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6-07-06 09:30:38 Mon   

202676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副主任委员 章建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修改《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作如下说明: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就《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有关驾培管理和相关备案许可等内容进行了梳理。为切实做好地方法规与上位法的衔接,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代表意见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提出了修改方案。前期,修改方案已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和市有关部门意见。经城建环保委全体委员审议通过,提出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与管理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由许可制调整为备案制,现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第二章“经营许可”及其他有关许可的条款已不再适用。因此,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规有关备案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对相关章节名称和内容作适当调整。(修改后的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五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二、关于招生行为规范

鉴于当前我市驾培行业网络招生等行为引发的管理乱象频发,虚假广告泛滥,为切实加强对有关行为的规范管理,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规衔接,建议强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义务,并规范招生广告内容。(修改后的第九条)

三、关于资金安全监管

为切实破解驾培市场退费纠纷频发、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等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结合我市驾培行业资金监管实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115号)等文件精神,建议明确实行计时收费和资金第三方监管模式。(修改后的第十一条)

四、关于教练员管理

为切实提升从事驾驶员培训的教练员队伍素质,结合杭州市教练员管理需求与实践,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议进一步强化培训机构在教练员档案管理、教练员培训、信息上传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修改后的第十八条)

五、关于教练场地管理

为切实缓解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的资源压力,建议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练场地的合理布局。(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

六、关于智能教学管理

为适应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与驾培行业深度融合趋势,填补智能教学管理的立法空白,建议补充鼓励使用智能辅助教学的规定,并授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智能辅助教学管理办法。(修改后的第十九条)

七、关于驾培机构退出机制

为维护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清理长期“僵尸企业”,并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做好衔接,建议增加培训机构的退出机制有关规定。(修改后的第三十一条)

此外,还在数智化管理、部门名称及职责等方面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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