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6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剑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4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机关运行资产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开展了以下调研工作:一是赴杭州数据交易所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数据资源局等部门关于数据资产管理的意见建议;二是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司法局就草案涉及的重要问题多次进行专题研究;三是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四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市人大代表的意见;五是通过杭州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小程序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600余条,主要集中在机关运行资产的定义、部门职责分工、不动产盘活利用、数据资产管理等方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研究、分析,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形成《杭州市机关运行资产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部门职责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草案关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本级机关运行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的表述要对照国有资产法(草案)作进一步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所有权制度涉及到民事基本制度,属于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同时考虑到目前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以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仅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履行相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故草案修改稿删去了所有权人相关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二、关于不动产盘活利用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不动产的盘活利用可能涉及历史文化资产保护,建议推动保护利用的一体化。还有意见提出,要修改完善不动产盘活利用的方式、支持的方向等内容。考虑到历史文化资产保护方面已有文物保护法、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草案修改稿作出相关衔接性规定,同时鼓励通过转换用途等方式,依法将闲置不动产用于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创新,进一步推动机关运行资产管好用活、提质增效,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三、关于数据资产管理
有意见提出,建议紧扣杭州打造“数字经济第一城”“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的城市定位,完善数据资产相关规范。鉴于数据资产的管理仍处于实践探索阶段,草案修改稿在与数据安全法、省公共数据条例、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衔接的基础上,作出原则性规定,既为未来发展预留创新空间,又结合实际需求进一步强化数据资产的规范处理和安全管理,促进数据资产开发利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此外,草案修改稿还对机关运行的定义、基本原则、不动产的统一管理、公务用车的配置和更新、公务仓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方面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并对草案的条文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切合本市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