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价格欺诈行为 |
2013年11月25日 19:02:30 星期一 |
《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的12种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多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商品名称、处理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交易的; 11、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