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剑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作如下说明: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前期法规清理和市有关部门自查工作基础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进行衔接,经组织研究和论证,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两件地方性法规提出了修改方案,并将修改方案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和市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4月2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方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一)关于可回收物和回收体系建设
随着我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处理技术发展,受到轻微污染的生活垃圾已可以回收和资源利用,建议对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可回收物定义和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可回收物处理方式作相应修改。同时,为深入推动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管理和构建低价值可回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在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增加收运体系和回收体系融合、回收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修改后的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二)关于就地处理、文明创建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市易腐垃圾统一集中处理要求,建议删除条例第二十四条中要求配建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施的规定。同时,根据基层减负以及中央关于评先创优标准设定要求,省级以下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街道、文明家庭以及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均已不再开展评选,建议删除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关于与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的衔接
在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提供一次性用品、有害垃圾中危险废物管理、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监测污染物排放等方面,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规定不一致,且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建议作相应调整。(修改后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
此外,还在数智化管理、部门职责、分类处理、规范性表述等方面作了补充完善。
二、关于修改《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原来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已不复存在。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的规定相衔接,建议对相关内容作调整。(修改后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关于活性炭全链条管理
当前活性炭产品质量参差、标识不清,使用环节技术参数不达标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治污效果。为从源头保障治理设施有效运行,倒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建议增加规定,明确产品标识要求,强化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监管。(修改后的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与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的衔接
《规定》于2016年制定出台,在禁止销售使用石煤、使用水性涂料、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明显滞后,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同时,在督查问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放检验、露天秸秆焚烧等方面,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规定不一致,且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建议作相应调整。(修改后的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此外,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对法规有关条款中的部门名称及职责作了相应修改。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