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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吁为家庭教育立法 要让孩子们更有尊严

2011-01-26 18:07    杭州网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那家长里短的事情能不能用法律来约束呢?其实,两口子吵翻了最后也能对薄公堂,相对而言,小孩子的教育问题就更加值得用法律来进行规范了。

  今天,杭州市上城区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人大代表蒋莉及高法根、吴育连、丁晓芳、龚金根、董陆、孔卫红、王莺、俞良、马彦等10位代表提交了一份关于“家庭教育要立法”的议案,说的就是这个问题。

  家庭教育现状不容乐观 流动人口群体尤其堪忧

  对每个社会人来说,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都缺一不可。可是就现状来看,无论是在管理体制、组织形式方面,还是在具体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家庭教育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制保障。

  代表们综合《全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状况抽样调查报告》等多份材料研究了解到,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仍存在不少问题,包括:20%婴儿吃母乳不足半年,这说明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的普及力度远远不够;超过半数中小学生视学习压力为最大烦恼,这说明学校和家庭带给儿童双重学习负担;青少年性犯罪率居高不下,这说明性教育在家庭教育中严重缺失……

  蒋莉代表认为,流动人口群体的家庭教育更是重中之重,家庭教育指导者身份混杂、家庭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等原因都影响着家庭教育的发展。还是那句老话:“根源在家庭,反映在学校,危害在社会”。

  家庭教育立法有充分政策依据 上海、深圳都已经行动起来了

  “只有通过家庭教育的立法,制约家庭教育发展的上述种种因素才能逐步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到底这事儿是否适合拿来立法呢?

  事实上,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不乏对家庭等代表性私人领域进行立法干预的法律。比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 年)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抚养和教育儿童是父母应尽的首要职责,国家有权监督其履行情况。”《瑞士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父母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其中包括教育、职业培训及子女保护措施的费用,父母应通过保护及教育履行抚养义务。”英国《教育法》(1944 年)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保证子女接受教育的职责,每一个义务教育适龄儿童。”

  几位代表综合了中国现有的法律、政策,提出了不少立法依据:

  2006 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二章“家庭保护”中,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 年)》规定,要“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快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法律体系”;《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强调,当前必须“提高家长学校办学质量,大力创办乡村、社区等各类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推进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家庭教育工作走上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轨道”。

  一位代表还告诉记者,上海、深圳等城市,都先后启动了家庭教育地方立法的调研工作,完成了研究报告,论证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科学性,设计了《家庭教育条例》基本框架和重要条款等内容。

  家长自己要学习要考勤要考试 但要确保孩子享有双休权利

  既然要立法,该从哪些角度去立?应该设立哪些具体条款呢?细看代表们的建议,含金量都挺高。

  针对孩子的个人成长和社会适应能力,代表提出:“家长要鼓励孩子参加各种体育锻炼和社会实践活动,强健体魄、开拓视野,特别要鼓励孩子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家长每年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参加所在社区、学校开展的培训课程,确保完成一定的课时并达标。”这和小孩子上课一样,要进行考勤,最后的成果还要考试,不能形同虚设。“家长还要定期参加孩子所在学校及社区的义工活动,热心为孩子提供服务。

  另外,对于“尊重孩子的权利、不擅自加重孩子的学习负担”这一点,代表们觉得尤为重要:“要确保孩子们享有双休日、国定假期等充分的休息和娱乐的权益,不要让那么多的培训班、培训课把孩子们的肩膀越压越低。”

  比较有意思的一点建议是,要家长充分履行对孩子未成年期间的监护责任,杜绝孩子在未满16周岁前以各种形式在学校或他人处寄宿,这对于目前盛行的寄宿制学校是一个挑战。代表认为,这一点还需要与教育部门进行更为细化的沟通研究。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施文 陶杰炳    编辑:严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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