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在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滕建荣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的必要性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市控烟工作持续、扎实推进,公共场所“二手烟”的危害明显减少,较好地发挥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随着公众对烟草危害认识的提高和对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原《条例》部分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控烟工作的需要,例如单部门的监管模式难以适应控烟工作涉及行业多、领域广、执法难的现状,法律责任过轻、威慑力不足,执法效果不佳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多年联名提出要求对原《条例》进行修改,以加大控烟力度。控烟专业人士和监督主管部门也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控烟工作及健康杭州建设。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二)起草过程 一是认真开展立法后评估。去年以来,市卫生计生委对原《条例》施行以来的情况,包括制度设计、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多次组织召开控烟从业人员、社会各界人士、专家座谈会就我市控烟现状进行研讨,分析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修改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二是充分开展调研工作。1月,为更好地学习国内先进城市的做法,赴深圳进行调研学习,研究国内外先进城市的控烟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国内外控烟工作成熟的经验做法。三是专题协调要点。针对此次修改涉及的禁烟范围、适用范围等重点问题,专门组织餐饮、宾馆、商超、机场、火车站等各行业代表召开座谈会进行讨论;针对修改涉及的执法模式等难点问题,专门召集市场监管、交通、安监、公安、园文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题协调。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市“两会”期间,通过“我们圆桌会”栏目进行了充分交流研讨;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部门和当地场所单位的意见;先后通过杭州政府法制网、杭州政府门户网、市法制办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公开征求意见。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处的意见,提出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希望我市根据《公约》第八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在召开座谈会过程中,一些场所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控烟的重点是宣传和执法监管,原《条例》规定的禁止吸烟和控制吸烟的范围已经基本能够保证他人不受二手烟的危害,关键问题是宣传和执法效果、法律责任的落实。虽然国内已有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实行了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全面禁烟,考虑到条例执行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经反复研究,将本次修改的重点定为解决执法难、法律责任过轻和威慑力不足的问题。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原《条例》在立法时考虑到杭州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以外的公共场所多处于农村,当时我市农村地区群众对于烟草烟雾危害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一些社会习俗的改变需要一定过程,执法力量也存在不足,因此采用循序渐进的原则将其适用范围定为“杭州市市区和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现今社会整体控烟力度加大,人们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百姓对于“二手烟”的危害认识提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控烟已经具备了较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因此,修改后《条例》适用范围扩大至杭州市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第二条)。 (二)确立多部门控烟执法模式 目前我国公共场所控烟执法工作主要有以北京、杭州等为代表单一部门执法和以上海、深圳、广州等城市为代表的多个部门共同执法两种模式。国家相关法律、规章规定,民航、网吧等场所控烟实行多部门执法。由于控烟监管涉及面广、场所多,原《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一家负责控烟监管的模式在执法效果、监管力度上均存在较大的难度。目前,我市从事公共场所控烟执法的人员仅为30人左右。由于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我市8年来公共场所控烟的执法罚款额仅为82万元,处罚力度远低于上海、深圳等采用多部门执法体制的城市(深圳2014-2017年控烟执法罚款达240万元,上海2017年上半年控烟执法罚款达168万元),客观上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效果也难以提升。此外,控烟立法涉及群体面广、关注度高,《条例》适用范围的扩大应有更强的执法保障,以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因此,《条例》第四条借鉴上海、深圳、广州等地的成功经验建立多部门综合执法的模式,部门监管职责具体划分由市政府另行发文予以细化。 (三)完善了行政处罚条款 为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执法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关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原《条例》处罚条款进行了修改:(1)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将原《条例》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才可罚款五十元,调整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同时罚款五十元,拒不改正的则处以二百元罚款(第十九条);(2)对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烟职责的,将原《条例》规定的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可进行罚款调整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同时罚款;罚款金额从五百到二千元调整为二千到二万元(第二十条)。此外,还对吸烟区吸烟点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在无烟日售烟、向未成年人售烟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将新型卷烟纳入控烟范围 近年来,随着国家公共场所禁烟力度的不断加大,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等新型烟草制品正在快速兴起。对此,世界卫生组织认为,任何形式的烟草使用都有害健康,包括使用电子烟和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等新型烟草制品。澳门新修订的《预防及控制吸烟制度》(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电子烟违法。为确保立法的前瞻性,此次修改将有害电子烟纳入控烟范围,并明确了吸烟的定义“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