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工作要点和立法计划安排,《杭州市机关运行资产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拟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进行初审。4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推进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升机关治理效能的内在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提出的新要求,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覆盖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走深走实,确保党中央各项制度要求在杭州落地见效,以法治方式将“过紧日子”的要求固化为机关运行的常态长效。
(二)固化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先进经验、破解管理难题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在不动产统一管理、公务用车精细管理、公物仓全流程管理等方面形成了具有杭州特色的创新成果,有必要通过立法将这些经验做法固化提升为长效制度。同时,我市在技术业务用房管理、办公用房调整腾退、资产盘活利用路径等方面存在的实践难题,也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则、强化刚性约束,推动机关运行资产管理更加规范有序,为机关高效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三)推动机关运行资产提质增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在严守国有资产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推动存量不动产、闲置设施设备等的盘活利用,探索将其转化为助力产业发展、公益事业、创新创业的支持要素,推动机关运行实现从“内部保障”向“服务大局”的功能跃升,为杭州优化营商环境、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支撑,以资产效能提升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规定(草案)》立法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此次立法工作,全过程深度参与、全环节主动作为,有效发挥了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确保了立法质量和进度。立项阶段,常委会主要领导专题听取起草部门的汇报,明确法规的起草方向和重点内容。起草阶段,常委会主要领导就机关闲置资产盘活利用、公物仓统筹集约管理等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了针对性很强的指导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动对接、提前介入,与市司法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方面组成工作专班,全程协同开展《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工作专班先后赴余杭区等地开展调研,多次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审议阶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站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条梳理研究,积极吸收采纳,使法规草案更加体现民意、符合实际。
三、《规定(草案)》主要审议意见
(一)关于部门职责。有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厘清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关运行资产管理工作。《规定(草案)》第五条、第九条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机关运行资产所有权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具体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相关所有权人职责;根据需要,可以授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履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目前,国有资产法(草案)已于2025年12月份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预计将于今年出台。为确保《规定(草案)》与上位法精神相衔接,建议密切关注国有资产法(草案)的立法动态,并对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作进一步界定,推动形成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管理机制。
(二)关于办公用房配置管理。有意见提出,《规定(草案)》第十条对办公用房的调剂、置换、租用、借用、建设等配置方式作出规范,但对借用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借用条件、审批程序、借用期限等方面缺乏具体管理要求。实践中,借用方式作为办公用房临时性配置的重要手段,若缺乏刚性约束,易产生借用随意、期限模糊、管理缺位等问题。建议进一步细化借用方式的相关规范,明确借用的适用情形,规范审批流程,确保各类配置方式权责清晰、衔接有序,切实提升办公用房配置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关于存量不动产盘活利用。有意见提出,《规定(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聚焦存量不动产盘活利用,主动服务中心大局,体现出立法保障创新载体建设,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鲜明导向。但条款中提出的“合作共建、委托运营、转换用途”等盘活利用的具体方式可能涉及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性质变更等事项,建议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做好衔接,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机关运行资产管好用活、提质增效,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关于新兴资产管理。有意见提出,《规定(草案)》第二十三条将数据资产等新兴资产纳入机关运行资产管理范畴,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和引领性,但是规定较为原则。建议结合杭州“数字经济第一城”“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的实践方向,进一步细化数据资产管理相关内容,既立足当前管理实际需要,又为未来创新预留空间。同时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上位法以及《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等本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做好衔接。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