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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说明

2018-04-27 10:55:15    杭州网

(2018年4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邱卫星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会议,对《条例》的废止问题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审议情况说明如下:

《条例》于2002年制定,2009年经过修改。《条例》的制定、施行,进一步明晰了蔬菜农药残留监管的部门职责,确定了蔬菜质量追溯管理体系,并为部分高毒农药禁用退市、农药经营专业培训法定化等提供了法规依据,《条例》在规范农药经营使用、确保地产蔬菜质量、保障市民食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体现了当时立法的前瞻性。

由于此《条例》制定时间较早,《条例》已不适应当前蔬菜农药残留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一是《条例》的大部分内容已被上位法覆盖。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正式实施;《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2月得到全面修订;《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于2011年12月完成修订,《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于2016年12月制定出台。这些上位法就农药经营、使用、监管等内容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科学、严格,且《条例》的部分条款内容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二是国家层面已就禁限用农药种类作出具体规定。明令禁止(或限制)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范围已大大超出《条例》所列举的五种农药,《条例》关于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及经营的农药品种界定与国家层面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三是《条例》的适用频率极低。近三年,结合农药监管、执法办案实际,全市农药及农产品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出现以《条例》为处罚依据的案件。

专委会召开前,市人大农委两次赴《条例》两个主要的执法主体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专题调研《条例》的废止工作,听取职能部门关于废止《条例》的理由及废止后可能产生的后续问题等相关意见建议。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均建议提请废止《条例》。此外,市人大农委还就《条例》废止问题征求了农委委员、农业和农村专业代表小组的意见。根据以上情况,市人大农委建议废止《条例》。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


来源:    作者:    编辑: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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