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杭州市机关事务局局长韩卫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机关运行资产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随着机关事务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政府运行成本控制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制定《规定(草案)》具有必要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效能,降低机关运行成本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2025年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也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是巩固我市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工作经验,推进改革创新成果制度化、长效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扎实推进机关事务法治化、数智化、标准化,推进机关事务改革创新,在不动产统一管理、公务用车精细管理、公物仓全流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与实践,有力提升了机关运行资产管理成效,并获得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多项奖项,有必要通过立法将现有改革创新成果制度化、长效化。
三是破解机关运行资产管理痛点难点,提高机关运行保障质效的必然要求。实践中,我市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的痛点和难点问题。例如,规范技术业务用房管理,办公用房动态调整与及时腾退,借助数字化平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从而提高资产利用效能、从制度上预防资产管理失范等方面,还需要通过立法强化管理,增强制度刚性。
四是推进机关运行资产管理领域改革创新,为先行先试提供法治保障的必然要求。机关运行资产管理改革决策要实现与立法相衔接,做到于法有据。例如,多渠道盘活存量不动产用于支持基层公益事业、促进人工智能等产业发展、建设企业孵化和产学协同等创新载体;向社会有序开放食堂、停车场等附属空间和配套设施;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的公务出行协同机制等;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提供有力保障。
二、立法依据及过程
(一)立法依据
1.主要上位法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
2.主要参考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推进国有资产盘活共享的意见》(国管资〔2025〕204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96号)。
(二)起草过程
《规定(草案)》由市机关事务局起草,市司法局审查修改:一是提前介入起草。《规定(草案)》项目时间紧,在市机关事务局起草阶段,联合市司法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对草案文本进行多次会商研讨,帮助修改完善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三次向市政府各部门,区、县(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志愿者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三是充分研究论证。多次与市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协调,赴基层区、县(市)进行调研并与属地相关部门开展座谈,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经反复打磨,先后修改完善十余稿。4月9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草案)》。
三、关于内容的说明
《规定(草案)》共三十四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明确机关运行资产的概念、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强调标准化和数智赋能
界定机关运行资产概念,经研究,将“机关运行资产”界定为“机关运行中占有、使用的,以及保障机关运行中形成的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公务用车、设备设施等有形资产和数据资产等无形资产”,这是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确将数据资产等无形资产纳入机关运行资产管理范畴,推动机关运行资产从传统实物向数据资产等无形资产拓展,为未来其他新兴资产纳入机关运行资产管理预留制度空间,体现前瞻性与适应性(第二条、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约节约、务实高效、安全有序、数智赋能、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三条)。强化政府职责,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明确主管部门,规范机构职能,健全集中统一的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职责做好本级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工作(第四条)。厘清部门职责,明确市县两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政府授权履行机关运行资产所有权人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运行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特别强调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强化基层薄弱环节;明确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资产的预算保障、综合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各机关承担本机关运行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资产管理内控制度,负责本机关运行资产的规范使用、日常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强调标准化,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资产管理标准体系(第六条)。强调数智赋能,规定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在机关运行资产管理中的融合应用,开发应用场景,提升资产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水平(第七条)。
(二)建立健全机关运行资产的管理机制,固化公物仓、公务用车配置等管理经验,创新资产盘活利用方式
建立机关运行不动产统一管理机制,明确“机关用地和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等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登记、统一配置、统一监督管理”(第八条)。规定“机关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依法统一登记在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所有权人职责。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机关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可以统一登记在区、县(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也可以登记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下。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不动产,经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可以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对因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情形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不动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强化财务核算、台账登记和实物管理,不得自行处置”(第九条)。同时构建涵盖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维修、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创新存量不动产盘活利用机制,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存量不动产盘活利用机制,依法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规定存量不动产盘活利用方式,具备条件的,可以将存量不动产改造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鼓励各机关通过合作共建、委托运营、转换用途等方式,将存量不动产用于企业孵化、产学协同等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人工智能等产业发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固化公务用车管理经验,探索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的公务出行协同机制,鼓励推行公务拼车、公务用车与公共交通接驳等多元化绿色出行模式(第十六条)。总结公务用车配置的杭州做法,建立总量控制、分类核定、动态调整的机制,推行“先指标后预算”,强化源头管控。此外,落实绿色低碳与国产化导向,明确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体现杭州在推动绿色转型与产业支持方面的先行实践(第十七条)。对公务用车使用和处置管理进行严格规范,包括登记、标识、停放等环节,严格控制运行成本,依法履行处置手续等(第十八条)。规范设备设施管理,要求各机关严格执行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设备设施配置标准,不得擅自出借、出租、处置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九条)。创新公物仓全流程规范,针对资产闲置沉淀、管理分散问题,结合我市经验,明确要求依托数字化平台统一赋码,实行“入仓、在仓、出仓、退仓”的全流程管理机制。推动公物仓资产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高效流转,拓展资产使用外延,提升机关运行资产的社会效益与公共服务价值,体现“紧日子”过出“大智慧”的创新实践(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
(三)完善机关运行资产管理的应急保障机制,规范资产处置、节能管理,落实监督、绩效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机关运行资产应急保障机制,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可以统一调配本行政区域机关运行资产,优先保障应急指挥、抢险救灾、基本履职等需求(第二十四条)。规范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各机关应当择优选取机关运行资产的处置方式,实现处置效益最大化。机关运行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机关不得擅自处置。经批准以出售、出让、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处置的,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第二十五条)。强调资产节能管理,规定各机关应当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实行能源资源消耗定额管理,落实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鼓励各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机制推进节能降耗,提高机关运行资产利用效率(第二十六条)。强化日常监管,规定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向有关机关发送预警或整改通知,有关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第二十七条)。对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绩效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监督各机关对机关运行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开展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此外,《规定(草案)》对社会公众监督、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参照适用等内容也作出了规定。
以上说明及《规定(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