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机关运行资产管理规定(草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6-07-05 15:34:34 Sun   

202676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机关运行资产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共计68条。经研究,采纳、部分采纳26条,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2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总体意见

1.建议持续衔接上位法立法进程,跟进国家机关事务管理领域立法动态与制度设计,优化原则性、框架性条款的兼容适配性,为国家统一规范预留制度接口,保障法规实施与国家法律要求保持一致。(钱建中委员)

采纳。

2.建议对条例的题目再作斟酌。条例的题目为“运行资产”,但根据省条例,机关资产使用状况被划分为运营资产、低效运营资产、闲置资产三类。而条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已将低效运营资产和闲置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这一规定实际已覆盖全部资产管理范畴。(陆涂根委员)

根据《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结合法规实际规范的对象范围,采用机关运行资产的表述较为恰当。

3.一是建议补充完善资产交接管理条款,明确工作人员岗位变动、退休后除办公用房外其他资产的移交处置要求。二是建议参照上位法相关规定,在草案中增设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相关内容。(方永红委员)

相关上位法以及党内规范已有规定,草案修改稿不再赘述。

4.建议补充资产管理岗位相关规定,明确各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从业培训、资质要求。(蒋应成委员)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作出规范,草案修改稿不再赘述。

二、关于立法目的和依据

1.建议将2021年施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列入规定草案制定的核心立法依据。(方永红委员、蒋慧鸯委员)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务管理法》均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故草案修改稿采用概括的表述,避免罗列不全。

三、关于适用范围

1.建议进一步明确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数据类无形资产的界定表述,依托条例第二十三条完善新兴资产纳入机关资产管理体系的相关内容。(陈一行副主任)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涉及数据资产纳入机关运行资产管理体系内容,需区分国有与机关自有数据资产的权属差异,明确机关数据资产使用权限,建议对接上级及网信主管部门研讨后规范明确。(宋剑斌委员)建议进一步研究明确机关运行资产概念界定。(陈颖委员)建议优化完善具体条款内容,审慎论证第二条第二款中数据资产、无形资产的概念内涵。(钱建中委员)

采纳。

2.第二条讲了数据资产和无形资产,但还应该包括信息化系统,该项内容是机关运行资产的重要内容。建议在适用范围里面增加“信息化系统”。(林沛委员)建议进一步细化部分条款,第二条“数据资产的无形资产”定义模糊,不利于基层操作,需从源头明确类似数据资产是否纳入管理;各地各部门应用人工智能的积极性高。(郑荣新委员)第二条第二款,条文无形资产只包含了数据资产,但从会计上讲,无形资产还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以及土地使用权。包括第二十三条的新兴资产,条文把数据资产作为新兴资产来看待,应该把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土地使用权都包含进去。(胡少先委员)

结合杭州市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实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暂不予纳入。

四、关于基本原则

1.在第三条“基本原则”的“集约节约”前增加“绿色低碳”。(蒋慧鸯委员)

采纳。

2.第三条关于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工作原则方面,建议新增“依法规范”和“保值增值”表述。(林伟光委员)

部分采纳。

五、关于职责分工

1.建议在第五条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职责表述。两部门均有管理职能,第五条第一款与第三款表述重复、职责不清,建议修改。机关事务部门侧重实操管理资产,财政部门偏向宏观监督管理经费。(任丹娅委员)建议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条款多次提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需明确两者职责,避免职责交叉或管理真空。(潘伊玫委员)

采纳。

2.建议机关运行资产所有权人职责与正在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做好衔接。(陈颖委员)

采纳。

3.第五条第四款指出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机关运行资产管理相关职责,建议商榷“房产”表述的逻辑合理性。(潘伊玫委员)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进行表述。

4.第五条最后一款,资产管理还应该包括定期清查,定期清查前面应加上“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胡少先委员)

采纳。

六、关于数智赋能

1.规范第七条条文表述,明确机关运行资产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及功能要求。(钱建中委员)第七条提出推动人工智能在机关运行资产管理中的综合利用,开发相关应用场景,建议在此基础上明确“建设全市统一的机关资产智慧管理平台,实现一网统管、全程可溯”,避免重复建设。(郑荣新委员)

根据《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应用系统。本法规无需再作出重复规定。

2.将第七条“提升资产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的“智慧化”改为“精准化”,并增加构建统管数字平台等相关内容,为资产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蒋慧鸯委员)

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之间存在层层递进的关系,因此建议保持草案中的表述不变。

七、关于权属登记和办公用房管理

1.规范产权登记管理,明确产权科学登记的目的是更好地提升资产使用效率而非单纯管控,合理界定资产登记主体与平台,确保登记资产可统计、可利用,避免出现资产不能登记或登记资源不能利用等问题。(暨军民主任)

采纳。

2.第八条增加为办公用房等建立专属数字档案卡片等内容,提升动态监管效能。(蒋慧鸯委员)

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

3.修正第九条相关款项表述,补充权属不清、资料缺失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程序。(钱建中委员)

采纳。

4.第九条最后一款与第三十二条内容类似,建议合并。(蒋慧鸯委员)

采纳。草案修改稿删去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

5.第九条第二款提到经区、县(市)政府同意可登记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下,因乡镇政府与街道办事处性质不同,对一级地方政府资产能否登记至区县政府名下,建议斟酌。(任丹娅委员)

部分采纳。

6.建议删除第十条第一款“机关办公用房可以通过调剂、置换、租用、借用和建设等方式进行配置”中的“借用和”。上位法中明确规定的配置方式为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四种,未包含“借用”。(陆涂根委员)第十条第五款“办公用房的一些新建、改建、扩建和购置等建设行为”表述建议修改,“购置”不属于建设行为,需调整表述。(任丹娅委员)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八、关于不动产盘活利用

1.管好用好历史文化资产,着力推动历史文化资产保护与利用一体化,认真研究三大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资产闲置问题,以场景开发为抓手,打造网红打卡点,推动闲置资产的活化利用,摒弃“价高者得”的单一处置模式,避免优质资产无形流失。(暨军民主任)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出,将空置楼宇用作孵化器或创业社群,吸引年轻人创业并建设人工智能OPC社区,这一做法具有诸多特色与亮点。但其中还涉及历史建筑这一特殊类型。由于历史建筑本身需遵循保护优先原则,采用最高价拍卖的方式未必恰当。建议在规定中增加以下内容:“针对历史建筑及具有文化保护价值的存量资产,应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探索多样化的利用方式。”(罗卫红副主任)

采纳。

2.优化第十五条关于存量不动产盘活利用的条款,补充对低空经济、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的支持内容,并结合各方意见厘清无形资产定义,规范资产管护与开发利用的权责边界。(陈一行副主任)

采纳。

3.校舍盘活利用重要,在第十四条第二款“发改、规划、建设”后加上教育部门。(蒋慧鸯委员)

此条主要是列举了机关盘活利用存量不动产可能会涉及到的职能部门,而非使用部门。

4.第十五条提出“合作共建和委托运营”的存量不动产盘活利用方式,建议明确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陈颖委员)

采纳。

5.条例草案围绕节约资源、盘活资产的目标进行了大量改革创新,例如第十五条提出“鼓励各机关通过合作共建、委托运营、转换用途等方式,将存量不动产用于企业孵化、产学协同等创新载体建设”,这为包括OPC在内的更多创新载体提供了发展空间和平台。建议在实施细则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孙雍容委员)

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

6.建议将第十五条中关于存量不动产盘活利用方式的第一款、第二款合并,将存量不动产用于便民服务、社会活动、企业孵化、产业协同等。(魏丹英委员)

两款关于存量不动产盘活利用的侧重点不同,分开阐述似更为清晰。

7.建议明确农村集体存量不动产盘活等工作能否参照本条例执行,基层人大代表反映村集体存量资产管理问题,源于村委会、居委会承担部分公共管理职责。(任丹娅委员)建议立足镇村实际场景,在现有存量不动产盘活机制与方式基础上,将村集体存量不动产纳入统一管理体系,健全镇村配套保障、引导及监管制度,结合乡村现状细化举措与规范,引导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盘活闲置集体不动产,激活乡村存量资产价值,助力乡村振兴与集体增收。(潘曙龙委员)

法规的规范对象主要为机关运行资产,将村集体所有的存量不动产纳入似有不妥。

8.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存量不动产盘活利用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建议增加:“对闲置资产改造为便民服务公益场所的,简化相关流程,推动民生项目高效落地。”在第十五条第一款后增加开通公益用途改造快速审批通道等内容。(蒋慧鸯委员、胡秀华委员)

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已有体现。

9.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产学协同”后增加“现代农业科研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蒋慧鸯委员)

草案修改稿已经删去“产学协同等创新载体建设”的表述。

10.针对该条第十五条第三款中“支持各机关向社会有序开放停车场等附属空间和公共设施”的表述,建议补充:“推动区级与乡镇上下级资产互通共享、统筹使用。”(胡秀华委员)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已有体现。

九、关于公务用车管理

1.在第十六条第三款增加新增设或优化城区乡镇长途公交路线停靠点和时间。(蒋慧鸯委员)

本条主要是规范公务用车的集约管理,新增设或优化城区乡镇长途公交路线停靠点和时间,似为道路旅客运输相关法规调整的范围。

2.第十七条建议不在法规中规定“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避免舆论,相关要求可通过内部政策落实。(任丹娅委员)

采纳。

3.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公务用车,若两条所指“特殊工作用车”情形一致,建议将相关表述前置至第十七条,以增强逻辑清晰度。(潘伊玫委员)

草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是按照公务用车配置、使用、处置等的逻辑顺序进行表述,建议保持不变。

4.细化第十七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约束,取消公务车辆更新中非必要的第三方检测要求。(钱建中委员)

结合杭州实际做法,并与《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6.3.3表述一致。

5.在第十七条,建议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的要求,增加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配备比例,新建改建办公区按照规定配建充电设施类似的条文表述。(林伟光委员)

部分采纳。

6.第十八条公务用车处置,建议明确车辆达到更新条件的予以报废;“可用车辆可以无偿调拨、无偿划转、出售、捐赠等”,建议斟酌“无偿”是否合适,出售、捐赠的处置方式建议删除。(石仕元委员)

与《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表述保持一致。

十、关于公物仓管理

1.一是第二十条建议强调调剂共享、循环利用、优先调剂、严控新购作为公务仓管理原则。(蔡寅委员)

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已对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再对公务仓管理原则作出规范似无必要。

2.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移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后,使逻辑更顺。(蒋慧鸯委员)

草案按照公务仓运行管理到公务仓循环利用的逻辑,似并无不妥。

3.在第二十二条增设应急抢险、涉密项目等公物仓调剂例外情形。(钱建中委员)

经商相关部门,增设公务仓调剂例外情形似无必要。

4.第二十二条关于公物仓建设,杭州已构建“1个市级公物仓+13个区县级分仓”体系。建议在此基础上,突出数字化在公物仓建设中的作用,增设“公务仓一件事”应用场景,以实现跨部门调剂共享,提升资产使用效率。(蔡寅委员)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已有体现。

十一、关于新兴资产管理

1.关注新兴资产管理,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框架下研究新兴资产,按照杭州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要求,重点补充数据产品相关内容,推动数据资源化、资源产品化、产品资产化,在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要素、数据集、数据模型的开放运行。(暨军民主任)

采纳。

2.第二十三条新兴资产管理需增加“信息化系统的使用绩效、迭代更新、报废停用”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探索发挥信息化系统作为数据资产等新兴资产的重要载体作用。(林沛委员)

结合杭州实际,经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暂不宜将信息化系统纳入。

3.建议第二十三条明确数据资产定义,国家数据局解释数据资产不同于数据资源。(任丹娅委员)

部分采纳。

4.建议斟酌新兴资产管理是否需进一步规定。(陈颖委员)

采纳。

5.建议按照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的说法,把“新兴资产”改为“新兴无形资产”。(陆涂根委员)

部分新兴资产不一定是无形资产。

6.建议新增新型资产管理相关培训内容,强化从业人员专业履职能力。(蒋应成委员)

实践中,新兴资产管理还在探索中,建议在相关部门后续出台的新兴资产管理制度中进行体现。

十二、关于其他意见

1.第六条提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建议明确“标准化主管部门”是指一个部门还是多个部门。(潘伊玫委员)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表述保持一致。

2.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监督检查”表述雷同,建议斟酌简化,同时在第一款后增加明确完成整改时间。(蒋慧鸯委员)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内容各有侧重。部分情形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只是发布预警,并没有要求整改,无法统一规定整改时间。

3.建议统一规范全文文字表述,优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条文内容,调整为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各机关开展机关运行资产绩效管理。(方永红委员)

草案主要突出各机关围绕着规范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等方面开展资产绩效管理。

4.关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绩效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表述,建议对其表述方式进行调整。(蔡寅委员)

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表述保持一致。

5.明确第三十条举报投诉具体渠道,强化条款落地的可操作性。(钱建中委员)

与《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表述保持一致。

6.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后增加“审计部门”。(蒋慧鸯委员)

采纳。

7.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里将“处分”改为“处理”,使表述更精准。(蒋慧鸯委员)

草案修改稿删去了相关条款。

8.第三十二条关于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目前国家、省市均没有相关规定,需制定新的处置办法予以妥善处理。(石仕元委员)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3号)等文件对历史遗留问题作出规定,本法删去相应条款。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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