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和深化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草案)
(2026年7月 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加强和深化新时代杭州行政检察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检察在推进法治杭州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建成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重要意义】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通过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制发检察建议、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检察是助力更高水平法治杭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持续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监督、精准监督,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推进数字赋能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起行政检察案件。
三、【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市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发现符合法定监督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符合法定监督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协同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四、【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执行活动和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怠于履职,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
五、【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启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程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开展专项监督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
六、【行刑反向衔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认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复期限。
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可以协同探索创新行刑反向衔接办案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同步向被不起诉人送达《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审查告知书》,行政机关可以同步向被不起诉人送达《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文书。
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应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行政检察工作全过程,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探索运用在线听证、远程调解、工作联系函等方式,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和协作配合。
八、【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活动开展监督,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协调配合,完善派驻检察、巡回检察等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涉毒全链条检察数字化监督模型,推动检察监督与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全面有效衔接。
九、【保障调查核实权】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工作,可以依法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有关知情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以及采取其他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调查核实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必要时可以通报同级政府、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十、【检察建议落实】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办理,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
十一、【跟进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且存在明显错误的,或者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或者处理错误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十二、【法检协作配合】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调阅案件卷宗等有关规定,配合人民检察院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检察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电子卷宗在线调阅与裁判文书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涉行政违法行为案件信息互相通报机制。
十三、【府检联动协作】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行政检察工作。人民政府与人民检察院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府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配合。
十四、【加强数智行政检察】人民检察院应当立足杭州数智治理优势,深入实践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的数智检察之路,加快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行政检察工作模式重塑变革,体系化推进行政检察智能场景建设,实现行政检察精准、高效。
人民检察院运用法律监督模型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协同有关主管机关推动源头治理,共同促进提升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
十五、【贯通监督合力】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健全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打通监督壁垒,形成监督合力。
人民检察院应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通过“检察e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等平台畅通群众申诉救济途径。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听证员作用,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的渠道。
十六、【能力建设】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行政检察专业化建设,配齐配强行政检察人员力量,优化队伍结构,常态化通过开展岗位练兵、业务培训、案例讲评等方式,提升业务能力水平,以高素质行政检察队伍支撑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发挥案件提办、督办、交办机制作用,增强监督质效。
十七、【宣传引导】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大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等方式,讲好新时代行政检察故事,提升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参与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行政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八、【加强人大监督支持】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行政检察工作。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检察调查、接受检察监督的单位,人民检察院可以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
十九、【授权配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针对行刑反向衔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联动协作等方面,根据行政检察相关工作实际出台或细化相关配套举措。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