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杭州网>热点专题>2017年专题>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会议文件>
关于《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第三条相关问题的补充论证意见

2017-08-22 15:07    杭州网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根据贵委的要求,我们针对《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在进一步查阅相关法律规范与政策等参考资料的基础上,经集体论证,在前期已经提交的《关于<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的基础上,向贵委员会提交本补充论证意见。

一、关于“会展”的界定

目前《条例》第三条关于“会展”的定义表述为:“ 本条例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下同)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节庆、赛事和演艺等活动”。该等表述将会展的外延扩大到会议、展览、节庆、赛事和演艺等活动。由于没有对应的上位法,因此《条例》如此定义并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问题。但是多数委员认为:关于会展的界定,应当采用狭义的定义,而非广义的表述,尤其是不宜将赛事和演艺纳入会展的范畴。主要的理由有:

1、从字面文意解读,会展即可以明确包括会议与展览。如果将会展扩展到包括赛事和演艺,与会展的文意不符。从百度搜索,会展的定义为:“一般来说,会展是指在一定的区域空间内,有许多人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定期或者不定期,制度或者非制度,传递和交流信息的群众性的社会活动。会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会议和展览。广义:包括会议、展览、奖励旅游、节事活动等”。可见,即使是广义的会展业,也并不当然包括演艺与赛事。

2、目前有关赛事和演艺在国务院出台相关法规与政策时并没有将其纳入会展的范畴。关于演艺,国务院于1997年8月11日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并先后于2005年、2016年进行了修订。关于赛事,除了国家立法《体育法》外,国务院还有相关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22号),而对于会展业则另行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由此可见,从国务院层面,并没有将会议、展览、节庆、赛事和演艺视为同一类型出台政策。

3、根据前述有关赛事与演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在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的配置方面,也不同于会展业,赛事归口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演艺归口于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而会展业在国务院的政策文件及既往实际操作中一般归口于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如果将赛事与演艺纳入会展业,就会产生管理体制与机制方面的矛盾与冲突。

4、在《条例》中,将会展的定义局限于会议与展览,不仅可以使立法的目标更为集中,而且也有助于更好地集中各种资源,支持会展业的改革与发展。部分委员已经注意到,赛事的组织是另有相应的财政支持体育的政策,如果将赛事纳入本《条例》,则有可能出现赛事挤占会展业的财政支持的情况,不利于会展业的发展。

5、从已经立法在先的西安、昆明、南宁等地的立法例考察,也没有同时将赛事与演艺纳入会展业的范畴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咨询委员会多数意见不主张《条例》第三条对会展采广义解释。

二、关于《条例》的扩张适用

考虑到杭州市目前面临的后“G20”,前“亚运会”这样难得的发展机遇,考虑到中共杭州市委将加快建设“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展之都”“赛事之城”,作为杭州城市国际化的重要突破口和紧迫任务;考虑到由于立法资源紧缺,短期内没有对赛事与演艺进行立法的计划;考虑到会议、展览与赛事及演艺均属于社会活动,具有公开性、集聚性、综合性的共性,部分委员认为:在对会展业进行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条例》适用于赛事与演艺的可能性。个别委员认为将赛事与演艺纳入《条例》第三条关于“会展”的定义,是解决《条例》适用于赛事与演艺的最直接最简单最有效的途径;也有个别委员建议:即使没有将赛事与演艺纳入《条例》第三条关于“会展”的定义,也可以通过技术处理使《条例》适用于赛事与演艺活动。即:可以在《条例》第二条增加一款,或者在《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赛事及演艺活动及其服务和管理,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具体适用办法,分别由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会展业协调办公室共同制定实施。”

三、关于促进赛事与演艺行业发展的特别措施

考虑到赛事与演艺毕竟不同于会议与展览,因此促进赛事与演艺行业发展的措施理论上应当有别于促进会议与展览的措施。但是,多数委员认为,如果要将针对赛事与演艺和会议及展览的促进措施分别通过立法罗列清楚,本身就容易挂一漏万,更何况赛事与演艺只是参照适用本《条例》,因此无需考虑规定促进赛事与演艺行业发展的特别措施。且从国家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取向越来越倾向于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通过“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资助与优惠常常是临时性局部性的措施而不可持续,赛事和演艺业的市场化运作较为充分,因此,多数委员建议:《条例》没有必要就支持或者促进赛事与演艺行业发展作出特别规定,有关支持与促进会议与展览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赛事与演艺行业可以参照适用。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

2017年7月16日

附:有关“会展业”定义的参考资料

有关“会展业”定义的参考资料

昆明: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是指会展举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民族文化特色节庆展示等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活动。

南宁: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展会,是指举办单位以招展的方式在固定场所和预定期间举办的物品、技术和服务的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展销会和其他商务展览。

西安: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会展,是指会展举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特色节庆等活动。

上海: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贸易发展的商业性活动。

厦门: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由一个或多个单位举办,若干个经营者参加,以展示、展销为主要形式的商品交易和经济技术洽谈活动。

商务部: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体育法: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九条 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体育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管理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管理。

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地方综合性运动会和地方单项体育竞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体育竞赛全国纪录审批制度。全国纪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关于《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论证报告(书面)关于《杭州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书面)
 【相关阅读】

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