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京安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
2015年03月16日 16:33:09 星期一 |
【基本案情】杭州京安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购进一批97号国四(VI)车用汽油,该批汽油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硫含量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该公司对检验程序及结果无异议。至案发时止违法所得3931.79元。 【处罚结果】高新(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杭州京安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行为,未尽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违法行为。对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31.79元,罚款1042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酷评】 近年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立足自身监管职能,在合力促进全社会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该案的查处,旨在通过加强对流通领域汽油制品的监管,推动石油制品行业提高油品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减少“雾霾”方面有积极意义。 |
来源:杭州网 作者: 编辑:沈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