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立法技术规范(草案)
(2013年4月 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名称、题注和目录
第三章 正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构成
第一节 结构形式
第二节 内容构成
第四章 主要条款表述
第一节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三节 定义条款
第四节 主管部门
第五节 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七节 其他条款
第五章 地方立法语言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节 句式的使用
第三节 法律、法规和项的引用
第四节 词语的使用
第五节 数量词的使用
第六节 标点符号的使用
第六章 地方立法相关文件
第一节 制定法规的主要文件
第二节 修改法规的主要文件
第三节 废止法规的主要文件
第四节 报批法规的主要文件
第五节 公告的主要文件
第六节 立法解释的主要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技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审议、修改以及相关立法文件的制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市地方性法规,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报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
本规范所称地方立法技术,是指法规的结构安排、内容构成和表达、语言表述以及相关立法文件制作的方法和规则。
第四条 按照立法事项,法规类型可以分为实施性法规、自主性法规和先行性法规。
实施性法规,是指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法规。
自主性法规,是指属于地方性事务,国家一般不对该事项专门立法,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的法规。
先行性法规,是指不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对该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制定的法规。
第五条 制定法规,应当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内容选择合适的立法体例,防止和避免“大而全”、“小而全”。
制定法规,应当注重结构协调、逻辑严密、语言文字简明。实施性法规应当注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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