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起征点调整历程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下午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这次修改,适应了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详细] |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
算账
月薪6000元 上调500元,少交75元 以月薪6000元的工薪阶层为例,在目前免征额为2000元的情况下: 应纳税所得额=6000-2000=40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2000×15%=475(元) 在级差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免征额上调为25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2500=35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1500×15%=400(元) 上调1000元,少交150 在级差和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免征额上调为3000元,则: 应纳税所得额=6000-3000=3000(元) 应缴纳个税=500×5%+1500×10%+1000×15%=3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