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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书面)

2017-10-26 10:53    杭州网

(2017年10月 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两件。法制委员会接到议案后,根据议案内容,在认真组织研究的基础上,指派专人负责,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征求了议案领衔人的意见。10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俞建午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0号)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公布于2003年,于200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并于201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杭州市人大对其没有修改的权限。但是,议案中提出的几个问题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目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已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2017-2021年)立法规划。我委将跟踪条例修改的调研情况,结合议案中的意见建议,适时推动我市条例的修改程序。

二、曹志毅等15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委会主体地位并加强监管的议案》(第 12 号)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2002年,并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以及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改,条例的部分内容出现了滞后的问题。关于议案中提出的对条例的修改建议,我委经过研究认为:

一是关于增加业委会法人资格的条款。在现有的上位法框架下,难以通过我市的地方立法设定业委会的法人资格;二是关于物业费的收交形式。物业费的交纳形式是业主作为合同一方的履约方式,可以在合同中作出约定,不 适合由条例直接规定;三是关于业委会是否聘请专职秘书。业委会聘请专职秘书可以弥补业委会成员物业管理方面理论知识及实际工作能力的欠缺,但聘请专职秘书产生的费用是由全体业主承担的。因此,是否聘请专职秘书应该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建议在小区的管理规约中约定聘请专职秘书的事项;四是社区托管六个月后的后续问题。在条例制定之时,为防止未找到新物业导致小区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同时考虑到社区的人力物力配备有限,不可能提供长期的托管服务,因此规定了六个月的临时应急管理。在实践操作中,鼓励小区在六个月内积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五是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问题。根据条例规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征得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这项规定有利于保护专项维修资金不被滥用,但确实在执行中存在不灵活的缺陷。

综上,法制委员会认为,议案中提出的几个问题对提高我市物业服务水平,优化小区管理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条例的实施情况,《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已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五年(2017-2021年)立法规划。我委将跟踪条例的调研情况,结合议案中的意见建议,适时推动条例的修改程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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