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12-26 16:49:01 Fri   

202512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对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共计38条。经研究,采纳、部分采纳19条,转有关部门研究3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总则

1.条例关于授权的条款较多,建议加上“依法”二字,体现依法行政原则,避免越权赋权的法律风险。比如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经济管理权限授予高新区管委会。”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将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经济管理权限授予高新区管委会。”第十一条“允许其在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新兴领域开展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建议修改为“允许其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未明确禁止的新兴领域依法开展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第十六条“高新区管委会对研发费用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土地、能耗指标等支持。”建议修改为:“ 高新区管委会对研发费用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依法给予资金、土地、能耗指标等支持。”(方永红委员)第十条“为推进改革发展,需要在高新区暂时停止适用或者调整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或者作出相关决定。”建议修改为“为推进改革发展,需要在高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决定。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建议制定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制定机关应当及时答复或者依法作出相关决定。”(方永红委员)

部分采纳。体现在修改稿第八条、第十一条。修改稿第十二条参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七条相关表述。修改稿第十五条依照《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四条。

2.建议第十一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删去,沙盒监管的概念和内容表述参考《数据交易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汤海庆委员)建议将第十一条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修改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更为妥当。(潘曙龙委员)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表述,参照第十二条改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蒋慧鸯委员)建议根据主任会议指示要求优化法规表述,降低专业术语理解门槛,对第十一条“沙盒监管机制”、第三十七条“专利导航和预警”等高深术语进行修改或调整。(蒋慧鸯委员)建议在第十一条探索与容错中,加入“先行先试”相关内容。(旁听的我市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行业代表王婉芬)

部分采纳。参考《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七条相关表述进行修改,体现在修改稿第十二条。

3.建议进一步完善第二条适用范围,将国家关于高新区批复确定的区域和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划定的特定区域分开表述。(黄旼委员)

采纳。

4.第八条第二款“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可以在高新区范围内探索设立法定机构”的表述还需斟酌。(杨焕然委员)建议进一步确认第八条第二款“设定法定机构”是否已取得编办同意。(黄旼委员)

“法定机构”作为一种新型组织机构模式,是探索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优化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尝试,已逐步成为我国公共部门改革的重要参照模式之一。法定机构是依特定立法设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监管,与政府决策部门相区别的,相对自主、独立运作,负有法律赋予的执行政府政策、提供公共服务或发展经济职能的公共管理机构。

二、关于科技创新

1.第十四条提到的两新融合很有必要性。关于两新融合的具体实施方式,省委与市委均已提出相关要求,尤其是省委主要领导还总结出本省的若干经验做法。因此,建议在第十四条的最后一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之前,补充“持续深化‘企业出题、政府助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的机制,深入推进人才、院校企双聘和人才‘企业认定、政府认账’等改革探索”。(罗卫红副主任)

采纳。将政策语言转化为法言法语体现在科技创新和服务保障相关章节中。

2.第二十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在岗或离岗创业。当前,省、市党委高度重视教科人一体化改革。建议在第二十条中,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增加一项内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极探索教科人一体化改革,破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障碍,鼓励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选拔人才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从企业选拔人才到高等职业院校担任‘产业教授’,探索‘人才编制池’机制,推进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罗卫红副主任)

采纳。体现在修改稿第十八条。“科技副总”是具体落地模式,建议实际操作中加强落实。

3.建议第十八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在高新区内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增加“众创空间”。(汪杰委员)

条例中仅作部分列举。创新平台的具体搭建模式和名称可以多样化。

4.建议在第十八条第一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之后添加“和”字。此款中,“创新平台”位于“和”字之后,“基础设施”位于“和”字之前。(洪玉宇委员)

采纳。

5.第十八条关于创新平台,优先支持国家级的一些科技创新平台,建议要把省一级科技创新平台考虑在里面。因为有很多申报国家级平台,有的时候先到省级平台再去晋级,建议支持省一级的平台比如省实验室落地到滨江,也希望滨江政府对省级平台的晋升晋级提供支持。[徐志军(列席)]

转高新区管委会研究。

6.建议第二十四条“培育低空经济、人形机器人等产业”修改为“培育低空经济、具身智能机器人”。(汪杰委员)建议第二十四条在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中增添人工智能、视觉智能两个万亿级产业。(洪玉宇委员)关于新兴产业,提到主导产业以及低空、人形机器人等未来产业,建议适当调整一下,以人形机器人为代表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建设原创性的产业集群,扶持这些产业的研发、生产、检测、中试。[徐志军(列席)]

采纳。结合“296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和高新区特色优势产业,对高新区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7.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在政府项目承接、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现有表述中“与国有科学技术研发机构享有同等待遇”容易引起歧义,会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区别对待的误解,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陆涂根委员)

采纳。已删除。

8.建议在生产要素有序流动方面增加空间要素阐述。在土地要素保障表述内容里可以适当体现我市特有的政策,比如供地后,鼓励空间功能的更新、复合利用和错时利用,更加精准表达我们对开发区产业的支持,有利于企业主体在空间利用上更加灵活,更加高效。(章建明委员)

采纳。体现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9.建议将第十九条中“深化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调整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改革”。(潘曙龙委员)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教育、财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优化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方式,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推动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可以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10.建议将第十五条第一句修改为“高新区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教科人一体化的科技创新体系”。(蒋慧鸯委员)

采纳。

三、关于产业发展

1.条例草案有待进一步理顺逻辑,比如将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产业目录放在前面,然后才是促进这些产业发展的技术措施。(杨焕然委员)

采纳。

2.第二十一条“全面推进产业焕新升级”建议改为“全面推进产业创新升级”。(杨焕然委员)

修改稿第十九条根据高新区最新产业发展文件表述修改。

3.完善重点产业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产业发展态势变幻迅速,高新区作为本市高新产业发展的前沿区域,建议定期对其“重点产业目录”开展评估,并进行调整优化,以契合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郑荣新委员)

省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认为,“重点产业目录”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因此予以删除。

4.对数据流通沙盒监管规则予以细化。针对第二十五条“实施数据流通沙盒监管”,建议明确入盒企业资质、数据类型以及应用场景等内容,增强数据安全管理实操性。(郑荣新委员)

建议在法规实施中具体落实。

5.建议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以及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潘曙龙委员)

财政专项资金是政府或部门设立用于特定用途、有专门使用管理办法的财政性资金,仅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一种资金分类。从设立权限上看,高新区管委会可以按照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相关流程规定,设立专项资金。

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若设立专项资金,则相当于市级层面,资金惠及面一般应为整个高新区。经调研,市级层面目前没有专门为高新区设立的上述相关专项资金。若考虑到高新区与滨江区“区政合一”,仅在滨江区设立专项资金,则不宜在法规中直接规定由高新区管委会为主体设立。

6.建议简化第二十三条表述,删去“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以及其他”内容。(蒋慧鸯委员)

采纳。

7.建议精简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发起”和“设立”保留其一。(蒋慧鸯委员)

“发起设立”是固定搭配,并非同义重复。

8.建议合并第二十九条与第三十五条中关于财政支出和金融保障的内容,采用分款形式表述。(蒋慧鸯委员)

第二十九条是政府财政支持,第三十五条是科技金融服务,不宜合并。

9.条例草案中有关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内容。目前生产型企业产线做智能化是有国家补贴的,但产线上生产智能机器人没有补贴。结合智能化升级与消费品的嫁接,即智能消费品,建议也应列入国家补贴范围内。(旁听的我市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行业代表陈俊波)企业表示较为关心条例出台后是否会对高新区区域内的企业有更多优惠,以及是否会对区域外企业造成竞争弱势。(旁听的我市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行业代表蒋敏华)

转高新区管委会,在条例实施过程中研究落实。

四、关于服务保障

1.第三十五条关于科技金融服务,建议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之前,增添“优化考核方式”。当前,尤其是国有资产,受到现有考核机制的束缚,在资产增值保值方面亦面临一定压力。深圳市在考核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建议增添“优化考核方式”。(罗卫红副主任)

根据有关部门意见,不建议在法规中直接规定考核相关内容。

2.第三十七条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在第二款中增加“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当前,滨江高新区诸多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企业遭遇知识产权方面的阻碍,尤其是面临国外政策存在的模糊地带,还涉及一些语言方面的难题,故而极为需要专业化的涉外知识产权服务。(罗卫红副主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改为,高新区应当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转化、开放等服务,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杨晓峰委员)

部分采纳。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

3.第三十四条人才服务,建议政府给予支持,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自主评聘等,包括海康集团,有自己的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的评聘,但是和人社分开,建议在这方面和人社做一个互相认定的转化。[徐志军(列席)]

采纳。体现在修改稿第三十条。

4.第三十四条的最后一句改为“统筹实施市、区两级人才政策”。(杨晓峰委员)

高新区管委会统筹高新区内的人才政策较为妥当。

5.建议对第三十条用地保障及本章其他类似支持政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研究,明确将政策支持写入法规作为刚性规定是否妥当,其中第三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内列入省、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保障建设用地指标”。(聂江委员)

采纳。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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