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草案)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6-10-26 16:53:01 Mon   

(二次审议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新主体

第三章 创新产业

第四章 创新空间

第五章 创新人才

第六章 创新科技

第七章 创新金融

第八章 创新要素

第九章 创新环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推进科技创新更强、产业能级更高、创新主体更活、创新生态更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创新活力之城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目标】本条例所称创新活力之城建设,是指实施创新强市、人才强市首位战略,以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为主要支撑,以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关键路径,以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为核心变量,以营造国际一流创新生态为重要基础,建成智能、人文、绿色的“天堂硅谷”。

第四条【工作原则】建设创新活力之城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改革牵引、开放包容,企业主体、市场主导,重点突破、整体提升,与历史文化名城、生态文明之都建设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共同打造鲜明的杭州辨识度。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创新活力之城建设工作,将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创新活力之城建设各项工作落实。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资源禀赋,实施差异化创新,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全市域创新格局。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产业布局、重大投资以及区域联动等工作,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在杭高等学校集聚创新资源,赋能创新发展,推动市属高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动。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培育。

市人才工作部门负责人才服务体系建设。

市数据资源、金融、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创新咨询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由科技、产业、金融、法律等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的创新咨询委员会,为本市实施重大创新战略、创新政策、创新项目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八条【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财政投入。

本市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大科技研发投入,逐步提高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推动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总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到百分之十五以上。

第九条【创新策源地】本市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与世界的产业链接、要素链接、市场链接、规则链接,深入实施城市国际化战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策源地。

本市主动融入国家创新资源布局,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健全跨区域创新协同机制,在创新资源共享、人才联合培养、平台共建、项目共研、产业协作、政策互认等方面,加强与长三角城市群的制度衔接,打造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关键支点。

本市推动形成杭甬双城经济圈格局,增强全省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杭湖、杭嘉、杭绍一体化先行区建设,打造杭州都市圈创新共同体。

第十条【创新文化】本市践行“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传承发展浙商文化和杭商文化,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敢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创新创造活力。

第十一条【建设方向和目标任务】本市聚焦科技创新能力、产业创新能级、要素保障水平以及创新主体和人才发展等明确创新活力之城建设方向和目标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人才工作等部门定期开展跟踪。

第十二条【人工智能核心变量】建设创新活力之城应当充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手段,助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工智能与各行业各领域深度融合。

第二章 创新主体

第十三条【多元主体协同创新】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联合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孵化器、加速器等形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技术等联合攻关,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本市各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企业、领军企业等为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决策、科研组织实施和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主体。

本市支持企业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企业参与的市重点科研项目的占比一般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行业领军企业】本市支持科技型领军企业建设世界一流企业,通过设立并购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对产业链上下游开展股权投资。科技型领军企业投资其产业链配套企业的,政府产业基金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跟投。

本市支持数字经济领军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坚,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支持通用大模型企业开发全球领先的开源基础大模型,构建面向全球开放的开源技术体系和社区生态。

第十六条【独角兽企业】本市应当发挥独角兽企业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引擎作用,鼓励独角兽企业承担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联合研发。

本市建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与分级培育。鼓励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参与独角兽企业的挖掘、培育和投资。

第十七条【专精特新企业】本市应当健全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主动发现机制。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化、规模以上企业高新化。

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统计、税务、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协同推进动态管理和产业链精准服务。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以创新为导向的国有企业绩效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视同企业业绩利润。

第二十条【环大学大科创平台】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高等学校、重大科创平台联合,推动科技成果就近转移转化和产业化,促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建设环大学大科创平台创新生态圈。

第二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 本市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聚焦本市重点产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新型研发机构在资金投入、运行管理、人员聘用、经费使用、成果激励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灵活有效的体制机制,在科研项目承担、职称评聘、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资融资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适用国有研发机构政策。

第三章 创新产业

第二十二条【现代化产业体系】本市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第二十三条【“296X”先进制造业集群】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梯次培育体系,加快培育人工智能、视觉智能等万亿级产业集群,打造具身智能机器人及其他智能终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网络通信、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装备、新材料、高端通用设备、现代纺织与服装等千亿级产业集群,建立合成生物、航空航天、低空经济、量子技术、光电科技、类脑智能等未来产业稳定投入机制。

第二十四条【产业链强链补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领军企业招引,完善常态化对接服务,承接裂变项目落地,健全产业链上下游项目信息共享与发布机制。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聚焦新一代半导体和集成电路、具身智能机器人、人工智能终端等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制造环节,招引产业链核心项目,提升产业链全链条自主可控水平。

本市鼓励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开放共享、协同联动和就近集聚,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市场化协作关系,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五条【传统产业】本市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动制造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支持工艺美术、丝绸、茶叶、中药等历史经典产业高水平传承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绿色发展】本市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低碳、零碳等先进技术的研发攻关和示范应用,推进产品结构、用能结构、工艺流程等绿色化改造。

鼓励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探索重点行业碳排放监测。

第二十七条【生产性服务业】本市推动数字服务、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物流服务、商务服务、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型制造等新型产业形态发展,打造东部现代服务业中心。

第二十八条【文化产业】本市支持文化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建设集研究、开发、演示、展出、培训、游览一体的人工智能艺术平台,推动影视生产、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现代演艺等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以网络文学、网络影视剧、网络游戏为代表的数字文化产品的国际传播,鼓励文化与科技、农业、旅游等行业融合发展。

第四章 创新空间

第二十九条【全域创新】本市引导创新主体和创新资源合理布局,提升全域创新水平。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和发展水平,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通过合作共建、联合招商、平台共享等方式,推动创新空间联动发展与资源要素高效流动、开放共享。

第三十条【功能布局】本市坚持多中心、网络化、组团式发展,构建协同发展、功能互补、绿色生态的区域创新空间格局。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推进武林湖滨地区、钱江新城和钱江世纪城、余杭城市新中心、城西科创大走廊、城东智造大走廊、城北文化大走廊和西部绿色发展大走廊等区域,按照其功能定位,发展高端商务、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数智文创、绿色生态等产业。

第三十一条【园区平台】本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省级新区等产业平台建设,推动其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杭州钱塘新区打造世界级智能制造产业集群。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主导产业定位,引导创新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平台错位发展。

本市推动特色小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融合。

第三十二条【产业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更新,盘活存量低效用地,优化工商业土地利用,增加创新产业空间供给,建设高品质、低成本、定制化创新创业空间。

在确保产业用地主导功能与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土地混合利用的规划弹性表达、土地短期利用,统筹建设创新型产业社区与商务社区。

第三十三条【孵化载体】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支持高等学校、研发机构、企业、投资机构等建设孵化器、加速器、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园、产教融合创新中心等孵化载体,向社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投融资对接等服务。

本市支持企业布局建设国际合作载体,与高等学校、跨国公司、中介机构等联合打造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三十四条【开源社区】本市建立健全支持开源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和服务体系,推动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建设,促进各类专业资源集聚开放,提升开源社区的运营能力与国际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文创空间】本市鼓励以文体场馆、演艺剧院、高等学校校区为依托,集聚专业机构和创业企业,培育开放式创意生态街区。

本市鼓励因地制宜依法活化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工业遗产等文化遗产资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拓展展览展示、艺术创作、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空间,实现保护与利用相协调。

第五章 创新人才

第三十六条【人才集聚高地】本市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人才引育、服务、评价与管理机制,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集聚平台。

第三十七条【高层次人才】本市应当聚焦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关键领域,建立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转化能力双强型人才,以及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引育留用机制。

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等通过项目合作、顾问聘任、短期服务、离岸研发等方式,吸引全球高端人才。

市人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育留用的具体办法,明确重点支持领域、认定条件、支持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青年人才】本市建设青年发展型城市,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的青年人才就业创业激励机制和安居保障机制。

市人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青年人才引育留用的具体办法,明确激励和保障措施、支持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高等教育】本市支持新型研究型大学建设,鼓励行业领军企业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举办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完善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产教融合机制,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本市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境内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通过合作办学、共建高水平学科与研发平台、联合培养人才等形式,与国际科研机构、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开展合作。

第四十条【一流学科建设】本市支持高等学校加强一流学科建设,促进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融合发展。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经费重点投入、平台建设、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健全分类绩效管理机制等方式,支持一流学科建设。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支持高等学校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与本市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完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一条【企业内部激励】本市鼓励企业依法实施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提高科技创新人员的待遇水平,培育以人为本、开放包容、崇尚创新的健康企业文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对国有企业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科技创新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超额利润分配、项目跟投等方式给予激励。

第四十二条【人才评定】本市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

市人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完善目录认定、授权认定、专才认定的人才评价方式和行业评判、市场评价、社会评议的人才评价标准。

第四十三条【职称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联合评审或者推荐评审。

第四十四条【校企合作】本市推进高层次人才校(院)企双聘制,推广科技副总、产业教授机制。高等学校和企业应当在人才评价、职称晋升、岗位聘用、绩效等方面予以支持。

本市推进高等学校和企业双导师制,支持高等学校在行业领军企业实地开展研究生、博士后培养。

本市鼓励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兼职、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并依法取得收入报酬。鼓励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

第四十五条【竞业限制】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加强用工指导。

企业实施竞业限制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先确认拥有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畴,优先通过限定知悉范围、数据加密、合理设置脱密期等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可以依法与上述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劳动者仅掌握行业通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中接触到的仅为企业一般经营信息的,不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不得将未接触或者不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

第六章 创新科技

第四十六条【科技创新引领发展】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完善科技创新投入和政策保障体系,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的推广应用,统筹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与成果转化全链条布局。

第四十七条【基础研究】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区域产业布局,支持高等学校、研发机构、企业等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

市人民政府协同建立国家、省、市三级自然科学基金体系,逐步扩大基金规模,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八条【颠覆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创新】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人工智能、视觉智能、具身智能、高端芯片、基础软件、核心算法、生物技术、量子科技、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系统推进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第四十九条【协同攻关机制】本市健全“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的协同攻关机制,破解关键技术难题。

第五十条【科技项目立项】本市建立需求导向与应用目标相结合的科技项目生成机制。科技项目立项应当综合采取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支持跨领域、跨学科交叉融合创新。

第五十一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高等学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成果所有权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与成果完成人约定权属比例,赋予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不进行分割确权的,一般赋予成果完成人不低于十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并约定收益分配等事项。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等研究开发平台,向市场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技术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技术交易、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技术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推动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审机制。

第五十四条【标准制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高等学校、研发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科技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推动科技成果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对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七章 创新金融

第五十五条【“五位一体”财政金融科创企业服务机制】本市健全投资、贷款、补贴、担保、保险等财政金融科创企业服务机制,通过科创企业服务平台优化科创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五十六条【产业基金】本市支持杭州科创基金、杭州创新基金、杭州并购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以及相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基金等产业基金发展壮大,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同监察机关建立健全产业基金投资尽职免责机制。

产业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等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和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和职业操守。

第五十七条【创业投资机构】本市支持依法设立、合规运作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科技企业。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财政、金融等部门制定创业投资机构扶持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八条【科创信贷和风险补偿】本市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研发推广信贷产品,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开通科技企业信贷绿色通道。

本市鼓励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支持科技企业成效较好的银行、保险和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第五十九条【融资担保】本市推进股权、债券、贷款、担保的联动服务机制,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提供发债、基金份额转让、项目融资等增信支持。

第六十条【科技保险】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鼓励保险机构针对科技企业研发、生产、成果转化等环节和科技人才服务,开发科技保险产品,为创新主体提供风险减量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以联合承保方式开展重点领域科技保险。

本市对企业等创新主体购买科技保险相关产品,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助。

第六十一条【上市融资支持】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市金融、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为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创业投资退出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八章 创新要素

第六十二条【要素体系】本市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要素市场,建立健全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的创新要素支持体系,促进各类要素深度融合与高效协同。

第六十三条【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组织编制并动态调整公共数据开放目录,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数据资源向大模型训练、未来产业培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创新领域有序开放。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平、优质、便民的原则。

第六十四条【数据要素】本市支持建设高质量、多模态的人工智能数据集,推动数据资源的规模化供给与合规化利用。鼓励研发机构、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供给高质量数据集。

支持依法建设共享共用、可信互联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构建数据要素价值共创的应用生态。

支持探索基于数据词元化处理的计量交易模式,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构建以数据效用为核心、可量化、可定价的数据集评估体系。

第六十五条【人工智能大模型】本市支持各类主体研发人工智能专用基础大模型和行业应用大模型,支持基础大模型、通用大模型、行业专用模型、垂直领域小模型协同创新,形成自主可控、国际领先的杭州模型矩阵。

第六十六条【算力体系】本市构建新型算力体系,布局智算集群飞地,推进智算中心建设和智算云服务,提供普惠算力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算力调度服务平台,促进算力跨区域协同联动,提升算力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七条【场景培育与开放】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围绕城市治理、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编制并定期发布应用场景机会清单、能力清单和案例清单,开展供需对接服务。

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主动开放各类公共应用场景,为创新产品、新技术成果提供测试验证、示范应用场景。

第九章 创新环境

第六十八条【营商环境最优市】本市弘扬“我负责阳光雨露、你负责茁壮成长”的创新创业服务理念,坚持“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六十九条【城市大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杭州城市大脑和数字孪生城市建设,健全政务服务、城市运行、社会治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共治”“三个一网”体系架构,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为创新主体提供主动、精准、即时的服务。

第七十条【企呼我应】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机构,完善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优化“企呼我应”服务平台,健全分类分级督办协调机制和全流程闭环管理制度,推进涉企问题高效解决。

第七十一条【创新产品采购】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促进创新产品的首试首用和规模化应用。

政府采购以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排斥首台(套)技术装备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设置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的技术参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可以依法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指标应当多元化,不得将投标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评审指标,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预选、确定中标人。

第七十二条【海外服务】本市建立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贸易、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提供政策咨询、风险预警、法律服务、跨境便利化等综合服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培育和引进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等专业机构,提升跨境商事服务水平。

第七十三条【国际交流合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聚焦杭州产业布局,打造具有品牌知名度、国际影响力的创新论坛、展会、赛事等活动,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

第七十四条【法务指引】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市产业布局,建立健全重点产业法务指引体系,引导企业、行业依法经营,防范法律风险。

第七十五条【包容审慎监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发布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并动态调整。

本市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在严守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底线前提下,探索适用执法观察期、沙盒监管等方式。

第七十六条【分级分类检查】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制度,差异化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科学确定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执法方式,实施涉及企业的行政检查应当出示行政行为码。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可以通过联合检查或者跨部门联合抽查方式开展。

第七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本市应当面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在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加强高价值发明专利前瞻性布局。

本市加强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维权以及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等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

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内部管理制度和保护体系,支持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开展商业秘密保护。

第七十八条【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市和区、县(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著作权主管部门等应当与司法机关完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

审判机关应当优化涉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审判工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裁判规则释明、司法建议等方式稳定市场预期、规范市场行为。

检察机关依法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发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创新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解决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纠纷。支持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完善涉商业秘密和人才流动争议的程序衔接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平衡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自主择业的关系。

第七十九条【破产司法保护】审判机关完善市场化重组、预重整和重整衔接机制,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科技创新企业,引导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适用庭外重组、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予以救助。

本市推动建立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联动处置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开展协调审理、合并处置。

对科技创新人才为科技企业经营提供担保形成的经营类债务,在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前提下,依法适用破产重整、和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修复,保障诚信科创人才重新创新创业的权利。

第八十条【科技伦理】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技伦理管理制度。市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领域科技伦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科技伦理审查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或者对社会、生态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立项前提交科技伦理承诺书。

第八十一条【尽职减责免责—公职人员】本市建立公职人员尽职减责免责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创新活力之城建设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不予、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八十二条【宽容失败—科研人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研项目宽容失败机制。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能够充分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不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再次申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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