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6-10-26 17:11:05 Mon   

(2026年10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制定《条例(草案)》是为了抢抓人工智能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机遇,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支撑杭州建设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必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将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要求推动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广泛深度融合,重塑人类生产生活范式,促进生产力革命性跃迁和生产关系深层次变革,加快形成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和智能社会新形态。省委、省政府要求加快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高地,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走深走实。杭州作为国家人工智能创新高地,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可落地、可操作、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在服务全国和全省大局中体现省会担当、贡献杭州方案。

(二)全面落实争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目标的需要

杭州“十五五”规划明确的“七个重大突破”关键着力点中,“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建设实现重大突破,创新活力之城的吸引力影响力更加凸显”被放在了首位。《条例(草案)》紧扣市委、市政府关于争创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战略目标,将“3+6”工作框架转化为地方立法的基础框架。构建覆盖科技创新、要素供给、产业培育、场景开放、开源开放和安全治理的制度体系,推动杭州从“互联网+”时代的数字经济优势加快迈向“人工智能+”时代的智能经济优势,为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保障人工智能产业健康高速发展的需要。

人工智能产业技术迭代快、融合度高、带动性强,正加速从单点突破向系统变革发展演进,对制度供给、要素保障、产业协同和安全治理提出更高要求。制定《条例(草案)》,有利于建立健全覆盖技术研发、要素供给、场景应用、产业集聚、风险防控的全链条制度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稳定的发展预期,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在良性轨道上持续发展。同时,依法保障杭州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中的先行探索、系统集成、迭代提升,为全国人工智能制度创新提供杭州经验。

(四)精准破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痛点堵点的需要。

我市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亟须通过立法强化政策刚性和措施力度。例如,布局赛道重点不清、算力供给不足、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和训练数据合规使用机制尚不完善、人工智能对就业和劳动力市场的影响等问题需要针对性破题。《条例(草案)》坚持以解决产业发展共性需求与关键堵点为导向,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优化创新生态、强化要素支撑、畅通场景应用、激发主体活力。

二、立法依据及过程

(一)立法依据。

1.主要上位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主要参考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2024—2028年)〉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起草,市司法局审查修改:一是提前介入起草。《条例(草案)》项目时间紧,在市发展改革委起草阶段,联合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共同对草案文本进行多次会商研讨,帮助修改完善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多次向市政府各部门、区县(市)政府、立法联系点、立法志愿者征求意见,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审查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00余条,系统梳理、逐条研究后吸收采纳50余条。三是充分研究论证。多次与部门进行研究和协调,召开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赴人工智能企业开展实地调研,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反复研究。经反复打磨,先后修改完善十余稿。10月15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三、关于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九章七十三条,分为总则、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要素、人才培育、产业培育、场景应用、开源开放、规范治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晰发展定位,确定工作目标

围绕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总体定位、发展路径和制度保障进行制度设计。贯彻国家“人工智能+”行动部署,明确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支撑更高水平创新活力之城的发展目标(第一条);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和产业形态不断演进的特点,对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产业分别作出界定,立足杭州产业基础和创新优势,将人工智能产业确立为新兴支柱产业,把开源生态建设、具身智能突破、制度创新示范确立为主要发展路径(第二条、第三条);借鉴先进地区立法经验,确立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开源开放、自主可控,以人为本、人机共生的发展原则(第四条);明确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同时设立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为产业发展重大事项提供专业咨询支撑(第五条至第七条);主动对接全球人工智能创新网络、深度参与国际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创新,推进长三角区域、省域协同(第八条),并对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建设作出规定(第九条),为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总体制度框架。

(二)紧扣科技创新,完善制度保障

围绕科技创新的发展主线,针对杭州人工智能产业“场景强、技术薄、基础弱”的倒金字塔结构进行制度设计。基础研究部分,明确数据工程、基础理论、基础模型、世界模型、群体智能、具身智能、类脑智能等关键技术方向的前瞻布局(第十条);建立稳定支持与多元投入机制,推动基础研究投入持续增长(第十一条);支持企业牵头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新联合体,探索适应人工智能快速演进特点的灵活组织模式,构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第十二条)。核心技术攻关部分,建设全国基础模型创新基地,建立关键要素供给和试错成本分担机制,推动模型企业与芯片企业协同迭代优化,提高模芯适配效能(第十三条);建设人工智能模型评测与基准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模型能力评估、安全检测、合规审计等公共服务(第十四条)。平台支撑与成果转化部分,建设人工智能驱动科学研究平台,推动生命科学、地球科学、材料科学、能源科学等领域的应用研究与范式创新,促进人工智能与哲学社会科学交叉融合(第十五条);支持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设运营,在算力、数据、场景等方面给予支持,孵化“人工智能+”行业应用产品和系统级解决方案(第十六条),形成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平台支撑的完整创新链条。

(三)提供要素供给,构建完备体系

围绕算力、网络、模型、数据四大新型基础设施进行体系化部署。基础设施部分,确立统筹规划原则,适当超前布局算力网、新型电网、新一代通信网、可信数据空间等设施,建立健全市场化运营机制;聚焦算电协同,强化源网荷储协同,推动绿电直连交易,支持人工智能、算力设施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建立跨地区算力调度机制,支持“西算杭用”运营模式和城市级算力调度服务平台建设(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建设新型网络基础设施,布局6G和通感一体化试验场(第二十条);统筹规划人工智能模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设基础模型、垂域模型、智能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统一接口标准和调用规范(第二十一条)。数据要素部分,探索重点领域公共数据整体授权运营,推动政府部门牵头制定高质量数据集标准与评估机制,鼓励多方联合建设并开放共享数据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推动合成数据质量评价标准和标注溯源机制建设(第二十四条);支持可信数据空间、隐私计算平台等安全可控的新型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健全数据权益保护制度,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支持数据资产入表和资本化路径探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形成从基础设施到数据要素的完整支撑体系。

(四)聚焦人才培育,打造支撑体系

聚焦人工智能领域人才评价、培养、教育、认证全链条服务体系构建,做优引育留用全流程人才服务。重点回应人才认定与传统评价体系脱节、拔尖人才早期培养机制缺失、复合型人才供给不足、新兴职业技能培训认证体系不健全、全学段人工智能通识教育有待加强等问题。通过加大人工智能领域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育,增加开源社区贡献、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人才评价指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建立拔尖人才早期发现与长周期培养机制,推行“选拔—培养—评价”一体化的贯通式选才模式(第三十条);通过支持高等院校开设人工智能交叉学科专业和课程,推动企业深度参与产教融合,培养卓越工程师和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第三十一条);通过共建实训基地和终身教育平台,面向应用密集行业提供人机协作技能提升培训,完善人工智能训练师等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第三十二条);通过实施全学段人工智能通识教育和全民科普,提升全社会人工智能素养(第三十三条),构建引育并重、评价科学、培养多元、覆盖全民的人工智能人才支撑体系。

(五)布局产业培育,形成良性生态

聚焦人工智能原生产业培育和产业生态完善,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原生产业集群、词元经济布局、企业梯度和新型主体培育、要素保障五条主线进行制度设计。在产业链层面,基于人工智能产业高成长、快迭代特点,创新支持核心技术攻关,统筹推进数据集建设、算力与词元服务降本、场景验证与应用中试等方面的普惠性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享受政策扶持(第三十四条);在制造业集群层面,重点建设人工智能和视觉智能两大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构建智能制造新型模式(第三十五条);在原生产业层面,支持智能体和智能终端发展,布局智能计算全产业链及太空计算战略方向(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推动具身智能突破为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提供关键支撑(第三十八条);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和未来产业加速突破(第三十九条);围绕词元经济这一新型产业形态,布局词元生产平台、交易结算平台和对外服务平台建设(第四十条)。在企业培育层面,构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同时建立面向“一人公司”等新型创业个体的政策扶持机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标准化体系、产业空间保障、基金支持和融资支持为支撑,完善产业生态全链条制度供给(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形成覆盖产业培育全过程的制度框架。

(六)开发应用场景,实现供需匹配

聚焦当前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所面临的场景需求分散、供需对接不畅、公共部门开放顾虑较多、早期产品缺少应用机会、试点成功复制推广机制不完善等发展痛点进行制度设计。统筹推进场景开发和培育工作,动态发布“三张清单”机制;明确场景供需服务,推动场景供需匹配市场化(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面向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培育示范应用,对积极参与场景开放的主体给予支持,推动首创首用成功案例复制推广(第四十九条);强化城市智能体建设,推进城市智能体建设与“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共治”体系升级(第五十条);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公共决策(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改革创新采购方式,支持采用合作创新采购等方式,围绕需求共同开展合作创新活动(第五十三条);探索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开发专项险种(第五十四条)。

(七)打造开源生态,拓展国际交流

以打造国际开源生态枢纽城市为目标,分开源生态建设和国际合作出海两条主线展开。开源生态主线上,明确支持人工智能开源生态建设,支持将开源课程纳入相关课程体系,探索将个人开源贡献纳入学生学分认定(第五十五条);支持开源社区和开源平台为开发者提供算力、模型、数据集等免费资源(第五十六条);支持设立开源基金会引入社会资本,解决开源资金来源单一问题(第五十七条);围绕开源许可、转化激励、中试验证三个环节构建成果落地全链条机制(第五十八条);鼓励共建人工智能开源安全标准,打通合规产品进入政府采购、场景开放以及行业示范应用的准入通道(第五十九条)。国际合作出海主线上,拓展国际交流渠道,推动技术标准、检测认证与国际接轨互认(第六十条);重点办好世界人工智能开源大赛和具身智能创新挑战赛,支持发布前沿技术论文等(第六十一条);提供企业出海服务、场景对接与渠道指引(第六十二条);支持产业链企业组建出海联盟、整合全栈解决方案协同开拓国际市场(第六十三条)。

(八)规范产业治理,促进健康发展

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建立安全可控、伦理合规的治理体系为目标。治理架构上,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协同的治理格局,明确行政监管与司法协同机制(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伦理规范上,要求相关主体设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将伦理要求贯穿研发测试和应用全流程(第六十六条);权益保障上,强化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第六十七条);监管体系上,建立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制度,高风险应用实行事前评估,中低风险应用实行事前披露与事后跟踪,同步建立监管沙盒制度(第六十八条);安全底线上,分别就训练数据合规使用、关键基础设施分级保护、算法公平性及生成内容标识等作出规定(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一条);社会影响上,建立就业影响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避劳动保障义务等行为,完善转岗再就业支持政策(第七十二条),属国内同类立法中首次就人机协作时代劳动权益保障作出专项制度安排。

以上说明和草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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