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12-29 10:12:21 Mon   

(2025年12月29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汤海庆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多次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战略高度,对备案审查工作作出部署。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出要求。

全国人大2022年3月修改的地方组织法、2023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2024年11月修改的监督法,分别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出新的规定。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2025年1月1日,《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开始施行。

现行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8月20日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上位法律法规精神和规定,现阶段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规定,补充完善法律法规新增加的内容,以更好适应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从而有效提升我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二、起草过程

今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办法》列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工作要点。

法工委于今年6月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全面梳理近年来我市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实践新经验,深入研究备案审查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此基础上开展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收集各方面对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在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后,书面征求“一府一委两院”,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和各工委,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有关问题,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凝聚各方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29条,不分章节,按照条文内容,大致可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一是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二是明确适用范围和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三是明确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四是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各专委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的职责与分工。

(二)关于分则部分(第五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内容是多种审查方式的具体要求、不适当情形处理、审查结果反馈和监督检查四部分。

第一,多种审查方式的具体要求。一是明确主动审查的备案范围、备案时限和备案材料,以及法工委对主动审查进行形式审查的要求。二是明确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提出对象,以及法工委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形式审查的要求。规定审查建议程序不启动的4种情形。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内容,具体列举了不符合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违反上位法规定等9项不适当情形。四是对法工委和相关专工委的审查时限和审查方法作了规定。五是明确启动专项审查的6种情形。六是规定可以启动联合审查的情形。

第二,不适当情形处理。一是规定法工委和相关专工委在审查中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机制。二是对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瑕疵处理作了规定。三是明确法工委与制定机关的沟通程序,规定法工委、相关专工委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应当与制定机关沟通,建议制定机关纠正;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督促制定机关纠正。四是明确纠正的程序和形式,规定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书面处理意见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作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等决定。

第三,审查结果反馈。一是明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处理结果。二是审查工作结束后,对法工委向制定机关和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反馈审查结果作了规定。

第四,监督检查。一是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集中清理或者向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的建议。二是明确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报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三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和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方式。

(三)关于附则部分(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一是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下级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二是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起草的相关专工委向省人大报备。三是明确施行日期。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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