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杭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为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暨军民主任高度重视该项立法工作,今年以来先后作出专题批示20次,多次带队深入企业、平台、高校等开展实地调研,专题听取条例起草工作进展情况汇报,为立法工作把舵定向。童定干副主任牵头推进立法调研与论证工作,聚焦条例核心制度设计、关键条款内容开展专题调研4次、召集专题会议5场。预算工委联合法工委、市发改委、市司法局,扎实推进条例起草工作,系统梳理形成3.2万余字的立法资料汇编,围绕科技创新、人才培育、开源生态等重点内容进行专题研究,组织专题调研5次、专项工作会议9场、征求意见座谈会4次,广泛征集人大代表、创新主体、行业专家、职能部门等各方面关于算力、数据、场景、人才等意见建议208条。现将《条例(草案)》初审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以地方立法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实践。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发展,指出“加快发展新一代人工智能是我们赢得全球科技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战略抓手”。党中央将人工智能确立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方向,部署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杭州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高地。杭州立足“开源生态、具身智能、制度创新”三大特色定位,统筹推进三大专项行动,深入实施六大基础工程[1],在基础大模型、开源生态、具身智能等领域构筑先发优势,魔搭社区已形成全国乃至全球影响力,建成4家国家级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数量位居全国前列。通过地方立法,将国家赋予杭州的特色定位转化为制度框架,系统固化我市产业创新实践与改革探索成果,为全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与地方立法输出“杭州方案”。
(二)是厚植产业竞争优势、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的重要举措。市“十五五”规划纲要将“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建设实现重大突破”列为全市七大重点突破任务之首。截至2026年8月,我市集聚人工智能核心企业938家,核心产业营收3651亿元,同比增长27.5%,千亿级产业集群态势持续巩固,产业规模和能级稳居全国第一梯队。当前,国内人工智能的城市竞争已从短期政策比拼转向制度生态的深层角逐,法治化赋能正成为塑造城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深圳、上海已相继出台人工智能专项地方性法规,广州、南京相关条例正在抓紧制定中。杭州亟需以地方立法加快推动形成制度优势,持续增强对高端人才、头部企业、创新团队的吸引力,通过法治化、系统化制度生态集聚各类创新要素资源,充分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为我市打造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筑牢法治支撑。
(三)是回应产业现实需要、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法治保障。当前我市人工智能产业已进入规模化落地、全链条融合、场景化应用阶段,现有制度供给尚不能完全适配产业发展需求。如算力普惠共享、统一调度机制尚未法定固化;训练数据流通、知识产权界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等规则有待明晰;公共场景开放、新技术首试首用、创新产品准入等机制缺少制度支撑;算力、数据、场景、人才、资金等扶持举措多属于阶段性政策,调整变动较为频繁,难以契合人工智能长周期、高投入、迭代快的产业发展特征;市场主体对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诉求强烈。通过立法构建覆盖技术攻关、验证中试、产业培育、要素保障、场景赋能的全链条制度体系,系统性破解产业痛点堵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稳定市场主体发展预期,引导科技向上向善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二、对《条例(草案)》的主要审议意见
征求意见期间,各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各类创新主体普遍认为,《条例(草案)》充分彰显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紧扣我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建设目标,深度融入“3+X+Y”地方性法规体系,与《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杭州市具身智能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法规有效衔接,立足杭州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际,坚持为创新松绑、为发展赋能,将为我市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提供制度遵循。
经研究,财经委建议对以下两方面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是建议统筹布局算力、数据、网络、场景、空间智能和能源等人工智能新型基础设施。以适度超前、集约共建为原则,将算力、数据、网络、应用场景、空间智能、绿色能源等人工智能新型基础设施作为有机整体统一规划建设。建议在条例中明确规划统筹、资源保障、调度运营相关制度,将人工智能新型基础设施整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一体化推进多元算力、高速网络、可信数据空间、空间感知设施、示范应用场景和配套能源保障设施建设,推动各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为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夯实基础设施底座。
二是建议增设人工智能领域人才评价便利化相关规定,优化人才引育制度供给。人工智能领域人才迭代更新快、城市间人才竞争激烈,为集聚人工智能高端人才来杭创业创新,顺应人才流动的便捷性需求,破除人才资质认定的地域重复评审障碍,建议参考兄弟城市立法经验,在条例第二十九条【人才评价】条款中明确,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先进城市已经认定的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可以简化本市人才认定程序或者直接予以认可。通过推进跨区域人才资质互认,降低人才准入制度成本,提升人才引进便利化水平。同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明确互认的人才层次范围、核验程序和责任单位。
对条例的17条具体修改意见详见附件。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杭州市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修改意见对照表
《杭州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建议修改意见对照表
议案稿 | 建议修改意见 |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的战略目标。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产业空间布局,做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 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将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统筹协调机制,统筹产业发展、要素保障和治理安全等重大事项。制定建设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的战略目标和年度推进计划,明确目标体系和责任分工”。一是与第六十八条【风险监管】中的人工智能治理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相对应;二是“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第一城”属于目标性提法,将战略目标从倡导性表述转变为带有实施义务的法律规范,有利于提升条文约束力。 |
第九条【监测体系】 本市建立以人工智能产业体系和创新生态为核心的监测体系,定期开展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监测。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 | 建议增加第三款,内容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评估。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情况”。增加产业发展评估和报告制度,使得条例实施具有监督抓手。 |
第十四条【行业模型评测】 本市支持建设人工智能模型评测与基准服务平台,面向行业提供模型能力评估、安全检测、合规审计等服务。鼓励参与制定人工智能模型评测标准和基准数据集。鼓励在政府采购、公共场景应用中将第三方评测结果作为参考。 | 建议修改为:“……。政府采购、公共场景应用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将第三方评测结果作为评审、验收的参考依据”。“可以……作为参考依据”的写法与建立评测基准制度的立法意图更为匹配。 |
第十八条【算电协同布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智能算力设施布局和能源资源配置。建设超大城市新型能源体系,强化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同,推动城市供电可靠性符合智能算力设施使用标准,保障算力用电安全稳定充足。 | 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统筹智能算力设施布局和能源资源配置,盘活存量算力资源,优化算力供给结构,鼓励布局国产智能算力集群”。条例统筹算力网、新型电网进行表述,算力作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重要要素,需对优化算力供给布局和鼓励国产智能算力集群进一步强调。 |
第二十六条【数据权益保护】 本市健全面向人工智能发展的数据权益制度。依法适度拓展数据知识产权合理使用边界。依法探索人工智能训练阶段数据使用的弹性监管机制,支持以可控方式使用依法取得的数据开展模型训练。 | 建议修改为:“本市应当……。在国家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框架内,探索人工智能训练中数据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和支持措施,支持以可控方式使用依法取得的数据开展模型训练”。数据知识产权合理使用边界由国家法律统一设定,地方性法规不宜直接表述“拓展边界”。 |
第二十八条【人才引育】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人工智能领域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重点引育集成电路、基础模型、具身智能、新型计算、智能体工程等方向高层次紧缺人才。对人工智能领域顶尖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科研经费方面给予稳定支持,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保障。支持高层次人才共享交流、“校企双聘”等改革。 | 建议修改为“……稳定支持,并按规定给予住房安居、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相应保障……”。“一定的生活保障”表述模糊,缺乏规范性,易导致执行标准不一,建议明确具体内容。 |
第四十条【词元经济】 本市支持词元经济布局发展。支持企业建设词元生产平台、交易结算平台、对外服务平台,提升本市的词元生产、调度和配置能力。 支持词元服务消费市场发展,推动词元服务在制造、政务、教育、医疗、金融、消费等重点行业的示范应用和推广,促进词元服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 第一款建议修改为:“本市支持发展词元服务等新型业态,支持企业建设词元生产平台、交易结算平台、对外服务平台,提升词元生产、调度和配置能力”。一是“词元经济”属于新兴概念,尚未形成权威统一界定,修改为“支持发展词元服务等新型业态”,聚焦具体业务形态,同时增加开放式表述,为产业创新预留空间;二是删除“本市的”限定,顺应词元要素跨区域流通特性,支持词元资源更广范围的生产、调度与配置。 第二款建议增加“时空信息”,修改为“推动词元服务在制造、政务、教育、医疗、金融、消费、时空信息等重点行业的示范应用和推广”。一是国家数据局《关于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行动的实施方案》规定“构建以词元为基础,可量化、可定价的数据价值体系”,重点领域为“点云、时序数据、科学数据等多模态高质量数据集”属于时空信息的范畴;二是浙江省《“十五五”数字浙江建设规划》“重点任务”第八条中规定加快建设“时空信息”等领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三是杭州承担了国家语料库建设的试点工作,其中地理信息语料库属于时空信息的范畴。 |
第五十条【城市智能体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大脑向智能化全面升级,构建超大城市数智化治理能力,健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社会治理“一网共治”体系架构,加强时空信息支撑。支持企业参与城市智能体建设,为新技术新产品提供城市级验证和示范应用环境。 | 建议修改为“……,健全政务服务、城市运行、社会治理‘一网通办’‘一网统管’‘一网共治’的融合协同体系架构”,与《杭州市创新活力之城促进条例》相关内容相衔接相一致。 |
第五十二条【人工智能辅助公共决策】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运用人工智能辅助公共资源配置、行政裁量、公共服务分配等决策时,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公开算法辅助决策的基本逻辑和主要参数,保障决策透明度; (二)人工智能辅助结论不得替代法定决策程序,保留人工决策最终决定权; (三)建立决策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机制,确保决策结果可审查、可解释。 | 建议增加内容:“(四)作出的决定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供人工复核渠道,并依法告知救济途径;(五)不得通过人工智能系统自主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决定”。建议补充两项关键内容,一是对自然人权益有重大影响决定的复核救济渠道,二是禁止由人工智能系统自主作出依法应当由人工行使的职权决定。 |
第五十六条【开源社区】 本市支持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和开源平台建设。支持开源社区和开源平台面向开源开发者免费提供算力、开源模型、开源数据集、开发工具等资源。支持开源社区提升国际运营能力,吸引全球开发者参与技术交流、资源共享、项目共创。 | 建议修改为:“本市支持……。支持开源社区和开源平台通过算力券、模型券等方式提供普惠支持,面向开发者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算力、开源模型、开源数据集、开发工具等资源。……”。“免费”承诺直接写入条文缺乏弹性,需结合考虑平台可持续运营能力和法规条文执行刚性。 建议增加第二款“支持依托开源社区和开源平台开展开源人才培养和开源文化培育,推动开源理念的普及传播”。开源生态是杭州人工智能和具身智能发展的重要特点,增加第二款以强调开源理念和开源文化的培育。 |
第五十九条【开源合规与应用】 本市鼓励开源社区、开源组织、企业共建人工智能开源安全标准。市网信部门应当支持并督促指导建立开源社区自律与专业机构测评相衔接的开源产品安全分级评估机制和安全漏洞预警机制。开源项目维护者发现安全漏洞的,应当及时修复并发布安全公告。 本市建立开源合规产品应用推广机制,支持在政府采购、场景开放以及行业示范应用中选用通过安全评估的开源产品。 | 第一款建议修改为:“……预警机制。鼓励开源项目维护者和开源社区建立安全漏洞响应机制,发现安全漏洞的,及时修复并发布安全公告”。开源项目维护者多为个人志愿者或公益性组织,设定“应当”的法定义务过重,且与国家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所设定的主体义务范围不尽一致。 |
第六十条【国际交流合作】 本市依托国家人工智能应用合作中心等平台,拓展人工智能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 | 按照人工智能应用国际合作最新要求,建议修改为“本市依托各类人工智能国际合作服务平台,拓展人工智能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 |
第六十三条【企业合作出海】 本市支持人工智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出海联盟,鼓励行业领军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整合优势产品和全栈解决方案,打造杭产人工智能国际品牌,协同开拓国际市场。 支持出海联盟参与共建海外服务中心,为出海企业提供产品展示、渠道对接、就地保障等服务。鼓励联盟成员共享海外市场信息和风险预警,建立海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与合规应对机制。 | 按照人工智能应用国际合作国家层面最新要求,相关表述较为敏感,为避免引起国际关注,建议删除第二款,不在条例中进行体现。 |
第六十五条【司法协同】 审判机关应当强化人工智能领域司法裁判规则储备,围绕算法侵权、模型责任、数据权益等新型法律问题,及时发布司法指引和典型案例,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检察机关应当推进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协同惩治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的网络犯罪,建立数据安全风险提醒机制,强化人工智能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仲裁、调解方式化解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数据权益、产品服务等矛盾纠纷。 | 建议修改为:“支持市和区、县(市)审判机关强化人工智能领域司法裁判规则储备……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衔接。 支持检察机关推进……”。 地方性法规不宜直接为法院、检察院设定应为模式的职责,修改为“支持”更为妥当。 建议增加一款“鼓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人工智能企业,开展人工智能领域法律适用、技术标准、风险治理等问题研究,为完善人工智能治理规则提供参考”。增加产业主体参与研究论证的机制,人工智能司法规则具有高度技术性,涉及模型训练数据、算法设计、开源软件法律责任、技术事实查明等高度专业化问题,若完全由司法机关内部形成规则,可能出现法律规则与产业实际脱节的问题。 |
第六十六条【科技伦理审查】 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应当设立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人工智能研发、测试和应用全流程。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单位应当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畅通人工智能科技伦理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渠道,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和科技类社会团体等开展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研究,支持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技术创新,探索基于应用场景的科技伦理风险评估评测。 | 第一款建议修改为:“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纳入国家和省科技伦理审查监督清单管理范围的单位,应当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研发、测试和应用全流程”。对全部从事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的单位一刀切强制设立伦理委员会,超出《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按照清单管理确定伦理审查义务范围的制度安排。 |
第六十八条【风险监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工智能治理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强化对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实现对重大风险的敏捷发现和快速处置。 本市对人工智能应用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对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实行事前评估与风险预警管理,对中低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实行事前披露与事后跟踪治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具体办法,并根据技术发展动态调整。 本市建立人工智能监管沙盒制度,对具有创新性但风险不确定的新技术、新模式、新治理规则,在限定范围内开展试点验证,明确退出条件和风险处置机制,在可控前提下为技术迭代和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 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统筹协调机制下建立人工智能风险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对新技术、新应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与第五条【政府职责】中的市级人工智能发展和安全统筹协调机制相对应。 |
第七十二条【就业影响监测评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建立人工智能应用对就业影响的监测评估机制。市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发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当提供阶段性人工智能发展趋势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跟踪重点专业、重点行业、重点职业、重点群体岗位结构变化和技能需求变化等方式,对相关企业、相关行业开展人工智能影响就业的评估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防范以人工智能名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避劳动保障义务等行为。针对岗位调整和替代风险,制定职业培育和再就业支持政策,促进受影响劳动者平稳转岗和再就业,形成监测、评估、预警、培训、保障的应对体系。 | 建议在第二款增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防范以人工智能名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规避劳动保障义务等行为,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职业保护等合法权益……”,形成防范风险、支持维权、促进转岗再就业的链路,与最后的“形成监测、评估、预警、培训、保障的应对体系”相衔接。 |
[1]三大专项行动为人工智能开源生态枢纽建设专项行动、具身智能融合创新枢纽建设专项行动、人工智能制度创新枢纽建设专项行动;六大工程为模型攀峰工程、算力筑基工程、数据融通工程、应用示范工程、人才培优工程、智能经济聚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