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6-10-27 09:05:04 Tue   

(2026年10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剑锋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8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开展了以下调研工作:一是在常委会领导带领下,法工委会同市发改委赴拱墅区、西湖区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听取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企业的意见建议;二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代表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三是通过杭州人大网、微信公众号、基层立法联系点小程序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四是会同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召集市委人才办、考核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金融监管等部门,就草案重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调研过程中,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700余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提出了草案二次审议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创新咨询委员会

财经委员会和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要建立健全创新促进工作机制,更好发挥科学家、企业家、投资领域专家作用。

法制委员会就相关事项专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经研究后认为,一是从性质上看,“促进”具有议事协调性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定义,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主要用于政府处理跨部门工作任务。发挥专家作用,不宜采用议事协调机制。二是从设置程序上看,议事协调机构改革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出台《杭州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对各类协调机制进行了规范,其中学术性、专业性专家委员会虽然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但也应按照《杭州市议事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和工作专班)运行管理机制》规定,报市委编办审核、市委市政府审批。因此草案二次审议稿将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由科技、产业、金融、法律等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的创新咨询委员会,为本市实施重大创新战略、创新政策、创新项目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二、关于部分条款内容的刚性规定

财经委员会和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应当根据我市科技发展规划,设置相应量化目标以巩固创新激励政策和做法,提高法规刚性和可操作性。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在法规中适当加入刚性约束性条款有助于稳定预期、压实责任,保障制度长期落地见效。草案二次审议稿结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杭州科学技术发展十五五规划内容,在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对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比、企业参与市重点科研项目占比、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比例进行一般性明确。

三、关于指标体系建设和考核事项

条例创设了创新活力之城指标体系,并在个别条款规定了相关考核事项。有意见提出,上述内容与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和省委考核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考核日常管理的通知》有关“未经审核同意一律不得开展各类考核(含考评、评价、评估)”的规定不一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指标体系的设立主要为明确创新活力之城的建设方向和目标任务,因此在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相关文件精神,删除有关考核测评内容。

四、关于职称评审依据

有意见提出,人才自主认定、职称自主评审是杭州人才服务的两大特色,法规中不建议直接规定涉密领域职称评审依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职称评审等内部管理事务;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其中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因此,职称评审是一个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在不低于国家和地区标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自行确定职称评审条件,地方性法规不宜直接介入。此外,经调研,涉密领域的职称评审办法,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由地方性法规直接调整的必要性不大。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第四十三条相关内容予以删除。

五、关于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有意见提出,基金从业人员的教育监管责任不在产业基金主管部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作相应修改。

六、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便利化

有意见提出,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市依法推动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便利化,简化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流程的相关规定,在市级层面不具备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持续报送相关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和相关监管工作。因此,无论是社会化资金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还是政府投资基金的登记备案都不属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范畴,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相关内容予以删除。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对立法目的、政府产业基金跟投、特色小镇、算力体系、场景培育等内容以及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完善。

法制委员会拟在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以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再作进一步的调研、论证,提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和《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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