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市食品罐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违法食品案 |
2015年03月16日 16:34:39 星期一 |
【基本案情】富阳市万市食品罐头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份生产的“迷你香薯”薯仔、腌渍“手剥笋”、的“天目扁尖”笋干,生产日期未按实际生产日期标识,根据富阳市质量计量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所生产的“迷你香薯”和“手剥笋”质量合格。该公司生产经营违法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处罚规定,富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富阳市万市食品罐头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食品“迷你香薯”5955包、“手剥笋”991包、笋干82箱;二、罚款51285.75元。 【酷评】 该案查处表明,食品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来执行。该案的食品虽然检测质量是合格的,但是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注标示同样也是违法的,也必须予以查处。食品安全应当从各个环节认真抓起,任何企业和单位容不得丝毫忽视。 |
来源:杭州网 作者: 编辑:沈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