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6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童定干
各位委员:
2025年6月,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检察院关于全市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为重点破解我市行政检察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等难点问题,深化行政检察领域改革,助推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常委会把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强和深化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今年度计划,具体由监察和司法工委负责,市检察院等部门参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更高水平法治杭州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对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出台《决定》,就是要把党中央要求和上级部署转化为杭州的具体行动,以更具刚性的制度保障,推动行政检察工作全面融入法治杭州建设大局,为加快建成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固化我市行政检察工作创新成果,打造具有杭州辨识度法治实践样板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市在推进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方面已积累了诸多宝贵经验。例如,探索创新行刑反向衔接“三同步”办案机制,实现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闭环;运用“工作联系函”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覆盖主要业务类型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集群,提升办案质效。这些都是杭州行政检察工作的特色与亮点。《决定》将这些实践成果予以总结、提炼和深化,有利于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杭州经验”,持续擦亮法治杭州建设的“金名片”。
三是破解行政检察工作难点堵点,确保法律监督职责全面有效落实的现实需要。行政检察在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工作中起步相对较晚,基础较为薄弱。当前,我市行政检察工作仍面临监督环境有待优化、调查核实权保障不够充分、检察建议刚性与整改落实效果有待提升、府检与法检等外部协同衔接机制不够顺畅等问题。《决定》坚持问题导向,对行政检察机构专业化建设和人员配备、调查核实权保障、检察建议落实反馈、法检协作和府检联动、人大监督支持等作出系统规定,强化协作配合和贯通监督合力,确保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落到实处,为持续提升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暨军民主任的要求,在市检察院的支持配合下,市人大常委会童定干副主任带领监察和司法工委开展了组织起草工作。一是开展深入调研,分析总结当前我市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查找存在的问题。二是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具体规定,对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研究确定起草思路和决定草案的重点内容。三是召开座谈会,就《决定(草案)》征求了市监委、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水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书面征求市政府各部门及13个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修改意见。四是向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汇报并征求意见,向省检察院征求意见。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依据党中央部署和上位法有关规定,立足杭州实际,共提出十九条重点举措。
1.《决定(草案)》第一条、第二条,分别阐明了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和监督原则。明确行政检察肩负着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责任,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依法监督、精准监督,监督与支持并重,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深入实践“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行政检察监督新模式。
2.《决定(草案)》第三至八条,明确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刑反向衔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等行政检察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对提出抗诉、制发检察建议、开展专项监督的条件作出规范。
《决定(草案)》第六条,探索创新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要求不起诉后认为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向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并限期回复,在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同步向被不起诉人送达《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审查告知书》,行政机关可以同步向被不起诉人送达《送达地址确认书》,固化杭州首创的“三同步”办案机制,保障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落实闭环。
《决定(草案)》第八条,是我市行政检察工作的特色领域。杭州作为全国试点,对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完善派驻检察、巡回检察等机制,探索涉毒全链条检察数字化监督模型,推动检察监督与戒毒执法全面有效衔接。
3.《决定(草案)》第九条、第十条,分别保障了检察调查核实权和强化了检察建议落实刚性。明确调查核实的措施和程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对拒绝协助调查的可建议依法处理;规定被建议单位的办理和回复期限,对经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可通报上级机关或报告同级党委、人大。
4.《决定(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了跟进监督,检察机关发现再审后仍存在错误或未按期处理等情形的,可依照规定跟进监督或提请上级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5.《决定(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构建了法检协作和府检联动工作格局。要求法院积极配合检察监督,支持依法依规调阅卷宗,探索电子卷宗在线调阅和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府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部门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协作机制。
6.《决定(草案)》第十四条,凸显杭州数字化优势,突出杭州数智行政检察,加快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行政检察工作模式重塑变革,体系化推进行政检察智能场景建设,实现行政检察精准、高效。
7.《决定(草案)》第十五条,推进监督合力贯通,探索行政检察与人大监督、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的贯通协调。
8.《决定(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强调能力建设、宣传引导和人大监督支持。要求配齐配强行政检察人员力量,加强上下联动指导,提升业务能力素质;加大宣传力度,讲好行政检察故事;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检察工作。
9.《决定(草案)》第十九条,授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针对行刑反向衔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联动协作等方面,根据行政检察相关工作实际出台或细化相关配套举措。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