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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卫生要建章立制了

2011-05-10 13:38    杭州网

4月2日召开的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讨论。

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月

《条例(草案)》规定:每年四月为全省爱国卫生月。

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的重点是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卫生、农村改水改厕、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方面。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对农村改水改厕、生活垃圾处理、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予以资助和扶持,促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通过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向农村延伸等方式,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

农村改厕工作具体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住房户厕和公厕要根据实际情况建造或者改造,达到粪便无害化处理等规定标准和要求;农村新建住房的卫生户厕应当和住房同时设计、施工。

四害密度,要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以及技术指导和防治效果评价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评价情况。

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这些地方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并且要由专人负责防治工作。

涂鸦被禁止,吸烟要控制

在公共场所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物、口香糖,随地吐痰、便溺……这些行为,都被《条例(草案)》所禁止。此外,在公共设施上任意张贴、涂写、刻画,未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也不允许。

《条例(草案)》还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全社会控制吸烟。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可以确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采取措施,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    编辑:邹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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