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对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共计129条。经研究,采纳、部分采纳71条,建议执行中研究落实19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总则
1.建议第一条立法目的增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表述。(胡少先委员)
该条例是打造“两城一都”中有关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总刚性法规,上位法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不建议一一列举。
2.建议第二条增设第二款,对“创新活力之城”作出界定。(钱建中委员)
采纳。体现在第三条。
3.建议修改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是关键抓手;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是实践载体;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是目标导向;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是杭州使命担当;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最终落脚点。(财经委)
采纳。
4.第三条建设目标“建成智能、人文、绿色的‘天堂硅谷’”,其中“智能”与前文“建设人工智能创新第一城”重复了,“人文”和“绿色”是中性词,无关轻重。建议改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天堂硅谷’”。早在2019年,第五届全国双创活动周就在杭州举办,我们的六小龙是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土壤里生长出来的,“双创”具有标识性。(陈卫强副主任)
总体表述来自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定》,智能、人文、绿色来自市委《关于制定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2003年4月,习近平同志到杭州考察科技工作时,指出杭州过去是风景天堂、西湖天堂,下一步是硅谷天堂,高科技的天堂。2004年9月,习近平同志在听取杭州市有关工作汇报时,指出“天堂硅谷”正在成为杭州的一个品牌,一张名片。我们要发挥示范效应,用好这个品牌,打好这张名片,为推动全省科技事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5.建议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表述仅保留一处。(洪玉宇委员)
部分采纳。
6.创新是各行各业都应追求的,创新活力不仅是科技创新,也包含了制度创新、理念创新。第四条工作原则里的“企业主体”改为“各行各业主体”。(陈卫强副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创造的生力军”。
7.建议将“全面、完整、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写入立法目的或工作原则。(方永红委员)8.建议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加“对标国际、包容审慎”表述,与第三条、第十条、第七十五条等内容呼应,统领全文制度设计,为新业态监管、对外开放、改革试错提供制度基础。(朱云忠委员)9.建议第四条工作原则增加“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全面创新”。(洪玉宇委员)
部分采纳。
10.建议第五条“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改为“统一领导、协调”。(李秀莹委员)
采纳。
11.建议第五条第二款“实施差异化创新”改为“因地制宜推动创新”。(李秀莹委员)
根据各自资源禀赋体现了因地制宜的意思。
12.第六条部门职责因为写不全,建议删去,全部放进第五条政府职责,把政府职责写大、写充实。(陈卫强副主任)
按照立法技术规范要求,法规中一般只写主要职责,部门具体职责见三定方案。
13.建议第六条部门职责中增加“团市委负责持续深化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汪杰委员)
法规中群团组织的职责一般不单列。
14.第六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三定方案中明确的主要职责。第三款建议修改为“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动在杭高等院校集聚创新资源,赋能创新发展,推动市属高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与产业发展联动”。条文采用“协调推动”的表述,界定其为搭建桥梁、做好对接,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第五款建议修改为“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创新人才工作和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对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同时结合创新活力之城的要求,建议明确其职责为创新人才工作和创新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财经委)
采纳。
15.创新需要统筹协调的机制,第七条讲了创新促进专家库,但统筹协调的顶层设计力度还不太够。建议参照合肥,把协调机制纳入法律条文。它在创新条例里面有一条专门写到“本市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作为专门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另外,它也提到成立专家委员会,提的层次也更高一点,“设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智库)为科创委提供战略咨询支撑、专家参与重大科创问题研判”,然后是专家包括哪些类型,包括对各个县市区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专家咨询制度。建议将顶层设计的创新委员会,或者是科教人委员会纳入法律制度。(罗卫红副主任)16.建议将【创新促进专家库】修改为【创新促进工作推进机制】。通过组织创新,建立健全创新促进工作机制,赋予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在项目评审、经费配置、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实质性话语权,落实“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的理念,提升创新决策的科学性、精准性与专业性,为全市创新发展提供专业化、高水平的决策支撑。(财经委)
采纳。杭州市已设立市委市政府咨询委员会、科技咨询委员会。
17.建议第七条专家库组成增加“国际经贸规则”领域专家。(潘伊玫委员)
目前第七条中的大类已包含“国际经贸规则”领域专家。
18.建议强化财政投入刚性约束,合理设定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基础研究经费占比,增强可考核性。(林伟光委员)19.建议第八条第二款内容归并至第四十七条。(洪玉宇委员)20.第二款建议修改为“……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推动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比重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这是我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五五”规划明确的内容,通过设定量化指标固化创新激励政策和做法,提升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财经委)
部分采纳。
21.基层反映条例草案内容偏重主城区,西部县市区相关内容不足。建议实施人工智能西扩计划,主动引导人工智能及相关产业落户西部县市区,带动当地发展。(丁炯委员)
采纳。体现在第五条、第三十条。
22.建议第九条第一款增加“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推动创新资源高效集聚”。(洪玉宇委员)
体现在第四章。
23.建议第九条增加市内区县协同内容,健全创新资源统筹、利益共享、成果分配协同机制。(黄旼委员)
采纳。体现在第二十九条。
24.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本市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与世界的产业链接、要素链接、市场链接、规则链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策源地”。一是明晰实践路径,从产业、要素、市场、规则四个维度系统举措;二是支撑创新策源地建设,创新策源需要深度联通全球创新网络,依托四大链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转化创新成果。(财经委)
采纳。
25.建议利用杭州茶馆资源营造创新交流氛围,建设创新交流场所。(南湖脑机交叉研究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何钦铭)
建议执行中研究落实。
26.建议修改为“本市践行‘始终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弘扬……”。2023年9月20日至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明确提出:持续推动 “八八战略” 走深走实,始终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这是总书记赋予浙江新征程上的最新使命嘱托,应当采用原文表述,保证严谨、准确。(财经委)
采纳。
27.建议第五条增设人大监督条款,明确市政府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创新活力之城建设及指标体系测评结果情况。(林伟光委员)28.建议第十一条增加指标体系落实机制,明确是否纳入绩效考核及测评结果运用方式。(钱建中委员)29.建议第十一条第二款增加测评结果运用内容,促进创新活力之城建设。(黄旼委员)30.建议构建创新评估监督机制,建立政策实施效果动态评估制度,监督以发现问题、推动改进为导向。(蒋慧鸯委员)31.建议第十一条指标体系明确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技术合同成交额、人才净流入等指标,建立年度测评公开机制。(杭州索以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洪堂)
根据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有关“不在部门文件、领导讲话等中设定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和省委考核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考核日常管理的通知》有关“未经审核同意一律不得开展各类考核(含考评、评价、评估)”。此外,市政府报告中已包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各方面内容,不建议重复报告。
32.建议第十二条“人工智能核心变量”移至第九条后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洪玉宇委员)
根据有关方面意见,人工智能宜放总则部分,其作用贯穿整个创新活力之城建设。
二、关于创新主体
33.面向各类创新主体加强普法宣传和科普教育。让创新成为像杭州“礼让斑马线”现象一样的社会风尚。(暨军民主任)
采纳。体现在第十条“创新文化”。
34.“创新主体”章节里面,建议加一条或者一款。市委提出要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尤其是AI时代,一人成军,AI+OPC全国性的首个大会在杭州召开,所以为了营造人工智能的创新生态,我们应该鼓励倡导AI+OPC这类的小微主体、一人公司,他们的创新创业精神是很强的。建议加一条,“鼓励AI+OPC创新创业主体更好发挥作用,营造杭州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的创新氛围”。(罗卫红副主任)
打造“两城一都”中有关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总刚性法规,有关人工智能的具体内容,建议在人工智能条例中体现。
35.建议增设民间创新、个体创新条款,健全多元创新主体体系。(任丹娅委员)
企业是创新主体,包括民营企业。
36.建议第二章增设中小科技型企业、初创企业扶持条款,鼓励公共平台开放科研仪器、算力等普惠服务。(黄旼委员)37.建议创新主体中增设个体或中小微科技型企业类别,具身智能领域企业成立时间短、估值增长快,属新情况。(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具身智能)高新科创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田树军)
采纳。体现在第十七条。
38.建议增加科普教育内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加大人工智能普及教育。(南湖脑机交叉研究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何钦铭)
建议在执行中研究落实。
39.第二章创新主体第十三条建议改为“本市支持各行各业,尤其是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陈卫强副主任)
采纳。
40.建议第十三条修改为“……联合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孵化器、加速器等形式,开展……”。创新联合体、联合实验室侧重前端科研攻关,概念验证中心打通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孵化器、加速器分阶段培育科创企业,形成 “研发-验证-孵化-产业化”的完整链条。(财经委)
采纳。
41.建议第十四条修改为“……。支持企业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企业参与的市科技重大项目的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这是中共杭州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行动方案》中的明确规定,通过设定量化指标固化创新激励政策和做法,提升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财经委)
采纳。
42.第十五条第三款建议修改为“本市支持科技型领军企业设立并购型股权投资基金,对产业链上下游开展股权投资……”。一方面固化杭州领军企业设立产业链并购基金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丰富链主企业产业整合资本工具,并购基金聚焦成熟创新主体并购整合,与面向初创企业的创投形成互补。(财经委)
采纳。
43.建议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增设培育库管理办法授权规定。(钱建中委员)
创投协会、独角兽企业为第三方评估。
44.建议第十九条“企业经营业绩”后增加“考核”二字,表述更为严谨。(胡少先委员)
根据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有关“不在部门文件、领导讲话等中设定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和省委考核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考核日常管理的通知》有关“未经审核同意一律不得开展各类考核(含考评、评价、评估)”。
45.建议增设新型学校学院相关内容,如多方联合培养的机器人学院等。(李悦委员)
采纳。体现在第三十九至第四十一条。
46.建议将宽容失败贯穿项目研究全过程,科研人员实施中发现目标与结果存在差距的,可及时申请调整,经专家评审后执行,不必等到结题时方予申请。(李悦委员)
各类项目均有结题相关细则。法规中仅做指引性规定。
47.建议修改为“……推动科技成果就近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成果转移转化更多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技术交易行为;产业化强调规模化应用、形成产品与产业集群。(财经委)
采纳。
48.建议将“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统一表述为“新型研发机构”。(陈颖委员)
采纳。
49.建议明确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指向,避免执行标准不统一、监督依据不清晰。(陈颖委员)
政策类规定常有调整,不易在法规中明确。
三、关于创新产业
50.第二十二条建议修改为“……促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现代服务业涵盖生产性服务业与数字化新型服务业态,内涵更广泛。(财经委)
采纳。
51.建议新型研发机构避免与“母体”重复布局,紧密结合杭州“296X”产业,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沈伟)
采纳,体现在第二十一条。
52.建议细化千亿级集群培育目录,将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等高附加值核心部件纳入重点支持,联动应用场景清单化。(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陈方圣)
采纳。体现在第二十三条,新能源装备中已包含。
53.注重生产和生活融合。搭建AI艺术平台,推动西湖等文化场景成为科技创新交流互动的最好场景,营造与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创新中心相匹配的人文氛围。(暨军民主任)
采纳。
54.建议第二十八条“文化产业”改为“文旅产业”,支持建设人工智能+文旅融合平台,发展科技游。(潘伊玫委员)
文化与文旅融合发展。
四、关于创新空间
55.建议第四章创新空间建设增加三方面内容:给予人工智能企业算力和人才政策支持;作为教科人一体化根据地打通人才孵化路径;完善周边居住交通配套留住人才。(阿里创业社区(魔搭社区)阿里巴巴云谷中心负责人王闯)56.建议增加交叉融合内容,创新空间支撑交叉融合,职称评审支持交叉融合。(南湖脑机交叉研究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何钦铭)
采纳。体现在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
57.建议第三十条第二款采取条款下设项方式,按功能定位分项表述。(钱建中委员)
目前叙述方式较为简洁,相关内容尚不能支撑分项表述。
58.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孵化器、加速器、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大学科技园……”。广义孵化载体不仅包含物理园区,也涵盖面向创新成果提供专业技术熟化服务的功能性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是硬科技项目孵化的前置关键环节,国内多地政策及法规均将其纳入孵化载体、创新服务平台统筹支持。(财经委)
采纳。
59.建议放大开源生态优势,将开源贡献度纳入创新评价体系并与高校学分联动,支持开源社区运营和活动开展。(阿里创业社区(魔搭社区)阿里巴巴云谷中心负责人王闯)60.建议重视开源生态建设,杭州开源基金会是打造人工智能第一城的关键环节。(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具身智能)高新科创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田树)
建议在执行中落实。
61.建议增设人文、金融、农业农村、城市创新内容,将基层文艺创新、非遗培育纳入扶持评价体系。(蒋慧鸯委员)
体现在第三十五条。
五、创新人才
62.建议增设技能型人才条款,倡导工匠精神,将技能人才、蓝领人才纳入创新人才范畴。(任丹娅委员)
采纳。体现在第三十七条。
63.建议前沿交叉领域人才支持从“一次性资助”向“长期跟踪培育”延伸,匹配产业导师、开放公共算力。(杭州君同未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薛雨晴)
采纳。建议具体办法中研究落实。
64.强化打造全球人才向往之地的法治保障。按照党中央“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和人才自主培养良性互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教育中心、科学中心、人才中心”的部署要求,建议条例在人才招引特别是青年人才引育留用等方面的条款要有所突破,以制度创新引领技术创新。(暨军民主任)65.建议将构建青少年创新发展体系作为亮点纳入条例,18周岁以下青少年创新意识和能力较强,应予重视。(汪杰委员)66.建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青年人才引育”改为“青年人才引育留用”,健全全链条体系。(陶晓亮委员)67.建议充实完善【青年人才】条文内容,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创新促进体系中的生力军作用,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培育、使用、激励机制,支持青年人才领衔开展科研攻关、创新创业,激发青年创新创造活力。(财经委)
采纳。建议具体办法中研究落实。
68.建议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与创新主体相关内容移至第二章,保留人才培养内容。(李悦委员)69.建议完善人才双向流动制度,支持高校设流动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鼓励科研人员赴企业挂职。(蒋慧鸯委员)
采纳。
70.建议将概念验证成效、项目落地转化、争取科研经费等纳入高校和研发机构考核指标。(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沈伟)
内部管理制度不建议在法规中体现。
71.建议建立市属高校学科专业动态调整差异化支持机制,纳入产业人才需求预警与专业设置联动,打造特色学科集群。(杭州师范大学科研管理人员王巍)
采纳。体现在第四十条。
72.建议单列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产业人才,完善评定认定激励体系,将技术攻关、中试落地、开源贡献作为人才评定依据。(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具身智能)高新科创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田树军)
该条例是打造“两城一都”中有关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总刚性法规,具体内容建议在单项法规或者配套政策中体现。
73.建议细化以创新能力、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政策向制造业一线延伸,覆盖青年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陈方圣)
采纳。体现在第四十二条。
74.建议打通工程人才引育留用通道,推动企业骨干与高校科研人员双向兼职、联合培养,探索一线工程人才评价激励办法。(杭州富加镓业科技有限公司综合部副部长蒋柳湾)
采纳。体现在第四十四条。
75.建议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增加“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前提条件。(潘伊玫委员)
具体操作流程,不建议在法规中统一。
76.建议搭建校地常态化对接窗口,鼓励高校青年科研团队参与,支持实验室成果在杭企业中试转化。(浙大城市学院工程学院副院长齐欢)77.建议细化科技副总、产业教授、校企双聘配套政策,将服务企业实绩纳入高校职称绩效评价,调动企业导师积极性。(浙大城市学院工程学院副院长齐欢)78.建议加快“产业教授”“科技副总”等柔性用才机制落地推广,助力中小企业对接高端智力资源。(杭州君同未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薛雨晴)79.建议细化环大学创新生态圈共建机制,拓展产学研协作民生维度,高校智库服务政策民生平台纳入支持。(杭州师范大学科研管理人员王巍)80.建议扩大科技副总、产业教授覆盖面,完善职称评审、社保衔接、薪酬分配等操作办法,破解“高校不敢放、企业不敢用”。(杭州师范大学科研管理人员王巍)
建议在具体执行中研究落实。
8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高等学校和企业应当在人才评价、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方面予以支持”。人才评价与年度考核属于不同维度工作,建议分开表述、厘清边界。(财经委)
根据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有关“不在部门文件、领导讲话等中设定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和省委考核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考核日常管理的通知》有关“未经审核同意一律不得开展各类考核(含考评、评价、评估)”。
82.建议细化竞业限制条款,平衡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林伟光委员)83.建议第四十五条增加“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制度”表述。(胡少先委员)84.第三款建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表述保持一致,修改为“……。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将未接触或者不知悉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范围”。(财经委)
采纳。
六、关于创新科技
85.建议第六章增设企业间联合创新条款,鼓励模型—转培—行业场景联合创新,探索FDE等新兴模式。(杭州景联文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洪东钢)86.建议建立“材料—装备—器件—应用”全链条协同机制,支持链主企业联合院校组建创新联合体,市级项目“揭榜攻关”。(杭州富加镓业科技有限公司综合部副部长蒋柳湾)
采纳。体现在第十三条。
87.建议第四十八条增加脑机接口技术内容,其为“十五五”新质生产力和六大未来产业之一。(南湖脑机交叉研究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何钦铭)88.建议将“数据技术”作为关键技术纳入第四十八条颠覆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创新部分。(杭州景联文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洪东钢)
内容有交叉,不逐一列举。
89.建议评价重心从投入数量转向转化质效和主体感受,增设层级跃迁扶持内容,解决高成长性企业引进后服务断层导致外迁问题。(陈颖委员)
建议执行中研究落实。
90.建议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的协同攻关机制,建立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联合体,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一是压实市和区、县(市)两级政府统筹推进协同攻关机制建设的法定职责;二是科学家、企业家、投资家联合体是常态化主体协作平台,充实协同创新组织载体,落脚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完善全流程创新闭环。(财经委)
相关内容已在法规中体现,不建议重复表述。
91.建议加快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落地,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与财政奖补挂钩机制。(杭州师范大学科研管理人员王巍)92.建议建立概念验证中心长效保障机制,政府给予补贴并引导高校院所自筹资金,对技术验证服务收入给予优惠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沈伟)
建议执行中研究落实。
93.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等成果所有权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与成果完成人约定权属比例,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成果所有权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不进行分割确权的,成果所有权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十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并约定收益分配等事项”。这是浙江省科技厅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和收益分配改革的若干措施》中的明确规定,采用授权性规范的写法,以量化指标固化创新激励政策举措,有利于提升法规刚性约束与实操性。(财经委)
采纳。
94.建议第五十四条对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制定单位予以资助,行业标准可落地性更强亦应重视。(杭州景联文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洪东钢)
采纳。
七、关于创新金融
95.建议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初创企业普惠性金融支持,细化风险补偿、融资担保、科技保险落实机制。(林伟光委员)
建议执行中研究落实。
96.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应当联动监察机关,建立健全产业基金投资尽职免责机制。尽职免责机制应当明确认定标准、办理流程与部门协同规则,对已经履行审慎投资程序、勤勉尽责,因正常市场风险产生投资损失或未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增加尽职免责机制具体内容表述,解决尽职免责机制难落地问题。(财经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强做优做大“3+N”杭州产业基金集群推动杭州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有尽职免责清单。国资委牵头起草,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
97.建议细化中小企业扶持,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市级补助机制,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蒋慧鸯委员)
地方新法规不宜介入国家事权。
98.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本市依法推动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便利化,简化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流程;配合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差异化扶持与分类协同管理”。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权限归属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需明确地方是配合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开展工作,同时增加差异化扶持,突出地方可以运用产业政策对合规创投机构予以支持,协同开展分类管理,充分体现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导向。(财经委)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持续报送相关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和相关监管工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持续报送相关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和相关监管工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持续报送相关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明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和相关监管工作。
八、创新要素
99.建议第六十二条公共算力方面制定免费供给及补偿政策。(南湖脑机交叉研究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何钦铭)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有关免费、补偿的表述一律不在法规中体现。
100.建议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组织编制并动态调整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公共数据运营部门和单位,应依申请公平公正开放公共数据,不得违法设置障碍。依法将符合条件的公共数据资源向大模型训练、未来产业培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创新领域有序开放。”重点解决实践中公共数据不开放和重复采集两大问题。(财经委)
采纳。
101.建议将【数据要素】一条拆分为数据要素可信流通和高质量数据供给两条进行表述。二者功能定位不同,高质量数据供给重在夯实数据资源底座,数据要素可信流通重在构建要素流转机制,分条表述逻辑更清晰。
已分款。
102.建议修改为“……的杭州模型矩阵”。“矩阵”能够更加准确表达多层级、差异化、互补协同的模型集群布局形态。(财经委)103.建议增加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设算力调度服务平台,促进算力跨区域协同联动,提升算力资源使用效率”。算力调度服务平台涉及市域内各类算力主体统筹接入、供需匹配,跨区域算力协同联动需要对外对接省市、城市群算力网络,协调层级高、涉及主体多,属于市级层面统筹事项,适宜明确由市人民政府牵头推动。(财经委)
采纳。
103.建议场景应用创新中鼓励制造业与人工智能项目部署人才对接,探索模糊场景下的共同创新路径。(阿里创业社区(魔搭社区)阿里巴巴云谷中心负责人王闯)
该条例是打造“两城一都”中有关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总刚性法规,具体内容建议在人工智能等单行条例中体现。
104.建议增加第二款“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主动开放各类公共应用场景,为创新产品、新技术成果提供测试验证、示范应用场景”。完善场景供给体系,形成政府公共场景、国有企业产业场景协同开放格局。(财经委)
采纳。
九、创新环境
105.建议在创新环境章节增设条款,加强创新文化培育和创新环境宣传,激发全社会创新意识,提升杭州创新环境知晓度,吸引更多人才来杭创业创新。(林沛委员)
采纳。体现在总则部分。
106.建议修改为“健全政务服务、城市运行、社会治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共治’融合协同体系架构……”。突出三大领域统筹构建一体化体系架构,不限于简单一对一匹配,推进数字化融合创新的制度空间跃升。建议将“推进政务服务平台智能化升级”修改为“打造政务服务智能体”。政务服务智能体是依托大模型、多模态交互、自主调度能力的新型政务服务形态,能够实现主动感知需求、智能匹配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代表从“人找政策、人找服务”向“服务主动找人”的范式转变,契合后文“主动、精准、即时”的服务目标。(财经委)
采纳。
107.建议依托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为出海制造企业提供合规指引、风险预警和跨境便利服务。(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陈方圣)
建议在执行中研究落实。
108.建议第七十三条修改为“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持续扩大杭州海外传播声量”。(潘伊玫委员)
搭建国际交流合作平台主要形容产业工作,而非宣传工作。
109.建议健全创新容错体系,授权制定重点领域试错豁免清单,明确宽容失败适用程序。(蒋慧鸯委员)
采纳。体现在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110建议强化创新容错免责机制,适用范围从公职人员延伸至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人员,建立勤勉尽责认定标准。(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沈伟)
有关容错免责机制,市纪委已有详细规定。
111.建议以立法形式固化“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制度优势,将科创政策上升为法治保障。(杭州君同未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负责人薛雨晴)
采纳,体现在总则中。
112.建议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检查码”改为“行政行为码”,保持政策名词一致性。(陶晓亮委员)
采纳。
113.建议创新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支持质押融资、许可转让,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交易规则。(蒋慧鸯委员)
采纳。
114.建议在第一款、第二款中间新增一款,内容为“本市加强专利预审、专利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快速协同保护”。第一款侧重专利前瞻性布局,第二款聚焦商业秘密专项管理。专利预审、专利分析、维权援助属于普惠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贯穿创新全过程,独立设置能够凸显快速协同保护体系的功能定位,制度层次更加清晰。(财经委)
采纳。
115.草案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涉及审判、检察机关职责,地方性法规不宜为其设定职责,建议采用倡导性表述。(方永红委员)
采纳。
116.第四款建议修改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仲裁机构、调解组织解决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纠纷。支持审判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完善涉商业秘密和人才流动争议的程序衔接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平衡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自主择业的关系”。商业秘密纠纷高度依附人才流动、竞业限制场景,是科创企业最突出、裁判尺度最容易出现分歧的领域。单独列明,实现精准施策。(财经委)
117.建议增加第二款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联动处置机制内容“本市推动建立企业破产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联动处置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开展协调审理、合并处置”。遵循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精神,区分协调审理与实质合并破产,以公平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为前提,破解科创企业普遍存在的企业债务与股东个人担保债务捆绑难题。(财经委)
采纳。
117.建议增加第三款个人信用修复有关内容“对科创人才为科技企业经营提供担保形成的经营类债务,在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前提下,依法适用破产重整、和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依规开展信用修复,保障诚信科创人才重新创新创业的权利”。实践中,即便企业重整成功,科创人才仍会因担保债务持续被限高、纳入失信名单,融资、招投标、创业求职全面受限,难以再次投身创新。条文明确走完重整、和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依规开展信用修复,保障具备技术能力的科创人才重新创新创业,契合创新活力之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导向。(财经委)
采纳。
118.草案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关于尽职减责免责、宽容失败机制,建议法规作原则性规定,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细化。(方永红委员)119.建议第八十一条“因缺乏经验”改为“在先行先试中因缺乏可借鉴的成熟经验”。(潘伊玫委员)120.建议实施细则明确尽职减责免责机制,鼓励政府开放场景、制定引导政策、投资机构投早投小。(阿里创业社区(魔搭社区)阿里巴巴云谷中心负责人王闯)121.建议配套文件明确“勤勉尽责”认定标准和专家论证流程,减轻青年科研人员前沿研究心理负担。(浙大城市学院工程学院副院长齐欢)
建议具体执行中研究落实。
122.建议第八十二条宽容失败适用于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与现有制度抵触情形,政府建立应用场景沙盒环境。(南湖脑机交叉研究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何钦铭)
建议具体执行中研究落实。
十、其他意见
123.进一步优化条例框架结构,建议将开源生态内容单独成章表述。开源生态不仅是软硬件开源,更是组织架构开源,是城市作为创新综合体的体现。杭州开源大模型整体发展水平接近国际闭源大模型,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这是杭州打造创新活力之城的标志性成果,要在条例中予以充分体现。(暨军民主任)
开源生态具体内容体现在人工智能条例中。
124.建议将“创新激励”单独成章,完善整体结构。(任丹娅委员)
创新激励贯穿在整个法规中。
125.建议条例篇幅不宜过长,力求简洁明了。(李秀莹委员)126.建议条例文字表述更加严谨、通顺规范。(余红英委员)
采纳。
127.建议本条例与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有效衔接,围绕创新活力产业发展目标,明确所需空间布局支撑和产业保障要求,由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做好衔接、细化与落实。(吴华军委员)
采纳。
128.创新活力之城应为全社会、全行业创新,理念创新方为根本创新。建议删去与《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重复内容,增设其他行业体系创新条款。(余红英委员)
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