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退休政策实施后
为稳妥有序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保障再就业难度较大、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生活,人社部、省人社厅相继出台相关文件,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大龄领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至2039年12月31日截止。
政策显示,“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大龄领金人员在省内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后,可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应费用。
该补贴标准为按申请当月执行的相应年度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含),最晚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补贴月份必须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月份,必须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需要注意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领取失业保险金且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据了解,大龄领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采用“先缴后补”,一次性补贴的方式。符合条件者可通过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大龄领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事项进行办理,也可至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经办机构窗口申领。
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若在非失业保险金领取地(浙江省内)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领地应选择失业保险金领取地。
普通大龄领金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12个月内(至月末最后1日)提出申请;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12个月内(至月末最后1日)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大龄领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经办机构可共享数据的无需提供)。
经办机构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