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主任 孙 云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5月至6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开展了执法检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刑诉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刑诉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了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宣传工作等五方面的审议意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将于8月听取和审议上述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汇报。为配合作好听取和审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开展了前期调研,7月21日,听取了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汇报。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作出后,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高度重视,认真制定整改措施,积极组织落实工作,围绕重点,建章立制,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执法理念明显转变,横向沟通有效加强。
(一)深入开展学习培训,执法理念明显转变。2013年下半年,我市司法机关结合“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精神,坚守防止错案底线”学习讨论活动,继续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刑诉法活动,加深对《刑诉法》修改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加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修改后刑诉法的具体规定。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明显增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和程序并重等理念进一步强化。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审议意见提出我市司法机关对部分法律规定执行尚不到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充分、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保管和移送不规范等三个方面,针对上述问题,我市司法机关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1.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市司法局积极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沟通,联合出台了《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会见在押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共同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市公安机关在看守所增设会见室,解决律师会见场地不足的问题。
2.加强对律师的监督指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市司法局针对个别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严格依法查处。2013全年,共查处律师会见违规案件9起,并对律师队伍开展执业纪律教育,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3.依法规范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保管和移送。市公安局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除全程录音录像外,按要求刻录保存并移送讯问录音录像及目录清单。市检察院按照最高检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审讯全程、全面、全部录音录像的“三全”要求,保证每次讯问录音录像并刻录保存。只要法院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检察机关立即移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共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录音录像9份。
(三)及时出台操作性细则,弥补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针对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难以执行的问题,我市司法机关认真组织研究,及时出台操作性细则。
1.鼓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先解决出庭作证难问题。长期以来,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问题。《刑诉法》实施后,我市公安机关率先鼓励民警作为证人或者鉴定人出庭作证。2013年以来,全市民警共出庭作证10人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市公安局制定了《杭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标准操作程序》,明确规定了民警出庭时的具体要求、保障措施等。
2.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中合适成年人的选任、参与办案的工作机制。为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市综治办牵头,市公检法司共同出台了《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选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规定》,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时,选任适格成年人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条件、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四)加强横向沟通联系,逐步完善工作机制。
1.规范流程,解决刑事案件客观性证据和电子数据流转问题。为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2014年3月,市公检法共同出台了《刑事案件客观性证据收集、固定、保管、移送、鉴定问题的若干规定》、《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提取、固定、移送、检验、鉴定问题的若干规定》,规范了刑事案件客观性证据和电子数据的收集、移送等流转程序。
2.出台规定,解决部分被告人收押难问题。针对患病被告人、外籍被告人收押难问题,市法院、市公安局经沟通联系,在我省率先共同出台《关于解决被告人收押等问题的会议纪要》,解决患病被告人收押难、外国籍、无国籍被告人分散羁押等系列问题。
3.解决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问题。针对极少数部分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人员,由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衔接不够,容易出现脱管漏管等问题,我市检察机关进行每日网上核查核对、开展季度实地检查等方式构建社区矫正的监督体系,履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审判机关采取动态跟踪,将违法的矫正人员收监等方式掌控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情况和日常表现,共同努力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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