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味捷餐饮有限公司(文晖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加工制作快餐案 |
2015年03月16日 16:35:52 星期一 |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27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味捷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分店杭州味捷餐饮有限公司(文晖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加工制作快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因此,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领取营业执照。杭州味捷餐饮有限公司(文晖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加工制作快餐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杭州味捷餐饮有限公司(文晖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加工制作快餐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杭州味捷餐饮有限公司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941.00元,并处罚款95767.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酷评】 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一个警示,以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
来源:杭州网 作者: 编辑:沈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