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10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修订草案开展了以下调研工作:一是在常委会领导带领下,赴滨江区听取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人大代表、企业的意见建议;二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三是通过杭州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小程序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四是会同滨江区人大常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组织高新(滨江)区相关部门,就修订草案条款进行逐条梳理,对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300余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修订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篇章结构
有意见提出,明确高新区的管理体制是本条例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建议进一步厘清修订草案的逻辑结构。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和省市委关于高新区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均提出要“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修订草案中高新区管委会职责及权限、机构设置、人事制度、容错机制等有关管理体制机制的内容较为分散,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将相关条款进行梳理整合,增设“管理体制”一章。
二、关于适用范围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立法咨询委员会论证意见提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国家级高新区,其范围的确定和调整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高新区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享受省、市级人民政府给予的配套政策。为发挥高新区示范效应,杭州市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市级政策的覆盖面。结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修改稿明确经国家批复的高新区直接适用本条例,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三、关于高新区管委会的市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
省人大常委会和立法咨询委员会提出,应当明确相关经济管理权限赋予高新区的具体形式。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务院关于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建立授权事项清单制度,赋予国家高新区相应的省级和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我市高新区还承接部分县级经济管理事项。因此,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依法委托或者授权的方式将市级、县级相关经济管理权限赋予高新区管委会,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或者授权行使的除外。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赋权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动态调整。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提出依法赋权的事项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四、关于产业发展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市委最新明确未来杭州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是“打造‘296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高新区有关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应当服务市委最新改革要求。法制委员会经与高新区管委会及高新(滨江)区相关部门专题研究,结合“296X”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和高新区特色优势产业,对高新区新兴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高新区应当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巩固智能物联核心优势产业,强化人工智能、视觉智能等产业集群引领作用,加快发展具身智能、集成电路、生命健康、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量子技术、低空经济、新型储能等未来产业,建设具有原创性和影响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并且要促进劳动、资本、土地、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另外,修改稿还对容错机制、科技创新、要素保障、科技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部分内容作了完善,并对草案个别文字表述以及条款顺序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修订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