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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临近 典型案例警醒党员干部—— 欢度佳节仍需“廉钟”长鸣
发布时间:2016-06-07 07:52:27 星期二   

    收受管理对象节礼

    百元小礼积少成多

    “一箱黄酒,100元左右,收下了;一盒山核桃,就几百元钱,也收下了。每次收的东西价值都不大,所以也没放在心上,现在想来,正是因为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才落得如此下场,说什么都晚了……”回忆起因收礼被处分的事,杭州西湖区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副主任骆远海后悔不已。

    该道路停车收费服务中心是西湖区城管局下属的国有企业,骆远海作为该中心负责人,手中有些小权力。中心一名工作人员为在工作中得到特殊“关照”,常在节日期间向骆远海赠送礼金、礼物。

    2008年春节,骆远海收受下属送来的200元礼金;2009年春节,又收受礼金300元;2013年至2014年,违规收受山核桃、黄酒、茶叶、价值500元的超市卡等节礼;2015年春节前夕,又收取喜洋洋贺岁金券一套。

    这些价值几百元的“小礼物”,骆远海没有放在心上,来者不拒。但数年下来,礼金、礼物越收越多,收取数额逐渐增大。

    2016年1月5日,西湖区纪委派驻第五纪检组对骆远海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查处。2016年1月26日,西湖区城管局党委决定给予骆远海党内警告处分,收缴违纪款1500元,上交国库。

    【纪委说纪】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对党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作出处分规定。党员干部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小礼物、小礼金,可能未触犯法律,但逾越了纪律和规矩的底线。节日期间,一些人打着“人情”的幌子,采取送礼或宴请等方式“示好”。案例显示,所谓“人情”,实质是看中了党员干部的手中权力,图办事“方便”。党员干部务必对“糖衣炮弹”保持高度警惕,以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甚至沦为“围猎”目标。

    违规组织、参与饭局

    餐费变身“接待费”

    2016年元旦前夕,建德市洋溪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严华因使用公款组织、参与1次“饭局”受到党纪处分。

    2015年12月,严华与其分管的建德市城东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班子成员开会。会后,公司总经理高雪坤向严华和该公司副总经理吴某某、廖某某提议,因原分管领导洪某某等人调离,进行聚餐欢送。身为分管领导,严华没有制止,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也没有反对。

    严华决定在同年12月30日聚餐,并安排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叶某某联系饭店、传达通知。当晚,严华、高雪坤及该公司全体员工在新安江街道某酒楼聚餐,洪某某应约参加,实际聚餐人员共14人。席间,严华等人饮用该公司出纳胡某某购买的土制酒,价值人民币349元。餐毕,严华通过现金支付餐费1500元。

    2016年1月4日,叶某某安排酒楼负责人倪某某将本次餐费合并之前餐费共计4460元开具1张发票。叶某某还在发票上注明“征迁业务接待费用”,并提交高雪坤、严华等相关领导审核报销餐费。此后,叶某某从财务领取报销现金款,分别交给严华1500元、胡某某349元。

    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严华已违反党纪。2016年2月22日,严华主动退缴违纪款。2016年4月,严华、高雪坤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缴全部违纪款。

    【纪委说纪】“和谁吃、在哪儿吃、谁买单?”遇到饭局邀约,党员干部勿忘此“三问”。根据中央纪委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巡视、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尤其是组织和参加大吃大喝、出入私人会所及参与吃喝的党员干部进行约谈,情节严重者坚决处理。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通讯员 李光 记者 丁谨之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