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已经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审议。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6年4月20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2026年4月 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三)删去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数智化管理,实现各环节数据互联互通、实时溯源追踪,不断提升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五)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回收利用专项扶持政策,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推进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可回收物的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建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指导目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卫、财政等部门制定。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国有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鼓励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三款修改为:“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
(九)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十)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删去第三款。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三款修改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
(十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十三)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易腐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除应急处置外,不得以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十四)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十五)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
(十六)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删去第五项。
(十七)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旅游、住宿等行业提供一次性用品情况开展定期检查。”
(十八)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监管,制定可回收物回收规范,积极推广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商务领域执行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和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项修改为:“(二)房产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对物业服务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指导、监督”。
删去第七项。
第八项修改为:“(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执行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十九)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删去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二、对《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删去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三款。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企业和市政工程中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腐、防水、防锈等涂装作业及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避开易发臭氧污染时段。”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用于吸附工艺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活性炭产品应当标明规格、技术指标以及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含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的活性炭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的活性炭规格、技术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活性炭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依照《杭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车辆达到排放标准。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针对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制定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在线接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制造、进口、销售企业应当主动配合实施。”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删去第四款、第五款。
(十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五款修改为:“本市鼓励油烟净化设施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加强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的在线监测监控。”
(十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活性炭的技术指标、填充量或者更换周期未达到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采取替车检测的;
“(二)故意减少或者稀释检测仪器对被测气体的摄入量的;
“(三)改变被检车辆正常运行状态的;
“(四)篡改检测限值、被检车辆参数、大气环境参数、检测结果的;
“(五)故意向生态环境部门谎报、瞒报检测数据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人员内外勾结,弄虚作假的;
“(七)故意造成远程监控设备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干扰正常检测过程致使检测结果失真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十五)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此外,还对两件法规中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
本决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