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6-08-26 14:23:21 Wed   

(2026年8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

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创新活力之城、生态文明之都”的城市定位,与历次对杭州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密联系、相互贯通,充分体现了对杭州的殷切期望和关心厚爱。2023年3月31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年5月1日起施行。2025年7月31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三个城市定位相辅相成,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凸显三大世界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创新活力空间、文化生态和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确保城市整体历史风貌、生态环境、创新活力和谐统一。“创新活力之城”是三个城市定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鲜明的杭州特色优势,是杭州独一无二的“金名片”。通过《条例》立法,就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杭州的城市定位和杭州创新活力之城建设以法规形式予以贯彻落实,更好地推进我市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二)全面统筹推进创新活力之城建设

近年来,杭州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国家、省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集聚,构建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创新型城市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对照打造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目标要求,仍存在一些短板。如国家级科技战略布局和创新平台较少,产业赛道仍需进一步提质增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待进一步加强,创新要素集聚能力有待进一步激发,内外联动发展格局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通过《条例》立法,能够进一步贯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空间布局等“全链条”,融合金融、人才、数据等“全要素”,协同市场、社会、政府等“多主体”,内外联动发展等“大格局”,汇聚推动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的合力,为我市创新活力之城建设更好地提供法治保障。

(三)探索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杭州经验”

作为杭州市域特色的地方性立法,《条例(草案)》充分立足于我市工作实践,既吸收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也注重固化我市行之有效的实践举措,并兼具鼓励创新与包容审慎的立法导向,具有较强的杭州辨识度,从而为我市协同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发展,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加快构建杭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法治保障,并通过开创性的立法实践,为全省乃至全国创新活力之城的制度建设和发展实践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杭州经验”,提升杭州城市品牌的美誉度。

二、立法依据及过程

(一)立法依据。

1.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

2.主要参考依据:《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6〕370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函〔2026〕2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6年版)的通知》(杭政函〔2026〕11号)。

(二)立法过程。

该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立法项目。今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浙大立法研究院有关人员联合成立《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小组,赴有关区、县(市)以及重点平台、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开展实地调研,召开有关部门和企业专题座谈会,了解创新主体面临的问题、制度需求和立法建议,会商研究条例的立法结构和条款内容。市人大常委会暨军民主任、市人民政府陈瑾常务副市长就《条例(草案)》起草情况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指示。今年6月中旬,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条例(草案)》送审稿后,市司法局认真开展审查修改、征求意见和协调论证工作。审查过程中,先后书面向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两轮征求意见;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多次协商研讨,确定条款具体内容。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深入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条例(草案)》。

市司法局在审查修改中重点考虑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严格适用立法技术规范。词语使用力求精确、严谨,概念、表述与法律保持一致,将政策性表述尽量转化为具有法律规范性的语言。二是发挥主干性立法的统筹引领作用。不再重复规定拟制定的《杭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促进条例》《杭州市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条例》等立法相关内容,确保各条例同向促进创新活力之城建设。三是章节予以微调。单列“创新产业”一章,严密创新逻辑,贯通创新主体、创新产业、创新空间等创新各环节。四是研究部门反馈意见。如市委编办反馈按规定不宜设立创新促进委员会,调整修改为设立创新促进专家库;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分别建议删除“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比重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坚持财政投入总量和科技创新投入稳步提升”和“市级人才计划支持青年人才比例稳定在百分之八十左右”等表述。五是增强法规的指引功能。设立配套规定条款,确保落地实施,如明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创新活力之城指标体系并开展测评;市人才工作部门制定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引育的具体办法等。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草案)》共十章八十三条,包括总则、创新主体、创新产业、创新空间、创新人才、创新科技、创新金融、创新要素、创新环境和附则。《条例(草案)》明确了市政府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的职责,规定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加强财政投入、实施差异化创新和打造区域化创新格局,围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构建支持全面创新的要素环境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构建具有杭州辨识度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新活力之城建设制度体系,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构建工作体系,明确工作目标

总则部分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创新活力之城建设工作,将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创新活力之城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差异化创新,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全市域创新格局(第五条)。明确市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人才工作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确保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深入推进(第六条)。设立创新促进专家库,为本市实施重大创新战略、创新政策、创新项目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第七条)。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创新创造活力(第十条)。建立创新活力之城指标体系并开展测评,引导建设方向和目标任务(第十一条)。明确建设创新活力之城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手段,助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工智能与各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第十二条)。

(二)强化企业主体,分级分类培育

推动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决策、科研组织实施和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主体,支持企业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提升企业参与市科技重大项目的占比(第十四条)。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立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或梯度培育机制(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以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绩效管理制度(第十九条)。推动建设环大学大科创平台创新生态圈,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聚焦本市重点产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布局创新产业,打造创新空间

将具有鲜明杭州标识度的“296X”产业集群体系纳入草案,统筹推动传统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我市坚持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发展,构建协同发展、功能互补、绿色生态的区域创新空间格局,要求各区、县(市)应当围绕开发区、园区的主导产业定位,引导创新资源配置,推动形成错位发展、集群协同的产业空间格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同时,一体化对产业空间、园区平台、孵化载体、开源社区和文创空间作出规定(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四)构建人才体系,创新评价机制

健全人才引育、服务、评价与管理机制,规定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引育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支持新型研究型大学建设和引进境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完善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产教融合机制,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第三十九条)。支持高校加强一流学科建设,促进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融合发展(第四十条)。固化我市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明确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由市人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完善目录认定、授权认定、专才认定的人才评价方式和行业评判、市场评价、社会评议的人才评价标准(第四十二条)。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依法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联合评审或者推荐评审(第四十三条)。深化校企人才协作,推进高层次人才校(院)企双聘制,推广科技副总、产业教授机制;推进高等学校和企业双导师制,支持高等学校在行业领军企业实地开展研究生、博士后培养(第四十四条)。

(五)强化科技创新转化,促进成果转化

规定市人民政府协同建立国家、省、市三级自然科学基金体系,逐步扩大基金规模,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四十七条)。健全“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的协同攻关机制,破解关键技术难题,建立需求导向与应用目标相结合的科技项目生成机制(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推动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明确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成果所有权单位可以依法赋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第五十一条)。推动技术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培育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技术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明确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审机制(第五十三条)。

(六)整合创新要素,优化创新环境

健全创新金融服务体系,发挥我市“3+N”产业基金集群引领撬动作用,集聚适配创新创业活动的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科创信贷、融资担保和科技保险等适应新产业培育的金融要素(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整合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数据要素流通体系建设、人工智能大模型和场景培育与开放等各类要素,促进各类要素深度融合与高效协同(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凸显杭州特色,弘扬“我负责阳光雨露、你负责茁壮成长”的创新创业服务理念,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第六十八条)。进一步推进杭州城市大脑和数字孪生城市建设,完善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优化“企呼我应”服务平台(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推动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建立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搭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第七十二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研究探索沙盒监管等模式(第七十五条)。建立公职人员尽职减责免责和科研人员宽容失败的工作机制,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创新创造活力(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以上说明及《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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