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灰霾天气之苦,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城市的烟火爆竹燃放问题高度关注,要求禁放烟花爆竹的呼声日益升高。 澎湃新闻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获悉,江苏地方立法机关回应了上述民意,进一步修改地方法规,扩大了南京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7月2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这也意味着,南京主城区大部分区域将全年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新规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放区域扩大到了主城区和部分工业区 在此前的规定中,南京仅玄武区、秦淮区、原白下区、建邺区、鼓楼区、原下关区等核心主城区全面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而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的禁放范围,则由区政府灵活划定。 在新规中,南京进一步扩大市内禁放的范围,除了主城区大部分区域外,江宁、浦口、栖霞、六合这4个区的部分街道、开发区也榜上有名。 根据新规,今后南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尧化、迈皋桥、马群、燕子矶、仙林街道,江宁区东山街道、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浦口区江浦、泰山、顶山、沿江街道,以及六合区长芦、大厂街道范围内”,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此次新划定的常年禁放区,既涵盖了主城区的大部分区域,又涵盖了部分工业密集区,对环境和燃放安全进行了双重考量。 而从禁放时间上来看,也进一步变严,从原来的春节期间的“有限开禁”,调整为在划定范围内“全年禁放”、“全年禁售”烟火爆竹。 焰火晚会需经市区政府同意 出于节日庆典宣传的需要,以及对民风民俗的尊重,新规规定,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等活动,在市禁放区内,须经市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依法申报行政许可;在区禁放区域内,应在区政府同意后再向公安机关申报。活动举办前,作出同意决定的市、区政府应当向社会通告。 新规也强化监管责任,新增条款有,在烟花爆竹的相关监督工作中,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环保、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不依法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接到单位或个人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举报,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