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 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8月26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