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的报告(书面)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6-10-26 17:09:08 Mon   

(2026年10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8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对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共计63条。经研究,采纳、部分采纳25条,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7条。现将审议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总体意见

1.基层代表反应的建议:一是建议尽快出台配套的《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或《村庄规划实施操作细则》,促成规划能够落地落细。二是建议建立乡村规划师或者乡村建设指导员制度,通过专业团队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解读,全程促成详规落地。三是优化审批流程,推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罗卫红副主任)

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

2.重点围绕“高品质、低成本、定制化”创新产业空间需求,以打造“龙头企业+主导产业链+创新载体+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基金+产业社区”六位一体融合发展的高品质产业园区为目标,就科创用地空间规划设立专门篇章,并参照深圳不低于100平方公里的集中连片科创研发空间布局的做法,科学合理设定我市集中连片科创用地的面积底线约束要求。(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部分采纳。

3.要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城市风貌的管控要求,特别是在历史城区的管控中要进一步体现江南韵味、吴越宋风的城市特质要求,切实加强城市色彩、天际线、建筑立面等管控,进一步提升杭州城市辨识度,避免“千城一面”。(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部分采纳。

4.要进一步强化通风廊道、高架和铁路等两侧绿化防护带等生态廊道刚性控制要求,进一步明确对玻璃幕墙等光污染防治、“两高一铁”沿线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划要求,进一步突出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等“多田套合”要求。(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部分采纳。

5.基层反映两个问题:一是农村土地延包后一般耕地变更为林地,农民群众应有知情权。二是农民自建房审批通过后却不准建设,农民权益缺乏保障。(余红英委员)

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

6.建议增设市域城乡均衡、共富导向条款,市级统筹差异化用地指标调配,对临安、桐庐、淳安等生态区县给予产业、科创用地倾斜。(郑荣新委员)

部分采纳。

7.建议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条款增加行政要求设施内容,在未拆村建居的农村地区,文化礼堂等行政性设施建设有考核要求,应适当纳入规划保障。(魏丹英委员)建议将文化礼堂、非遗工坊等公共文化空间纳入配套刚性清单,列为规划验收硬性指标。建议增设乡土文化遗存、民俗空间保护条款,村庄更新、土地整治中坚持保护优先、活化利用。建议支持盘活闲置公共资源改造文化阵地,简化点状供地、复合用地审批流程。(蒋慧鸯委员)建议优化国土空间规划布局,统筹产业用地与民生用地关系,重点保障基层乡镇和社区公共服务、精神文化阵地土地供给。(陶晓亮委员)

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

8.建议对产业空间容积率实行弹性调控,对算力、芯片等战略性产业预留弹性空间,应对技术升级带来的土地需求增长。(陶晓亮委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商业用地改革促进空间精准有效配置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5〕47号)中已有具体规定。

二、关于总则

1.建议第一条立法目的表述修改完善,更加法言法语。(钱建中委员)

结合杭州实际进行表述,突出杭州特色。

2.建议第七条政策表述转化为法言法语,修改为“推动杭州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加强与宁波等城市协同联动,共同推进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建设”。(方永红委员)第七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经济带……,推动杭州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共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删除:唱好杭甬“双城记”)(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与国务院关于《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表述保持一致。

3.建议突出杭州特色,将总则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生态治理、景观风貌、产业空间等内容移至第二章设专节。(黄旼委员)

采纳。

4.第九条增加一款:区、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多田套合”要求,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管控。(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部分采纳。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和第十条有体现。

5.建议第九条底线管控中增加“军事设施”内容,在“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和城镇”后予以补充。(朱云忠委员)

部分采纳。

6.建议第十条“引导耕地和林地向生态带集中”改为“综合生态带内林地资源,保留永久基本农田,维护林田交错自然格局”。(林伟光委员)

草案修改稿第九条有规定。

7.建议第十条生态带保护增设惩戒约束,对擅自占用生态带进行经营性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并恢复生态,纳入信用惩戒。(郑荣新委员)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对相关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

8.建议第十一条增加“运用数智手段提升台风预报预警精准度和时效性,规范地下空间、下沉式设施防风防洪管理”。(潘伊玫委员)

部分采纳。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有体现。

9.第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市建设安全韧性要求,……,强化水网、电网、算力网、通信网、地下管网、物流网等城市“六张网”安全运行保障能力……(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采纳。

10.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西湖文化景观、大运河、良渚古城遗址等世界文化遗产,以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重要区域的保护管控要求,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遗产本体、传统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脉和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部分采纳。

11.第十三条提出“应当加强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两岸,西湖、湘湖、西溪湿地、千岛湖等城市重点景观风貌区的管理”,建议要进一步增加城市高架道路、城市高速公路出入口、延安路等重要城市道路沿线作为景观风貌管控重点。(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部分采纳。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有体现。

12.建议第十三条第一款“建筑风貌”后增加“、建筑肌理”,“管控要求”后增加“提高建筑艺术水平”。(胡少先委员)

“建筑风貌”中包含“建筑肌理”的含义。

13.第十四条提出“推动公共服务设施的集中布局、复合利用和功能合理转换”,第十五条明确提出“健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机制,促进产业空间复合高效利用”,但如何进行复合利用和混合利用,哪些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可以复合利用或混合利用还不够清晰。(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相关具体规定。

14.建议第十五条增加“结合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要求,优化站点周边及地下广场商业功能布局”。(潘伊玫委员)建议第十五条增加“在确保总量不变情况下,产业用地可动态更新与平衡”表述。(赵立明委员)

部分采纳。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体现。

15.第十五条提出“组织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建议参照国务院批复的我市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工业用地不少于300平方公里作为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底线要求,同时要明确工业用地控制线内是否仅允许布局工业用地。(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部分采纳。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体现。

16.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围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重大创新平台,优先规划建设与区域产业布局相适配的规模化创新生态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部分采纳。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有体现。

17.建议第十六条“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改为“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方永红委员)

与《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条的表述保持一致。

18.第十六条增加一款:市发改、建委、经信、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按要求主动提供项目建设有关数据资料。(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部分采纳。

19.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详细规划是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和更新等活动的依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采纳。

三、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1.建议明确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八条规划修改、动态维护的程序约束和公众参与要求。(林伟光委员)

部分采纳。

2.建议将第二章三级规划编制修改程序规定单独设节。建议第二十一、二十五、二十九条动态维护规定移至第三章实施,避免与上位法规划修改程序不一致。(黄旼委员)

采纳。

3.建议斟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委托审批一般修改的表述。(钱建中委员)

部分采纳。

4.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布局优化,创新产业用地需要及其他用地指标优化等简易调整和深化细化优化需要……(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创新产业用地需要”概念宽泛,易将产业用地性质调整等不属于动态维护范畴的规划调整纳入,混淆动态维护与规划修改的适用边界。

5.建议明确第二十五条动态维护制度边界,不得改变强制性管控要求、不得规避法定修改程序。(方永红委员)

采纳。

6.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详细规划深化细化方案。经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以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方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城市更新详细规划深化细化方案属于详细规划动态维护范畴,规划成果法定审查主体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增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作为前置程序,拉长办理流程,并且容易混淆城市更新行业管理与国土空间规划成果法定审查的权责边界。

7.第二十七条提出“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级专项规划清单,明确编制类别和组织编制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切实加强全市专项规划编制的统筹管理,避免多头管理和重复编制,建议县(市)牵头编制的专项规划也应纳入全市专项规划清单管理范畴。(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5〕23号)已明确:“专项规划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级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布,并结合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8.建议第三十条增加“兼顾军事设施保护需要,按规定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潘伊玫委员)建议第三十二条“征求有关部门”改为“征求军地有关部门”,落实军事设施保护要求。(朱云忠委员)

部分采纳。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四十一条有体现。

四、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实施

1.建议第三十五条明确“不得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审查和救济机制。(林伟光委员)

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救济。

2.对《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提出的土地短期利用相关政策是否适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进一步研究。(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3.第三十五条提出“城市更新项目在落实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为补齐片区民生短板所增配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建筑面积奖励”,建议要进一步明确该部分奖励建筑面积是否可以用于居民住宅扩面以及是否设定奖励面积上限。(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中已有详细规定。

4.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依法提出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明确各项规划指标。相关部门应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落实建设要求。(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草案修改稿与其保持一致。

5.建议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前增加“首次”二字。(赵立明委员)

草案修改稿与《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表述保持一致。

6.第四十一条,建议对于依申请变更土地开发强度或者用地性质后,但对于经论证确实需要复合利用的情形,如何进行处理要予以明确的规定。(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已明确,不得申请将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变更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

7.建议第四十一条增加“土地出让合同变更”相关内容。(赵立明委员)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地方性法规不宜对合同等民事领域事项作出过多规定。

8.建议第四十一条“低效用地开发范围”改为“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胡少先委员)

采纳。

9.建议第四十一条增加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应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的规定。(钱建中委员)

《杭州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印发。

10.建议斟酌第四十五条“核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表述。(钱建中委员)

部分采纳。

五、关于监督管理

1.建议建立市域年度规划实施健康体检机制,依托大数据模型系统分析,为规划动态修订提供支撑。(蒋慧鸯委员)

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

2.建议参考建德市将各单元国土空间规划纳入代表联络站公示内容,切实提升群众代表积极参与规划监督的工作模式,在《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中增加“经批准的各单元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在所在乡镇(街道)代表联络站进行公开”的要求。(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

草案修改稿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等内容作出规定,只规定在代表联络站公开则其范围过窄。

3.建议明确人大常态化监督周期和重大规划调整审议程序,健全公众意见反馈采纳公示机制。建议细化规划调整公示、利害关系人征询流程,完善跨街区容量调配利益平衡机制。建议第五十七条明确民生工程公众参与应在立项选址阶段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前期进行,意见采纳情况形成闭环。(蒋慧鸯委员)

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

4.建议完善罚则,第五十八条仅一条转致条款不足以保障可执行性。(钱建中委员)

《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专设一章对法律责任作出具体细致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暂未有上位法尚未规定而需要我市来设置罚则的违法行为。

六、关于附则

1.建议附则增设条款,明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并健全动态更新机制,防止法规落地空转。(陆涂根委员)

《立法法》《杭州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相关规定。

2.建议附则增设条款,对“超高层建筑”“生态带”“低效用地”等专业术语作出法定解释。(陆涂根委员)

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等已经作出明确界定。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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