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12-29 15:40:02 Mon   

(2025年12月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10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逐条研究,就部分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修订法规的有关情况向市委作了汇报,市委常委会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意见提出,修改稿第三条只规定“信息共享”不够全面,建议突出数智赋能,借助数字化手段加强对地下管线的全领域、全范畴管理。经研究,表决稿将第三条中的“信息共享”修改为“数智赋能”。(表决稿第三条)

二、有意见提出,测量成果、管线数据的真实性,是保障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需求,但修改稿未作规定,建议补充。经研究,表决稿对测量成果、管线数据补充了真实性要求。(表决稿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

三、有意见提出,根据民事活动自愿原则,当事人是否签订安全监护协议应当由其自主决定,修改稿规定为有关单位的义务不妥。经研究,表决稿修改为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线产权单位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安全监护协议,并修改相关法律责任。(表决稿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四、有意见提出,为督促管线产权单位履行按照规定向全市城市地下管线数据管理系统提交管线数据的义务,应当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经研究,表决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线产权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全市城市地下管线数据管理系统提交管线数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表决稿第四十五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还对个别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表决稿已按照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特此说明。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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