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安排,《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暨军民主任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先后带队赴上海、深圳、宁波、武汉等地开展学习考察,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今年以来4次专题听取立法工作进展情况。童定干副主任7次带队深入企业、科创平台、高校院所开展实地调研。预算工委提前介入立法工作,牵头建立与法工委、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四方联动推进机制。在立法起草小组下设调研组、理论组、智库组3个专项工作小组,以“1+3”工作体系推进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工作,形成33000字的立法工作相关材料汇编。广泛搭建交流平台,做深做实调研论证,累计组织开展调研、座谈及专题会议38场(次),参与对象涵盖51家企业和协会、22家创新平台、19家科研院所及45个市区两级部门,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189条。
现将《条例(草案)》初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以法治形式践行殷殷嘱托、构建“3+X+Y”地方性法规体系的使命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杭州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赋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创新活力之城、生态文明之都”的城市定位,指出杭州“过去是风景天堂,西湖天堂,下一步是硅谷天堂,高科技的天堂”。以地方立法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殷殷嘱托,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市人民共同意志,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具体实践。在《杭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本条例,将完整构建起“两城一都”主干性法规框架,形成“3+X+Y”市域特色地方性法规体系,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创新、文化、生态融合发展,实现三大定位统筹协调、有机衔接、互促共进,助力加快建成智能、人文、绿色的“天堂硅谷”。
(二)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更好服务和融入全国发展大局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综合分析国内外大势,立足我国发展全局,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重大论断,深入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确立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的奋斗目标。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强调,要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构建自主完备、开放高效的国家创新体系,提出要支持上海(长三角)国际科创中心建设。杭州作为其关键支点城市,必须自觉把城市发展置于国家战略大局中谋划推进,主动服务和深度融入全国、长三角创新发展格局,力争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上展现更大担当、作出更多贡献。制定本条例,正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发展顶层部署、以法治固化创新改革经验、持续激活全域创新动能的必然要求。
(三)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彰显省会城市头雁担当的责任要求。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定》《关于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系统部署推进创新浙江建设,明确要求我省在以科技创新塑造发展新优势上走在前列。杭州作为省会城市,创新指数稳居全省首位,集聚全省100%的国家实验室和大科学装置、87%的全国重点实验室、73%的全省重点实验室,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21.8万件)连续18年居省会城市第一,是全省创新发展的主要阵地和核心引擎。通过制定本条例,将杭州的创新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建设一流创新生态,做强新质生产力培育,以制度保障杭州在创新发展上持续领跑,充分发挥省会城市示范引领、先行探路的头雁作用。
(四)服务全市中心大局、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的现实要求。对标“十五五”规划纲要确立的一系列战略目标,市委市政府纵深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全力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夯实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四梁八柱”。为固化成熟实践、补齐制度短板,制定本条例,系统总结我市创新创业培育、科技成果转化、资源优化配置、空间要素保障、人才引育留用等方面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将成熟创新实践上升为法治化、常态化制度规范。同时,依法明晰各方职责边界,健全重大平台建设、创新生态构建、科技金融支撑、知识产权保护、包容审慎监管等全链条制度体系,以法治手段破除创新要素集聚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持续培育创新主体、集聚创新要素、激发创新动能,为我市聚力打造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治支撑。
二、《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各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各类创新主体普遍认为,《条例(草案)》政治站位高、引领性突出、示范作用强,前期调研论证扎实充分,立法覆盖维度全面、贴合我市发展实际,对我市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的法治支撑作用。同时,也收集到关于具体条款完善方面的意见建议。
经研究,财经委建议对以下两方面问题再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建议设立创新促进委员会,构建促进创新融合协调最有质效的工作机制。参照杭州市规划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做法,建立创新促进委员会,不增加编制、不增加经费、不增加人员,成员有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包括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等有关专家和OPC等创业者代表。通过工作机制的创新,构建适配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体系,形成有杭州特色的创新生态制度安排。
二是建议设置刚性量化指标,提升法规执行力与可操作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创新发展实际,明确相关量化指标:如推动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比重达到15%以上。通过刚性量化指标设置,从法规层面推动投长期、投硬核科技。
对条文的26条具体修改意见详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草案)》建议修改意见对照表
附件
《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草案)》建议修改意见对照表
草案稿 | 建议修改意见 |
第一章总则 |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进一步发挥龙头领跑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建议修改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是关键抓手;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是实践载体;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是目标导向;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是杭州使命担当;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最终落脚点。 |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产业布局、重大投资以及区域联动等工作,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市属高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动。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产业技术创新,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 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才服务体系建设。 数据资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相关工作。 | 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三定方案中明确的主要职责。 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在杭高等院校集聚创新资源,赋能创新发展,推动市属高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动”。条文采用“协调推动”的表述,界定其为搭建桥梁、做好对接,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五款建议修改为“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创新人才工作和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对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同时结合创新活力之城的要求,建议明确其职责为创新人才工作和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建设。 |
第七条【创新促进专家库】市人民政府设立创新促进专家库,由科技、产业、金融、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为本市实施重大创新战略、创新政策、创新项目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 建议将【创新促进专家库】修改为【创新促进委员会】。参照杭州市规划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做法,建立创新促进委员会,不增加编制、不增加经费、不增加人员,成员有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还包括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等有关专家和OPC等创业者代表。通过工作机制的创新,构建适配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体系,形成有杭州特色的创新生态制度安排。 |
第八条【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财政投入。 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比重。 | 第二款建议修改为“……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推动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比重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这是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五五”规划明确的内容,通过刚性量化指标设置,从法规层面推动投长期、投硬核科技。 |
第九条【创新策源地】本市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入实施城市国际化战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策源地。 本市主动融入国家创新资源布局,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健全跨区域创新协同机制,在创新资源共享、人才联合培养、平台共建、项目共研、产业协作、政策共认等方面,加强与长三角城市群的制度衔接,打造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关键支点。 本市推动形成杭甬双城经济圈格局,增强全省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杭湖、杭嘉、杭绍一体化先行区建设,打造杭州都市圈创新共同体。 | 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本市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与世界的产业链接、要素链接、市场链接、规则链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策源地”。一是明晰实践路径,从产业、要素、市场、规则四个维度系统举措;二是支撑创新策源地建设,创新策源需要深度联通全球创新网络,依托四大链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转化创新成果。 |
第十条【创新文化】本市践行“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浙江精神,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传承发展浙商文化和杭商文化,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创新创造活力。 | 建议修改为“本市践行‘始终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弘扬……”。2023 年 9月20日至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明确提出:持续推动 “八八战略” 走深走实,始终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这是总书记赋予浙江新征程上的最新使命嘱托,应当采用原文表述,保证严谨、准确。 |
第二章创新主体 | |
第十三条【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创新主体通过联合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实验室等形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等联合攻关,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 建议修改为“……联合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孵化器、加速器等形式,开展……”。创新联合体、联合实验室侧重前端科研攻关,概念验证中心打通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孵化器、加速器分阶段培育科创企业,形成“研发-验证-孵化-产业化”的完整链条。 |
第十四条【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本市推动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决策、科研组织实施和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主体。 支持企业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提升企业参与市科技重大项目的占比。 | |
第十五条【行业领军企业】本市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建设世界一流企业,支持数字经济领军企业开展核心科技攻坚,赋能实体经济发展。 本市支持通用大模型企业开发全球领先的开源基础大模型,构建面向全球开放的开源技术体系和社区生态。 本市支持科技型领军企业对产业链上下游开展股权投资。科技型领军企业投资其产业链配套企业的,政府产业基金可以按照规定跟投。 | 第三款建议修改为“本市支持科技型领军企业设立并购型股权投资基金,对产业链上下游开展股权投资……”。一方面固化杭州领军企业设立产业链并购基金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丰富链主企业产业整合资本工具,并购基金聚焦成熟创新主体并购整合,与面向初创企业的创投形成互补。 |
第二十条【大学大科创平台】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高等学校、重大科创平台联合,推动科技成果就近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建设环大学大科创平台创新生态圈。 | 建议修改为“……推动科技成果就近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成果转移转化更多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技术交易行为;产业化强调规模化应用、形成产品与产业集群。 |
第三章创新产业 | |
第二十二条【现代化产业体系】本市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人工智能为核心变量,促进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 建议修改为“……促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现代服务业涵盖生产性服务业与数字化新型服务业态,内涵更广泛。 |
第三十三条【孵化载体】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支持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投资机构等建设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产教融合创新中心等孵化载体,向社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支持企业布局建设国际合作载体,与高等学校、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等联合打造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 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孵化器、加速器、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大学科技园……”。广义孵化载体不仅包含物理园区,也涵盖面向创新成果提供专业技术熟化服务的功能性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是硬科技项目孵化的前置关键环节,国内多地政策及法规均将其纳入孵化载体、创新服务平台统筹支持。 |
第五章创新人才 | |
第三十八条【青年人才】本市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的青年人才就业创业激励机制和安居保障机制。 市人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青年人才引育的具体办法,明确激励和保障措施、支持方式和程序。 | 建议充实完善【青年人才】条文内容,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创新促进体系中的生力军作用,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培育、使用、激励机制,支持青年人才领衔开展科研攻关、创新创业,激发青年创新创造活力。 |
第四十四条【校企合作】本市推进高层次人才校(院)企双聘制,推广科技副总、产业教授机制。高等学校和企业应当在人才评价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等方面予以支持。 本市推进高等学校和企业双导师制,支持高等学校在行业领军企业实地开展研究生、博士后培养。 鼓励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依法取得收入报酬。鼓励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 | 第一款建议修改为“……高等学校和企业应当在人才评价、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方面予以支持”。人才评价与年度考核属于不同维度工作,建议分开表述、厘清边界。 |
第四十五条【竞业限制】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政策的宣传培训和用工指导,提示企业依法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合理确定限制范围。 企业可以依法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协商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优先通过限定知悉范围、数据加密、设置脱密期等其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不得将未接触或者不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 第三款建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表述保持一致,修改为“……。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将未接触或者不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
第六章创新科技 | |
第四十九条【协同攻关机制】本市健全“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的协同攻关机制,破解关键技术难题。 | 建议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的协同攻关机制,建立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联合体,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一是压实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统筹推进协同攻关机制建设的法定职责;二是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联合体是常态化主体协作平台,充实协同创新组织载体,落脚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完善全流程创新闭环。 |
第五十一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成果所有权单位可以依法赋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书面约定权属比例、使用权期限、衍生权益归属、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 | |
第七章创新要素 | |
第五十六条【产业基金】本市支持杭州科创基金、杭州创新基金、杭州并购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以及相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基金等产业基金发展壮大,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业基金投资尽职免责机制。 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和职业操守。 | 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联动监察机关,建立健全产业基金投资尽职免责机制。尽职免责机制应当明确认定标准、办理流程与部门协同规则,对已经履行审慎投资程序、勤勉尽责,因正常市场风险产生投资损失或未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增加尽职免责机制具体内容表述,解决尽职免责机制难落地问题。 |
第五十七条【创业投资机构】本市支持依法设立、合规运作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技企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科技、财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创业投资机构扶持的具体办法。 本市依法推动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便利化,简化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流程,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 | 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本市依法推动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便利化,简化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流程;配合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扶持与分类协同管理”。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权限归属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需明确地方是配合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同时增加差异化扶持,突出地方可以运用产业政策对合规创投机构予以支持,协同开展分类管理,充分体现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导向。 |
第六十三条【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组织编制并动态调整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数据资源向大模型训练、未来产业培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创新领域开放。 | 建议修改为“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组织编制并动态调整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公共数据运营部门和单位,应依申请公平公正开放公共数据,不得违法设置障碍。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数据资源向大模型训练、未来产业培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创新领域有序开放。”重点解决实践中公共数据不开放和重复采集两大问题。 |
第六十四条【数据要素】本市支持建设高质量、多模态的人工智能数据集,推动数据资源的规模化供给与合规化利用。鼓励科研机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供给高质量数据集。支持建设共享共用、可信互联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构建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应用生态。 支持探索基于数据词元化处理的计量交易模式,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构建以数据效用为核心、可量化、可定价的数据集评估体系。 | 建议将【数据要素】一条拆分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和高质量数据供给两条进行表述。二者功能定位不同,高质量数据供给重在夯实数据资源底座,数据要素可信流通重在构建要素流转机制,分条表述逻辑更清晰。 |
第六十五条【人工智能大模型】本市支持各类主体研发人工智能专用基础大模型和行业应用大模型,支持基础大模型、通用大模型、行业专用模型、垂直领域小模型协同创新,形成自主可控、国际领先的杭州模型体系。 | 建议修改为“……的杭州模型矩阵”。“矩阵”能够更加准确表达多层级、差异化、互补协同的模型集群布局形态。 |
第六十六条【算力体系】本市构建新型算力体系,布局智算集群飞地,推进智算中心建设和智算云服务,建设算力调度服务平台,提供普惠算力服务。 | 建议增加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算力调度服务平台,促进算力跨区域协同联动,提升算力资源使用效率”。算力调度服务平台涉及市域内各类算力主体统筹接入、供需匹配,跨区域算力协同联动需要对外对接省市、城市群算力网络,协调层级高、涉及主体多,属于市级层面统筹事项,适宜明确由市人民政府牵头推动。 |
第六十七条【场景培育与开放】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数据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围绕城市治理、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编制并定期发布应用场景机会清单、能力清单和案例清单,开展供需对接服务。 | 建议增加第二款“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主动开放各类公共应用场景,为创新产品、新技术成果提供测试验证、示范应用场景”。完善场景供给体系,形成政府公共场景、国有企业产业场景协同开放格局。 |
第八章创新环境 | |
第六十九条【城市大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杭州城市大脑和数字孪生城市建设,健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社会治理“一网共治”体系架构,推进政务服务平台智能化升级,为创新主体提供主动、精准、即时的服务。 | 建议修改为“健全政务服务、城市运行、社会治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共治’的融合协同体系架构……”。突出三大领域统筹构建一体化体系架构,不限于简单一对一匹配,推进数字化融合创新的制度空间跃升。 建议将“推进政务服务平台智能化升级”修改为“打造政务服务智能体”。政务服务智能体是依托大模型、多模态交互、自主调度能力的新型政务服务形态,能够实现主动感知需求、智能匹配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代表从“人找政策、人找服务”向“服务主动找人”的范式转变,契合后文“主动、精准、即时”的服务目标。 |
第七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本市应当面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机构在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加强高价值发明专利前瞻性布局。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和保护体系,支持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开展商业秘密保护。 | 建议在第一款、第二款中间新增一款,内容为“本市加强专利预审、专利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快速协同保护”。第一款侧重专利前瞻性布局,第二款聚焦商业秘密专项管理。专利预审、专利分析、维权援助属于普惠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贯穿创新全过程,独立设置能够凸显快速协同保护体系的功能定位,制度层次更加清晰。 |
第七十八条【纠纷化解】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著作权主管部门等应当与司法机关完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 审判机关应当优化涉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审判工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释明、司法建议等方式稳定市场预期、规范市场行为。 检察机关依法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创新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解决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纠纷。 | 第四款建议修改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解决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纠纷。支持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完善涉商业秘密和人才流动争议的程序衔接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平衡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自主择业的关系”。商业秘密纠纷高度依附人才流动、竞业限制场景,是科创企业最突出、裁判尺度最容易出现分歧的领域。单独列明,实现精准施策。 |
第七十九条【破产司法保护】审判机关完善市场化重组、预重整和重整衔接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科技创新企业,引导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适用庭外重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予以救助。 | 建议增加第二款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联动处置机制内容“本市推动建立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联动处置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开展协调审理、合并处置”。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精神,区分协调审理与实质合并破产,以公平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为前提,破解科创企业普遍存在的企业债务与股东个人担保债务捆绑难题。 建议增加第三款个人信用修复有关内容“对科创人才为科技企业经营提供担保形成的经营类债务,在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前提下,依法适用破产重整、和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依规开展信用修复,保障诚信科创人才重新创新创业的权利”。实践中,即便企业重整成功,科创人才仍会因担保债务持续被限高、纳入失信名单,融资、招投标、创业求职全面受限,难以再次投身创新。条文明确走完重整、和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依规开展信用修复,保障具备技术能力的科创人才重新创新创业,契合创新活力之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