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12-29 10:11:16 Mon   

(2025年12月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01年制定,2003年、2013年、2021年、2023年进行四次修改(订)。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函,要求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物业保修金的规定进行研究修改。省、市人大常委会因此将修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各自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于2007年制定,2015年、2017年进行两次修改(订)。202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函要求对法规中有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管理的规定进行研究修改。

根据上述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工委、监察司法工委和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残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等部门、单位认真调研,积极稳妥地推进两件法规的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了《决定(草案)》,并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2025年12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今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完成对《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取消物业保修金制度。为与修改后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保持一致,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六十八条关于物业保修金的规定;删去第十四条业主权利中和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主管部门职责中关于物业保修金的内容;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责任。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二、关于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一)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就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购买、登记、保险等事项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加强残疾人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车共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文明进步,法规有关按照残疾等级分级购车的制度已滞后于残疾人群体实际需要,要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以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针对上述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取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分级购车制度;修改第十五条,取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户籍要求;修改十七条,取消要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

(二)关于法律责任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未携带保险标志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修改后,这些法律责任对应的管理制度已经取消,或者法律责任本身已滞后、缺乏必要性,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相关内容。

此外,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中的行政区域名称、部门名称作相应修改。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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