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河湖保护治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6-07-05 16:06:27 Sun   

202676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安排,《杭州市河湖保护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拟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审。现将《条例(草案)》初审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杭州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江河保护治理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亲自擘画确立国家“江河战略”,强调要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强调要统筹推进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强调要坚持民生为上、治水为要、促进“人水和谐”。杭州因水而名、因水而兴,此次立法是系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相关重要论述精神,通过人大立法将总书记号令转化为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法律法规制度性约束的具体实践。

(二)这是落实河湖保护治理最新要求、巩固提升我市特色工作经验的必然要求。我市河道立法较早,《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自施行以来,在统筹推进河道保护开发、加强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两部法规分别于2000年、2013年施行,部分内容已无法适应当前形势要求。去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于今年31日正式施行,对河湖保护治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此次立法有利于准确把握新阶段河湖保护要求,固化提升我市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升全市河湖保护治理工作水平。

(三)这是推动河湖生态价值转化、助力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的有效途径。滨水空间是承载城市生态安全、传承地域历史文脉、驱动经济发展活力、彰显城市特色气质的载体。通过此次立法,对河湖利用特别是滨水空间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将水清岸绿的滨水空间打造成新质生产力策源地和城市品质展示窗口,打通河湖生态价值向创新产值转化的高效路径,推动河湖生态优势、资源优势向发展优势、经济优势转化。与此同时,河湖保护治理是现代化水网的内在要求,此次立法有助于杭州加快国家市级水网先导区建设‌,推动统筹解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问题,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四)这是积极回应群众亲水乐水享水需求、加快全域建设幸福河湖的有力举措。建设幸福河湖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以河湖长制为抓手,积极开展幸福河湖建设探索实践,取得较好成效。随着河湖面貌不断改善,市民群众亲水乐水享水需求不断增长。通过此次立法,有利于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大理念,统筹保护与利用、兼顾安全与发展,将加快全域建设幸福河湖与改善人居环境、水文旅融合发展、居民增收致富等有机结合,让河湖保护治理成果实实在在地惠及广大群众,绘就“水安人聚、水秀景美、水活业兴、水润民富”的幸福河湖新画卷。

二、《条例(草案)》立法过程和特点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高质量推进河湖保护治理相关工作。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并作出指示。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提前介入,会同市司法局、市林水局做好《条例(草案)》调研以及修改完善。6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并按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议案。6月12日,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召开专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以及审议报告进行了讨论研究并通过该审议报告。

在本次河湖保护治理立法中,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主导。暨军民主任先后听取立法准备及推进情况专题汇报,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部署;陈一行副主任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就重点问题开展协调、明确下步工作方向,并带队赴武汉、长沙等地学习立法工作经验。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制定立法推进工作方案,按周倒排工作任务,会同司法、林水相关处室组建工作专班,赴相关区、县(市)深入调研并听取意见建议。二是坚持充分酝酿、博采众长。进一步完善我市河道保护治理法规已经多年酝酿,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纳入立法调研项目,并结合《浙江省河长制规定》执行情况专题调研对立法可行性、立法重点等进行深入研究论证。2025年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提出将原《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及《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合并,并纳入2025年立法预备项目。2026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杭州市河湖保护治理条例》列为正式立法项目,农工委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河保护治理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领会中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收集整理上海、广东、武汉、长沙等地立法情况,力求准确把握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三是注重深入调研、广纳民意。河湖保护治理事关群众的切身感受和民生福祉,为提升立法质量,起草专班将立法调研与听取意见过程作为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具体行动,深入河湖保护治理一线、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结合“杭州数智人大”应用场景。发挥农委委员、专业代表小组成员、咨询专家以及涉河湖保护相关代表力量,充分征求河湖保护相关领导、专家、部门、镇街、周边群众以及河长的意见建议,力求做到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审议意见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河湖规划与建设、河湖保护、河湖治理、河湖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草案)》综合了原先《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及特色,重点突出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坚持对标对表、笃行落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河保护治理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相关部署,并坚持“不重复、可操作、有特色”的立法原则,细化落实《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根据我市实际作出细化和补充规定。二是坚持因地制宜、体现特色。准确把握新阶段河湖保护要求和前瞻考虑未来新形势新变化,固化提升我市实践经验,比如,对我市特有的河湖空间保护专项规划进行规定,指明其是全市河湖保护、治理和利用的基本依据;对我市特有的城市河道的整治与建设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了从建设计划到建成移交的一系列制度。三是坚持生态统筹、为民惠民。统筹保护和利用,提出河湖治理应当优先保持河湖自然形态和满足水生态保护需求,兼顾市政交通、休闲观光、水上运动等社会需求,并提出在符合河湖空间保护专项规划和保障防洪安全、行洪安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滨水空间,对滨水空间利用和监管、滨水空间安全管理等作出规定。

综上,市人大农委研究认为,《条例(草案)》深入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聚焦河湖规划与建设、河湖保护、河湖治理、河湖利用等方面重点内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等上位法规定,符合我市实际,总体较为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修改建议

结合调研情况和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建议《条例(草案)》对以下五个方面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建议更加关注滨水空间服务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建设。随着城市内涵式发展的不断推进,城市滨水空间已从城市的重要景观和公共空间升级为创新发展的活力廊道。建议《条例(草案)》在已对绿色发展作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围绕服务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就推进“滨水+产业”“滨水+创新”等内容作出更详细规定,进一步打通河湖生态资源向创新产业转化的高效路径,实现“生态颜值”向“经济产值”的蝶变。二是建议更加关注城市河道管理体制机制优化完善。针对城市河道单独明确建设管理体制是我市河道管理的一大特色,在提升城市景观、服务市民群众、拓展综合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草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对我市特色工作城市河道建设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条例(草案)》中以绕城高速为界对城市河道纳管范围进行划分,已不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现状,建议进行修改。同时,各区、县(市)城市河道建设在管理机构、管理范围、规划体系、建设标准、日常管护等方面各有不同,建议对城市河道建设管理体制机制相关内容予以优化完善,增加加强市级统筹指导相关内容。三是建议更加关注浙江省河湖长制最新要求。我省是河长制的起源地,近年来我市充分发挥河湖长制牵头抓总作用,以流域为单元,统筹推进系统治理,江河湖泊面貌实现根本性改善。根据习近平总书记近年考察浙江时作出的“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重要指示,为推动我省河长制工作迭代升级,当前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将原《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修订为《浙江省河湖长制规定》,建议《条例(草案)》对各级河长职责、工作保障等最新要求做好衔接。与此同时,河湖保护治理需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筹规划和协调联动,建议增加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管护、联合执法等内容。四是建议更加关注幸福河湖建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民群众对幸福河湖建设期盼越来越高。《条例(草案)》设置了“河湖利用”专章,对滨水空间利用和监管、滨水空间安全管理等作出规定,对市民期盼作出了回应,但对照上海等地滨水公共空间建设管理经验,还需更加体现开放共享理念,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议《条例(草案)》增加高品质滨水空间打造、社会共建共享、智慧管理等方面内容,并对经营性的生态旅游、体育运动、休闲娱乐等活动监管的申请程序、相关要求予以明确,全面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五是建议更加关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习近平总书记谋划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调要统筹推进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水文化。《条例(草案)》已较好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相关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央、省市相关部署要求,特别是面对杭州城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水资源保障供给紧张的现状,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方面表述不够全面,建议《条例(草案)》结合杭州实际增加相关规定,通过立法推动我市河湖治理水平迈向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更严标准、更优效果。

具体修改建议如下:

1.建议第一条中增加以下内容:建设幸福河湖,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2.建议第二条中增加“千岛湖”。

3.建议第八条修改为:本市城市河道实行名录管理。跨区域以及主城区范围内的重要城市河道名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区、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河道名录,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保护治理实际需要,城市河道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建议第九条修改为:本市依法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设立市、县、乡、村级河(湖)长,市、县、乡设立总河长。流域跨区、县(市)的河湖,应当设立市级河长,协调明确管理责任,推动建立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管护、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按照总河长工作部署,发挥河湖长制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河湖长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将河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河(湖)长应当定期向市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述职。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实施河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

5.建议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河湖保护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宣传教育引导,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水文化研究,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治理意识。

第三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河湖保护治理工作机制,积极培育“民间河湖长”,发挥志愿者服务组织作用,畅通公众监督渠道,营造全社会爱河护河的浓厚氛围,凝聚幸福河湖共治共管共享合力。对在河湖保护治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

6.建议第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河湖空间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滨水利用相关内容。河湖空间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经批准后向社会全文公布。根据保护治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对规划相关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7.第十四条建议增加以下内容: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区、县(市)城市河道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统一建设和管护标准。

8.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在涵闸闸口、泵站进出水口等禁止停泊区域内抛锚停船。第二款建议修改为:电鱼、毒鱼、炸鱼或者违规采集水生生物。

9.第二十一条建议修改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行洪空间控制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符合水利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同步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的,应当在主体工程完工(交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未通过等效替代工程验收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10.第二十二条建议修改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交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不符合水利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监督整改情况。

11.第二十五条建议修改为:河湖管理范围之外、城市河道设施保护范围之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河道设施的,应当依法经城市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施工完毕后,应当恢复原状,并经批准部门验收。

12.第二十六条建议修改为:河湖治理工作应当优先保持河湖自然形态和满足水生态保护需求,减少对自然河道的硬化渠化,因地制宜采用自然护岸、植物护岸等生态护岸形式,完善河湖生态功能。

13.第四章中建议增加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水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科学配置江河流域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利用功能,建立节水型社会。

14.第三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河湖保护治理工作与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居民增收致富有机结合,扶持“河湖+”融合发展产业和项目,打造以河湖水系为依托的绿色产业链、生态农业带、优质服务业体系,形成绿色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服务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推动河湖保护治理成果更好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15.第三十五条建议修改为:鼓励在符合河湖空间保护专项规划和保障防洪安全、行洪安全的情况下,加快全域建设幸福河湖,坚持把最好的资源留给人民、把更多的公共空间留给人民的开放共享理念,坚持统筹协调、绿色发展、风貌保护、文化传承和共治共享,推动滨水空间合理利用,建设宜居、宜业、宜乐、宜游的高品质滨水空间。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性的生态旅游、体育运动、休闲娱乐等活动(以下简称滨水活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做好本辖区滨水空间规划、建设、开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明确经营性活动监管申请程序、申请要求,组织水利、公安、体育、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应急、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和河湖管理单位联合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相关活动的管理主体和管理措施。

16.第三十六条中建议增加以下内容:滨水活动应遵守公共秩序和安全规定,烧烤、垂钓、使用高音喇叭、无人机飞行等活动应按规定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进行。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综合运用现代科技,提升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响应等于一体的滨水活动智慧管理水平。

下一步,市人大农委将配合市人大法委以及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对接,做深做实立法调研,继续修改完善《条例(草案)》,高质量做好立法各项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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