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马多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8年3月27日,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的议案》,建议废止《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的意见,并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2003年2月1日颁布施行后,2009年进行了一次修改,在规范农药经营使用、确保地产蔬菜质量、保障市民消费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条例已经不适应当前蔬菜农药残留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一是条例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相继进行了修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也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就农药经营、使用、监管等内容的规定更加全面、具体、科学、严格;二是在执法实践中,条例也基本不再适用。因此,条例已无保留的必要,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条例予以废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