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 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增设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外事委员会,补选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提请大会通过。
四、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名单,采用按表决器方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分别表决。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五、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名单,以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六、本办法经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