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网友还有这样的问题,说“25%规则”不但不能解决高发行价的问题,还有行政干预的嫌疑,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刘春旭:这个其实在刚才我讲第一个问题的时候,也讲到了这样一个概念,实际上25%绝对不是一个行政限价的措施,它的目的就是让发行人把更多的信息披露给投资人,让投资人有一个冷静的时间去思考,要不要给出这么高的价格。
刘春旭:同时我们也关注到一些网友也提出来,因为5月30日的时候,我们发布了一个关于新股定价的通知,里面讲到三种情况会有可能重新上发审会。关于重上发审会的问题,在这儿我想也跟大家做一个交代,关于重新上发审会,我们在2002年的时候,中国证监会有一个《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这个5号备忘录里面规定了有17种情形是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其中有一种情形就是说投资人需要披露更多信息,或者说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出现了一些重大的变化等等,大家可以去查。
刘春旭:我想我们之所以在《指导意见》里面提出来,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有可能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其实也是按照这17项情形的这样一个判断的依据和标准,来判断是不是需要提交发审会,我想简单跟各位报告一下这个情况。
主持人:是这样,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关于这个《指导意见》提出的是部分老股向网下机构投资的转让,这一措施主要考虑是什么呢?刘主任您觉得?
刘春旭:应该说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是不是要进行老股的转让?都是社会各界普遍热议的一个问题。实际上来看,从2005年开始,我们中国证监会推进了股权分置的改革,其实就是解决了所谓老股东持有的股份开始流通的问题。而这样一种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我们看到实际上在新股上市的时候,还没有完全充分地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对于老的股东他所持有的股份,在上市之初还不能够进行流通,有这么一种情形。
刘春旭:实际上,从一个企业的发行上市来讲,我觉得首先说它绝对不是只有新发的这部分股票,给它来定价,也不是说只有新发行的股票来上市,实际上是一个企业本身如何来定价?推动这个老股转让,我想恰恰是继续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的这样一个精神,来进一步推进我们整个市场进一步深化的市场化改革方向。
刘春旭:通过老股转让的方式,我想从整个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角度上来考虑,也还有这么几个方面的情况要跟大家报告一下。
刘春旭:第一,老股转让之后,实际上是可以推动新的上市公司他的可流通股数量会有所增加。因为大家知道,我们目前新股上市以后是25%的股份可以流通。这样的话,对于一些小的股票,它新股的流通量会比较小,这容易被炒作,所以增加老股转让之后,会增加新股的供给量,这是一个方面。
刘春旭:第二,老股转让之后,因为在询价过程当中,询价对象他可以预先知道,会有一部分老股要进入二级市场进入流通转让了,因此对于他们在确定这个价格水平的时候他会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况,对于询价对象的报价还是形成一定的约束。
刘春旭:第三,我们现在也观察到,在新股上市之后一段时间,当老股可以转让的时候,实际上上市公司的价格会出现比较大的波动。如果说我们推动老股在股票上市之初就可以有一部分先行转让的话,相对于后期上市之后的集中解禁,它对二级市场的影响会有所减缓。总之,这三个方面加起来都是希望通过老股转让的方式来进一步促进新股更加合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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