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6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来虹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修改《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条例》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推动我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其中全国首创的“急救免责”条款引领全国院前急救立法实践,相关核心内容被《民法典》吸收采纳,彰显了杭州立法的前瞻性和创新性。随着杭州医疗急救条件大幅提升,加之《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于去年12月1日起实施,《条例》部分内容已显滞后。为更好适应我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求,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卫健委对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上位法,以及《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等省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对《条例》提出了修改方案,并广泛、多轮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将修改方案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对修改方案进行了完善。教科文卫委还召开了全体会议,对修改方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概念定义
根据《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中对院前医疗急救、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点的定义,《条例》中涉及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表述统一调整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第二条)
二、关于数字化建设
根据《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中对院前医疗急救数字化建设提出的急救数据互联互通的要求,《条例》新增一条数字化建设内容。(第六条)
三、关于急救点、急救人员和救护车配置
结合2025年7月份印发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院前医疗急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5〕33号),《条例》新增一条内容,明确了城市和农村急救服务半径和急救点建设主体、基本要求。(第十条)
为保障120线路24小时畅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值班调度席位配置的最低标准。(第十五条)
鉴于《条例》原先规定的救护车上人员配置标准与《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不一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条例》调整了该标准表述。(第十七条)
因医疗救护员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条例》删去了相关内容。
鉴于《条例》原先规定的救护车配置数量标准已低于国家和省标准要求,《条例》修改为与国家和省标准一致。同时,结合“上车即入院”、院前院内信息传输等实际场景应用,增加救护车智慧化能力相关内容。(第十八条)
四、关于社会急救
根据《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中对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的要求,《条例》结合《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增加了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和管理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针对当前社会急救培训机构多样,培训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条例》增加了统一社会急救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相关内容,规范培训管理。(第三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整合,确保和上位法保持一致。(第三十三条)
此外,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情况,对有关条款中的部门名称和保障内容作了相应修改,确保条款适用性。
以上说明及《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