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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17-08-22 15:10    杭州网

(2017年8月24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安排,8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报告。7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市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工作方案》。为全面深入了解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勤华带领内司工委开展了前期调研,先后赴省检察院听取侦查监督、公诉、刑事监所检察等部门对我市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分别征求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对我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的意见建议;赴余杭区、临安市,听取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征求法院、公安、司法对刑事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刑事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方法,围绕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上狠下功夫,维护公正司法环境,以全省1/9的办案力量办理了全省1/6的刑事案件,刑事法律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全市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53件,其中,监督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2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7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5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逮捕17人,追加起诉100人。依法提出抗诉案件56件,法院审结49件,其中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9件。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纠正意见518件,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发现并纠正脱管漏管罪犯7人,对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建议收监168人。

(一)监督力度不断加大

2015年以来,针对群众高度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犯罪34件4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7件50人,有效惩治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针对刑事抗诉案件案源不多的问题,市检察院拓宽监督思路,组织基层检察院交叉审查,扩大抗诉案件案源。为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市检察院定期走访基层司法所,开展不定期专项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刑事执行监管工作到位。

(二)监督机制不断完善

近年来,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就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出台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规范案件移送和立案,防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为加强侦查监督活动,市检察院以常见刑事案件办案中出现的问题为抓手,会同市公安局、市法院出台《杭州地区刑事案件证据采证与审证规范工作指引(试行)》,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取证,实现侦查监督关口前移。市检察院依法强化对死刑案件的监督,严格按照规定派员监督死刑执行活动,确保死刑案件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制定《杭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减刑、假释案件财产刑判刑履行情况审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把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与减刑假释挂钩,加强了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力度。

(三)监督形式不断创新

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监督平台建设,试点成立派驻公安检察室,定期指派检察官到公安机关驻点,查阅公安办案记录,拓展侦查监督线索来源,引导公安民警规范办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市检察院深入现场进行勘验,提出取证要求,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取证。市检察院还采取批捕提审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阶段复勘现场等措施,做到对侦查活动的实时监督。就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案件的最后环节,采取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方式,实现对抗诉案件的全程监督。

(四)监督效果不断提升

全市检察机关通过事前引导、事中参与、事后监督,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活动,有效保障了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该报捕而未报捕、该移送起诉而未移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针对新常态下经济犯罪案件特点,对企业主慎重采取逮捕措施,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提起抗诉,促进司法公正;对同案不同判的案件提出抗诉,及时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纠正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中的不当行为,实现刑罚执行面前人人平等。

二、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工作思路不够统一,认识有待提高

少数基层检察院和检察官监督意识不强,担心影响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关系,存在不重视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重配合轻监督的观念仍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对侦查监督的认识不够全面,把审查逮捕等同于侦查监督,而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重视不够,手段不多。在审判监督方面,市区两级检察机关思路不统一,部分基层检察院注重抗诉数量,与市检察院注重抗诉质量和抗准率的思路不一致,导致市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撤回抗诉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刑事执行监督方面,监督重心仍在高墙内,对墙外的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手段不多,对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漏管、脱管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

(二)监督信息来源渠道有限,相关体制有待理顺

在侦查监督方面,目前我市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成,由于信息不畅通,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现象很难被发现,检察机关难以启动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监督。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没有真正建立,侦查监督线索发现渠道有限,主要依靠审查逮捕办案发现监督线索,缺乏其他途径。在审判监督方面,部分基层检察院因人均办案量居高不下,对提起抗诉的意愿不强、精力不够。在刑事执行监督方面,杭州地区刑事执行监督体制尚未理顺。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承担5个省属监狱派驻检察任务,减刑假释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对等监督原则,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无法直接出席法庭承担其所辖监狱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监督职责,而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虽有权出庭监督,但日常派驻监督任务由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承担,容易造成监督脱节,相关体制亟待优化整合。

(三)监督刚性手段不多,制约措施有待加强

在侦查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的,采用立案监督、书面纠正违法等方式进行监督后,对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部分案件,后续监督手段很难跟上。因外来人口犯罪率较高,为确保审判时犯罪嫌疑人到位,检察机关不得不采取逮捕措施,导致捕后判轻刑率较高,与轻刑慎捕的法律精神不相符。在审判监督方面,因多种因素影响,法院在审理抗诉案件时改判率较低,检察机关对此难以采取后续监督措施。

(四)队伍建设亟需加强,监督能力有待提升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司法改革不断深化,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部分检察官在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互联网等领域的专业知识相对缺乏,在审查甄别证据、引导侦查取证、正确适用法律、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实行员额制改革后,受检察官员额数量限制,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队伍不稳定、骨干力量流失等问题日益突出。

三、意见建议

(一)强化监督意识,解决制约不足的问题

检察机关是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对侦查、审判、刑事执行等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加强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突出主责主业,依法正确履行刑事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侦查、审判、刑事执行的监督工作力度,依法监督和纠正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全市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从事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活动,增强接受监督意识,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活动。

(二)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诉讼各环节的监督力度

加快建立与公安机关的执法信息互通机制,及时掌握刑事立案动态,扩大立案监督覆盖面;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力度,纠正公安机关漏捕、漏诉、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注重抗诉质量,挖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和同案不同判的案件,及时提出抗诉,做到既维护司法公正,又节约司法资源。加强社区矫正检察室建设,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从接收、日常考核到解除矫正全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减刑、假释案犯财产刑执行的审核,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督效能

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健全部门间常态化协调配合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两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把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事后监督转变为同步监督。积极推进政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公安机关、法院网上信息系统共享,实现从立案到判决全程监督。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狱管理人员监管活动实时监督,提升刑事执行监督的工作效率。

(四)大力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全市检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多措并举,构建符合当前刑事司法特点的教育培训机制,对检察官知识产权、金融证券、互联网等领域知识相对欠缺的问题,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加大专业培训力度,补齐监督业务短板,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理论素养和实务能力。整合现有资源,优化队伍结构,缓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加大对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的研究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督能力,把好案件质量关。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素质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打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队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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