧鸯委员)在第六条第四款中的“城市管理”后加上“人民防空”或“国防动员”。(朱云忠委员)第六条部门职责中未规定牵头部门,从促进产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建议明确牵头负责部门。(黄旼委员)第六条部门职责中列明的较为详细,后面的具体条款在表述在职责分工中也有涉及,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建议进一步修改。(陆涂根委员)

采纳。

4.第七条,“探索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标准和检测结果等跨区域互认”,建议后面加“机制”或者“模式”。[余鹏程(列席)]

采纳。

5.第八条第二款,专家库的组成可以不用讲,或者改成“专家库设立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方永红委员)

其他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建议保留。

6.第九条建议在“鼓励成立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后,加上“标准化组织”。[余鹏程(列席)]

采纳。

二、关于技术创新

1.建议第二章技术创新的章节,增加支持核心零部件相关内容,包括加强机器视觉相关方面的研发与产业化。不管国际还是国内,未来倾向于通过视觉来解决机器人相关的定位导航识别,包括空间识别等方面的问题。[徐志军(列席)]

在第十四条中体现。

2.将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领域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承担国家和省市基础研究重大任务。”[余鹏程(列席)]

采纳。

3.对于第十二条第一款最后一行,“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密切合作,推动产学研融通创新”,建议将“密切合作”改成“组建紧密合作的创新联合体”,更有助于切实推动推动产学研各方的深度合作。(罗卫红副主任)将第十二条改为:“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建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创新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科研项目立项考核和组织管理方式,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密切合作,推动产学研用融通创新。”[余鹏程(列席)]第十六条中关于科技部门的工作内容表述不当,应该表述为,“科技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具身智能机器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建立促进成果转移转化的激励机制。”(汤海庆委员)

部分采纳。

4.建议将第十三条“提高具身智能模型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可解释性”修改为“提高具身智能模型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可解释性和泛化性”。(李悦委员)建议将第十三条标题“‘大脑’‘小脑’研发”改得更加通用,不限定在分层式的技术框架里。(李悦委员)第十三条的标题“‘大脑’‘小脑’研发”,相对还是有一点片面。目前从大模型这部分的技术来看,以后通用方向是机器人视觉模型与垂直行业模型。但是机器人最后应用到各行各业可能和大脑、小脑都没有关系。以后的机器人要应用到各行各业,用大模型的技术做行业垂直领域的模型,才能把机器人在这些领域用得比较好。同时,因为本身机器人里还会涉及到一个点,以后的机器人也会存在协作的可能性,比如说多个机器人协作完成某一个工作,这也超出大脑和小脑之外的另外技术,所以这部分描述的相对比较片面。[王启舟(列席)]第十三条,机器人发展,主要由于人工智能的发展,从模型角度不见得需要分层,但从应用能力方面,包含运动控制、操作能力与交互能力,这些需要机器人理解物理世界,对环境或人进行动作或互动。另外人工智能的核心主要是通用性和泛化能力,物理智能世界模型已被行业公认为技术方向。[胡鲁辉(列席)]

采纳。

5.第十四条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芯片的确是一个比较关键的点,我们发现有很多的新技术和以后的机器人都比较相关,这里没有列举。比如一些高端的传感器、电子皮肤、传感器等,鼓励企业去做这方面的发展。还有一些涉及到新材料在机器人领域的应用,需要提前去做布局。[王启舟(列席)]建议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自主技术专用芯片的研制和应用”的“专用”两字。对于集成电路行业来讲,大部分的芯片都是通用的,此处的“专用”局限了能适用的芯片的范围。[夏原野(列席)]

采纳。

6.第十五条技术攻关平台偏向基础的研究和前沿科技,缺乏针对控制系统等关键部门工程化和产业化的公共支撑平台,建议增加:支持建设面向运动控制核心部件的公共测试与平台。[王俞尹(列席)]

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中已有体现。

7.第十七条增加一款:“鼓励建立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专利池、知识产权共享与协同运营机制。”引入知识产权共享理念,降低创新成本,促进产业链协同。(方永红委员)第十七条建议增加“具身智能机器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建立快速维权的通道,降低各方维权成本。[余鹏程(列席)]第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期盼对海外申请专利的补贴和支持。海外专利授权贵,最便宜的都要超过五万元以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申请海外专利的积极性。[陈俊波(列席)]

采纳。

三、关于基础设施

1.建议政府推动加强开源开放协同生态及仿真平台建设。(李悦委员)关于基础建设方面,需要解决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场地。具身智能企业对场地要求非常大,测试基地不仅用于产品测试,也用于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赋能。建议政府统筹资源,开发和配套具身智能的测试场地,给具身智能企业提供优质的场地资源支持。[徐志军(列席)]第三章,建议增加公共服务平台的内容。后续具身智能领域企业会越来越多,企业需要开展仿真测试、数据采集,会造成资源浪费,建议组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仿真测试、素材等相关的服务,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余鹏程(列席)]第二十一条数据基础设施,当前机器人数据比较紧缺,主要从两个方面解决数据问题,一是实际采集,二是仿真环境,目前企业主要以实际采集为主。建议加大仿真环境支持力度,提高仿真环境开放性,促进虚拟数据的生成和采集,更好地促进技术的发展。[胡鲁辉(列席)]

采纳。测试场地的规定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2.关于第二十二条应用中试平台,建议探索以中试服务券的形式,给予中试服务企业一定的支持。[张胜琪(列席)]

第二十二条应用终试平台,“搭建多场景、多业务”,建议增加“多行业”。除了搭建多场景、多任务之外,还要搭建多行业的真实实训场地,政府组织共同筹建开放性的训练场地和实训基地,促进行业的发展。实训基地的模式不一定要从0开始建立一个场地,可以与企业、最终使用客户合作,基于他们行业的使用搭建一些场地。[曹焱(列席)]建议完善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的表述。这个职责是放在职能部门这里好,还是落到政府这里,建议再斟酌下。测试场地有时需要开阔地块,需要得到政府支持。(任丹娅委员)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在部门后面加上企业和高校等主体。[王英建(列席)]第二十二条中指出“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支持建设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应用中试平台,搭建多场景、多任务的真实场景训练测试场地和仿真训练环境”,但现实中更多是企业牵头搭建中试基地和测试环境,政府部门搭建不符合当前的市场趋势,建议修改为“鼓励企业搭建真实场景训练测试场地和仿真训练环境”。(黄旼委员)

采纳。

3.第二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向市场提供标准化的测试、检验检测和认证等服务”。[余鹏程(列席)]条例草案提及中试场景和检测平台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强引导,争取杭州在标准制订领域能起到一定的引领作用,标准越早统一,评测机构和中试机构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蒋敏华(列席)]

采纳。

四、关于产业发展

1.建议第四章产业发展第24-32条中增加一条“合规服务”的内容。因为具身智能机器人是重点产业,国务院专门有对重点产业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重点产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合规指引。(任丹娅委员)

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法规中体现。

2.关于海外支持,建议关注拓展海外市场。近年来,智能物流、智能制造领域的海外机器人蓬勃发展,增速高于国内。利用国内的统一大市场打磨机器人产品,包括未来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品,再把成熟的产品推广应用出海,这是中国企业拓展海外机器人市场的优势路径。同时,我们也面对一些问题,比如认证、法规、用工、推广的渠道,包括资金。建议政府在机器人出海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将相关内容写入法规里。[徐志军(列席)]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2.第二十四条产业政策中,建议增加公共开放性测试平台。许多企业缺少测试平台对机器人进行测试,建议提供测试平台支持。(蒋应成委员)第二十四条产业政策,不同企业处于不同阶段,目前具身智能从国家层面或从行业、学术界,受到广泛关注,但竞争激烈。建议细化资金支持措施,对不同企业处于不同阶段提供差异化的支持力度,促进企业发展。[胡鲁辉(列席)]

条例已有体现,需要在实际具体工作中具体落实落细。

3.关于小微企业扶持。从我市新锐产业发展的势头来看,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新兴产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建议在第二十五条产业链协同里,增加小微企业产业扶持的相关内容。(郑荣新委员)第二十五条,建议强化关键零部件建设。[余鹏程(列席)]建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技术合作、供需对接和产业配套,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删除“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增加“鼓励硬件企业和软件企业深化合作,推动整机制造与零部件供应企业协同发展,促进产业链融通发展。”(潘伊玫委员)

采纳。

4.建议第26条,在“租金减免”后面加上“法律服务”等便于为园区内企业提供聚集化法律服务。(任丹娅委员)

采纳。

5.第二十七条标准编制中,建议标准编制中明确接口标准、通讯协议、数据格式三类统一化与开源化管理,有利于杭州在国家标准乃至国际标准中掌握话语权。(蒋应成委员)

第二十七条,建议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之上,加上行业标准。[余鹏程(列席)]建议第二十七条标准编制需进一步明确牵头主体部门。尤其是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方面。(汪杰委员)

市场监管部门是标准化主管部门。

6.第二十八条机器人人才引育方面,要考虑针对国外的一些人才引进。机器人和AI领域,国内当前培养的人才还相对比较匮乏。但是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针对海外人才的招引能力有限,建议政府帮助企业去做海外人才的招引。[王启舟(列席)]针对第二十八条的人才引育,建议强化产业留才的专项政策。产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今年以来,包括58智能在内的杭州多家整机厂商遭到来自上海等外地机器人厂商的定向挖掘,我们今年有多位核心的技术中高层人才,以2-3倍甚至更高的薪酬包,被上海企业挖走。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引育外部人才的同时,加大对于杭州现有机器人产业人才的关注。[张胜琪(列席)]第二十八条,建议增加针对人形机器人相关的高层次人才,在人才的认定、职称评审等方面进行一些倾斜。[余鹏程(列席)]建议在条例第28条中,增加基础教育阶段关于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专业启蒙培养。(章建明委员)建议第二十八条人才引育培训的是这一产业领域的从业人员,不是对机器人进行培训。(聂江委员)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支持在杭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具身智能机器人交叉学科专业或学院。”(方永红委员)

采纳。

7.建议在29条财政支持板块充分考虑机器人行业的技术迭代和市场培育周期,对具身智能机器人早期企业的基金支持,要保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指标,以耐心资本和长期资本培育企业。(汪娇娇)第二十九条建议修改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补助、引导作用,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建设消费场景,推动社会化应用”,财政资金补助不仅要补生产,也要补消费。(宋剑斌委员)建议补充对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的探索,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等进入具身智能机器人行业,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杨焕然委员)第二十九条财政金融支持:企业反映在生产经营中遇到一些客观问题,如政府投资时估值较敏感,推进难度大,审核流程长,希望政府对企业给予更多的投资和财政支持。[陈俊波(列席)]

采纳。需要在实际具体工作中具体落实落细。

8.第三十条保险服务,面对一个新的技术,用户最大的困惑在于安全性,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解决用户不敢用的问题。当前具身智能技术,包括机器人技术,是一个新兴事物,意味着它并不是一个非常成熟的技术,特别是在一些高危环境下,比如特种行业,对于安全要求非常高。建议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购买的研发类科技保险按规定给予保费补助”,不仅要支持具身智能企业,还要对勇于应用落地的、使用具身智能的企业给予补助,提升用户购买意愿,促进技术落地。(曹焱(列席))

关于保险事项,建议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

9.关于生态建设方面,第三十二条提到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举办具身智能机器人的学术论坛、专业展会、赛事等,建议明确企业参与的主体地位,发挥行业头部企业在生态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徐志军(列席)]第三十二条交流合作中,在“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前建议增加“科研院所”。(林沛委员)建议第三十二条【交流合作】“鼓励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举办具身智能机器人学术论坛、专业展会及赛事等活动,搭建产业合作和产业链对接平台,加强产品推介力度。”将“加强产品推介力度”修改为“加速技术验证到市场应用”。(潘伊玫委员)

采纳。

五、关于应用赋能

1.第五章应用赋能,当前机器人现状与实际需求对接不精准,机器人价格高,使用感受差,需求较小。建议拓展更多应用场景,围绕场景开展通用和泛化研究。目前机器人主要从事危险、重复的工作,未来机器人应该帮助人完成更多事情,开展陪护等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升工作效率。[胡鲁辉(列席)]

采纳。

2.建议在场景应用的领域中,增加“建筑场景”,因为建筑产业产值高,是GDP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机器人能解决建筑产业一些特殊工序和特定场景招不到工人的问题。[蒋敏华(列席)]第三十三条场景应用:企业期盼在政府端得到应用支持和推广。[陈俊波(列席)]

采纳。

3.在第三十四条特种领域中,在“反恐防暴”后加上“人民防空”或“国防动员”。(朱云忠委员)在第三十四条中加入低空应用的物流配送、巡检测绘等相关应用。[王英建(列席)]

采纳。

4.第36条民生领域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商务、民政、教育...在医疗康养、家政服务、教育科研、文旅服务...”(杨晓峰委员)建议在第三十六条中的应用领域中加入“助残康复”。(丁炯委员)

采纳。

第三十八条供需对接,建议增加推动出口内容。在出口时,提供产品认证的相应技术支撑和补贴,比如输出海外后,机器人产品需要根据当地所要求的产品认证要求重新开展认证,这个费用对于企业来说也是必须要去承担的。建议增加相关鼓励性政策,包括出口的运费、退税,鼓励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的产品进行大规模的出口。(曹焱(列席))

采纳。体现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

六、关于安全管理

1.建议增加具身智能机器人出现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条款。(杨晓峰委员)建议第三十九条【合规履责】“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应用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增加“明确具身智能机器人的法律权利客体定位,探索建立‘技术监护人’制度”。避免因主体资格模糊带来的法律混乱,为产品责任认定、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提供清晰的逻辑起点。构建梯度化责任体系:鉴于机器人智能化水平不同,不宜“一刀切”。探索建立“技术监护人”制度,即由开发者或运营者对机器人的行为承担监督责任。同时,根据机器人的智能化等级和应用场景风险进行分类,在不同情形下分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等。(潘伊玫委员)具身智能机器人最终会大量应用到人类环境中,需要考虑到使用中可能会出现的人身安全问题,目前条例草案欠缺有关人身安全的相关内容,建议再研究。[夏原野(列席)]安全管理和标准:企业对具身智能机器人行业的标准需求较大,现在面临没有行业标准规范的客观问题,安全管理难度较大,希望能尽快出台相应的标准。如机器人若需要上路,需要一定的标准支撑。[陈俊波(列席)]

限于地方立法权限,安全责任认定规则无法在条例中规定。涉及具体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适用民事损害赔偿规则。

2.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语义表达不是很明确,有歧义。第三十九条中“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应用及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删除“的单位和个人”,因为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是指这项工作和这项活动,而不是仅仅指这些单位和个人,因此建议改为“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第四十条,改为“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透明可解”,删除“的单位和个人”,这样表达更准确。(林沛委员)

采纳。

3.关于伦理安全。具身智能是与人的隐私密切相关的产业,建议在第四十条伦理安全中,补充伦理委员审查会的设立机制和审查流程,明确伦理风险的评估与处置程序。(郑荣新委员)第四十条伦理安全中,建议增加由科技局牵头联合高校、企业、社会,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引导公众对高风险应用场景开展社会性讨论。(蒋应成委员)第四十条伦理安全中提到了“人类价值观”,但“人类价值观”是比较中性的概念,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积极向上向善价值观,建议进一步斟酌用词。(陆涂根委员)

参考科技部《科技伦理审查办法》作了修改。

4.关于数据安全。建议在第四十一条数据安全中,进一步明确数据跨境流动的管理要求,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衔接。(郑荣新委员)第四十一条数据安全中,建议在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增加数据采集最小化的原则、用户知情同意机制和数据生命周期管理。(蒋应成委员)第四十一条数据安全的三款规定对比《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有一定的缺少,如数据加密等,建议在下一步修改中进行研究和完善。(黄旼委员)

关于数据安全,上位法已有详细规定,建议条例原则表述,做好衔接规定即可。

5.关于第四十二条编码管理,机器人有很多的编码规则,工信部、科技司也在组织做机器人编码的标准,但编码能否对外直接使用,还存疑义。企业内部叫做“编码”可能会更加合适,对外是不是叫其他的名字比较好,建议再行斟酌。[王启舟(列席)]建议将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编码管理】酌情前移。(潘伊玫委员)

据了解,工信部已经在组织编码管理方面的工作。

6.第四十三条中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和沙盒监管机制是两个概念,建议分两款分别进行表述。(汤海庆委员)第四十三条中增加关于鼓励企业做商业化的探索、创新,包容商业化创新的失败等相关内容。[王英建(列席)]

采纳。具体还需在实际工作中探索细化。

七、其他

1.人工智能在迅速迭代中,技术进步很快,产业发展也很快,条例出台以后要做好跟踪,及时收集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意见进行完善。(童定干副主任)建议关注国内其他城市机器人独角兽爆雷、项目闪崩等相关事件,为条例的修改完善和执行落地,提供参考。(潘伊玫委员)建议加强机器人产业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方面的宣传,尤其是在应急救援、民生保障等领域,科技向善、民生向暖。(潘伊玫委员)

采纳。

2.建议增加“法律责任”内容阐述,如“行政责任”,如对有关职能部门不履行职责的进行问责。(任丹娅委员)建议增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特别是对违反条例中有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或者伦理安全规范的行为,要有相应的罚则规定。比如,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方永红委员)建议补充保证人身安全的相关内容,具身智能机器人的发展要首先保证人类的自身人身安全。(杨焕然委员)建议补充对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规范有序发展进行监管的相关内容。(杨焕然委员)

采纳。

3.建议增加条例附则。针对传统机器人、人形机器人、具身智能机器人、具身智能、离身智能、反身智能等概念作补充性说明。(潘伊玫委员)

目前,我国在学术和法律层面均未对具身智能机器人及其相关概念作出统一规定,且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属于前沿且未收敛的重要技术方向。

4.建议第十条“国际交流合作”修改为“国际学术交流”,第三十二条“交流合作”修改为“赛会平台展示”。2025江苏国际具身机器人展览会、2026上海国际具身机器人展览会都已明确展会日程。(潘伊玫委员)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复杂任务”改为“任务”。把第七条中的“深化”和“推动”互换位置。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安全约束和人类价值观”表述不专业,可依据《民法典》改用其他专业表述。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知识产权”前面加上“相关”。第二十二条中的“企业”前加上“鼓励和支持”。删去第二十四条。(汤海庆委员)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稳定”后加“性”。第四十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别提到“数据泄露、丢失、损毁或者被盗窃、篡改”和“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和损毁”。在同一条里面的相同内容建议表述一致。(蒋慧鸯委员)建议提高每一章的标题概括跟条文的内容匹配度。如第六章安全管理是从企业的角度来阐述,建议改为“合规管理”;第五章应用赋能建议修改为“推广应用”。(任丹娅委员)草案多处讲到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前面都没有加“本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加了“本市”,建议上下文统一。(方永红委员)建议将文本中“市和区、县(市)”的相关表述统一。(杨焕然委员)

部分采纳。

5.内容方面建议增加。目前,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三农”领域的具身智能相关科技的实质性发展相对滞后,缺少适合的应用场景和培训相关模型,然而,“三农”领域应用场景又是相对来说成本最低、最容易让青年甚至是青少年作为具身智能领域入门和联手的。因此,需要在条例中至少增加关于发展“三农”领域具身智能的应用(可以放在三十五条之后),同时推动其在青年人群体的应用。

建议:1.设立“农业机器人专项示范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经信、科技等部门,推动机器人在采摘、植保、养殖、农村物流等场景的落地并建立相关数据库,共享给所有非商业研究项目。尤其是杭州这样的地形复杂,产业多元的场景,政府有必要大力支持开展适用于丘陵山地、设施农业、水产养殖等典型农业场景的具身智能机器人研发与示范应用。

2.开展“青年机器人创新计划”,设立展性青年创业基金、实习基地、技术培训项目,吸引高校毕业生留杭创业就业。

3.推动“机器人进校园”活动,将具身智能机器人纳入中小学科技创新教育体系,例如组织开展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夏令营、开放日等活动,通过多层级梯队建设培养未来产业人才。(蒋慧鸯委员)

建议在具体工作中细化。

6.第十条和第三十二条都是针对交流合作的,建议合并表述。建议第十五条技术攻关平台放在第二十一条数据基础设施后面,作为第二十二条进行表述。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提到,鼓励企业联合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产教融合平台,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和课程开发,培养多层次的专业人才。这些不是企业的责任,而更多的是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的责任。建议内容根据逻辑关系进一步调整,表述为鼓励职业院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共建“产学研”融合平台,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和课程开发,培育多层次专业人才。第三十六条中的市卫生健康、民政、教育、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后面的领域应用内容表述应该有工作性质和内容上的一一对应,如民政对应生活服务等。第三十二条建议在产业联盟前面加上高等院校,同时可以与第十条合并为一条,分两款进行表述。条例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等都涉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等内容的表述,但表述的先后顺序和内容都不一致,建议整个条例表述一致。(蒋慧鸯委员)建议第10条和32条进行合并。如果不合并,32条“交流合作标题”建议改一下。(汪杰委员)文稿对于政府职责的表述较为详细,篇幅较多,整个文稿更像政策文件,建议在文字上进行法言法语的转述(陆涂根委员)

部分采纳。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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